公共租赁住房准入严格实行“三级审核、三榜公示”制度。具体程序为:
(一)初审:社区居委会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
工作人员应现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受理申请后,社区居委会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基本情况,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社区居委会应在社区公示栏予以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二)复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复审工作。
收到社区居委会报送的申请人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采取走访调查、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审核符合条件的,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栏进行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核意见及申报材料一并报县住房建设保障中心。
(三)终审:县住房建设保障中心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终审工作。
县住房建设保障中心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核查。
相关部门在收到县住房建设保障中心推送的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相关信息核查,及时反馈至县住房建设保障中心,并出具书面核查结果。
核查不符合条件的,县住房建设保障中心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核查符合条件的,县住房建设保障中心在政务信息公开平台及申请人居住地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7天。公示期内无异议的,予以确认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有异议的,县住房建设保障中心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