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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弋自然资罚字[202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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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朝武

我局于2022714日对弋阳县漆工镇仙湖村涌背河道非法采沙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19年11月在漆工镇仙湖村涌背河道擅自采沙并产生违法所得的混合沙量为2156立方米弋阳县发展与改革服务中心对你非法采出的混合沙进行估价:市场价人民币50.00元每立方米,你擅自开采混合沙违法所得价值共计人民币10.78万元。上述违法开采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和《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3、弋阳县发展与改革服务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4、其他材料。

我局已于  2022 年7  月20日将拟处罚事项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自愿放弃听证权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

2、处违法所得107800元20%罚款(人民币2.156万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1、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

2、将罚款缴至弋阳县财政局转款账户,户名:弋阳县财政局,账户:100279937710018888,开户银行:弋邮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第一款第一项,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弋阳县人民政府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弋阳县人民法院。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陆志新    

话:0793-5821150

址:弋阳县自然资源局                

    2022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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