弋阳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弋阳县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2025年1月14日,弋阳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弋阳县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弋府字【2025】10号)的通知(以下简称《细则》),下面对该《细则》进行详细解读:
一、出台背景
《江西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由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3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弋阳县土地征收补偿办法》(弋府字【2020】56号)是我县自2020年5月1日公布实施的,原《弋阳县土地征收补偿办法》与《江西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在征地程序、部门职责上有所不同。为规范征收土地行为,切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制定统一规范的《弋阳县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十分必要。
二、制定依据
本《细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确保各项规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同时又能适应本地土地征收工作的实际需要 。
三、主要内容
(一)细化各相关部门职责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地区内的征收土地工作,县委政法委、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做好本辖区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二)规范土地征收程序
对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土地补偿登记、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收土地公告、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等一系列法定程序的组织实施主体、工作时限和要求、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例如,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显著位置张贴,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让被征收人能够及时知晓征地相关信息。这样细致的规定,使得基层在实际操作中有章可循,减少因程序不明确导致的争议。
(三)证据补全工作
由县自然资源局(县城乡规划研究中心)牵头,县公证机构、县农业农村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小组等相关部门单位配合,经第三方测绘技术服务机构勘测,现场调查取证,做好证据保全工作。
(四)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处置方式和工作预案。
个别未签订协议的地块征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管。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依据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等,作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并送达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组织实施。
(五)落实征地补偿。
按征收土地协议如期全额支付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日起三十日内制定分配使用方案,并将不少于百分之八十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方案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妇女、儿童以及其他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依法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收支明细应当及时在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以在公共场所张贴等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六)强化监督管理
1. 政府责任明确:县人民政府作为土地征收的责任主体,需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征地前期工作和土地征收组织实施的规范管理,确保土地征收相关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同时,要妥善化解因土地征收引发的行政争议,切实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若出现费用未足额到位或侵犯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完善征收土地档案管理:征地工作完成后,县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征收土地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手机、整理、保管征收土地全过程中的各项资料。设立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四、实施意义
(一)保障公共利益
为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提供必要的土地资源,满足社会发展和公众对公共设施的需求,推动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例如,通过征收土地建设学校、医院、道路等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改善居民生活条件。
(二)规范征收行为
明确土地征收的条件、程序、补偿标准等,使土地征收工作有章可循、依法进行,减少征收过程中的随意性和不规范行为,提高土地征收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保护农民权益
确保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保障其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通过明确补偿安置费用构成和多元化补偿安置方式,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财产权益。
(四)维护社会稳定
减少因土地征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规范的征收程序和合理的补偿安置能够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社会的法治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