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在信访工作中更好地体现住房建设保障中心干部职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来信来访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及接待行为,根据《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访范围
(一)反映有关住房保障工作的有关问题
(二)举报住房建设保障工作的违法行为
(三)对住保中心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四)控告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的
(五)对住保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批评和要求
(六)其他依法应当由住保中心办理的信访事项。
第三条 接待内容
接待群众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反映的住房建设保障工作方面的问题;咨询有关涉及住房建设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第四条 接待人员职责
(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严格依法行政;
(二)认真处理人民来信,热情接待群众来访,依法解答信访人提出的问题,耐心做好疏导工作,宣传自然保护区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
(三)保护信访人的隐私权利,不得将举报、控告材料、信访人姓名及其他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举报、被控告的对象或者单位。
第五条 接待方式实行领导接待日制度和轮流值班制度。
第六条 处理和接待来信来访的要求
(一)接待人员应态度和蔼,文明礼貌,认真耐心听取来访人员的意见,做好记录,并对其所提出的问题做出认真的解答。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或因显示条件所限无法解答问题,要耐心向来访人员说明情况,要耐心向来访人员说明情况。
(二)处理来信,要认真登记并呈送局领导批示后,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承办单位及时办理,及时答复。因情况复杂不能按期办理完毕的,应当及时申请延期并告知信访人。
(三)接待人员不得接受来访者的馈赠和宴请,也不得要求来访人员为自己办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