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赣1126执653号】、弋阳县人民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赣1126执653号】将坐落于弋阳县弋江镇志敏新村134号,严朝忠名下房产证【弋房权弋江镇字第1-016号】、严盛丰名下土地证【弋国用(2008)第01A-7-684号】,房屋建筑面积174.51平方米,过户至盛贞丽、严盛丰名下,法院协助执行办理手续时未提供该房产权属证书原件,经公告后该处房产权属证书【弋房权弋江镇字第1-016号、弋国用(2008)第01A-7-684号】现由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法院生效文书予以作废。
如有异议,请自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5年4月30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我机构将予以注销。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弋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0793-5821328
特此公告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