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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裁量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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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https://jxrd.jxnews.com.cn/system/2022/03/29/019580477.shtml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十四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非法转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四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非法转让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四十以下的罚款;

  ()非法转让耕地以外的农用地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非法转让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非法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的土地属于永久基本农田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非法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的土地属于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五以下的罚款;

  ()非法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的土地属于耕地以外的农用地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非法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的土地属于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八倍以上十倍以下;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五倍以上八倍以下。

  第五十七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拒不复垦的土地为永久基本农田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四倍以上五倍以下;

  ()拒不复垦的土地为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三倍以上四倍以下;

  ()拒不复垦的土地为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二倍以上三倍以下。

  第五十八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六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

  ()占用耕地以外的农用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

  ()占用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

  第五十九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在非法转让或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在行政处罚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依法管理和处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拆除或者保留。决定保留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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