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弋阳县自然资源局2022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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弋阳县自然资源局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局财务管理,规范会计行为,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确保资金运作安全,促进自然资源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开源节流,量入为出,勤俭节约,为我局工作正常开展提供资金保障。

第三条全局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批、明确责任、加强监督”的财务管理体制,严格财务监管,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防止单位资产流失。严格执行一把手不直接管财务和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二章 预算与决算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要求,参考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情况,结合本单位实际,科学编制年度部门预算。预算应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编制,各项支出应当均有可靠的资金来源,不得编制赤字预算,不得在预算之外另设收支账目。

第五条各单位预算收入应当考虑收费政策变化因素,科学合理预测,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也不得将上年度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

第六条各单位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厉行勤俭节约,统筹兼顾、确保重点,优先确保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妥善安排项目支出。

第七条收支预算经人大批准后,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预算,由用款单位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报县财政局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第八条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财政部门要求编制决算草案。编制部门决算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九条财务股对所属各单位的预、决算草案进行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预、决算草案,在期限内报县财政局审核通过后,按照县财政局规定在官网上对预决算情况进行公开。

第十条部门预、决算经县人大批准后,财务股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决算。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加强收入管理,严格按照收费规定批准的项目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预算收入,并开具财政统一票据。

第十二条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十三条 各单位支出必须依照预算执行。支出报销必须取得合法原始凭据,粘贴整齐填写内容清楚完整,审核审批手续齐全,并如实注明经济活动情况。财务部门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可要求报销人按照财务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更正或补充。为统一报销凭证,规范报销行为,现制定《弋阳县自然资源局公务费用报销单》(附件1)

因公出差、参加会议或培训的费用报销,根据弋阳县财政局相关规定,我局制定弋阳县自然资源局差旅费报销单》(附件2业务分管领导对出差人的出差审批、出差费用等会计要素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坚持重大资金支出集体研究制度。单项支出一万元以下(含一万元)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单项支出超过一万元低于三万元(含三万元)的,由分管财务领导向主要领导请示汇报;三万元以上的大额支出需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报账由经手人填报,室(事业单位)负责人审核和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交财务部门审核,呈分管财务领导审批。超过分管财务领导审批权限的需向主要领导报告或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后予以审批。

第十六条各类办公用品、耗材、水电费、印刷费、邮电费等公务支出,需实行专人经办、专人管理、专人报销、专人审核。

第十七条加强“三公”经费支出管理,来人来客接待严格按照《上饶市公务消费网络监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单证齐全方可报,即公务接待函或电话记录单,公务接待申请审批表,消费清单,公务卡POS小票,正式发票实行公务卡结算。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和出国学习考察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基建支出和项目支出须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财务部门审核时需以签订的经济合同、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会议纪要以及其他重要的财务凭据为报账主要依据。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政府采购支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财政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

第二十一条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法人印章应当分别由专人保管,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第二十二条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二十三条按照规定应当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后才能出账的,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二十四条 现金和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必须由专人保管,专人负责。禁止侵占公款、挪用公款、公款私存、白条抵库等行为。原则上不允许资金出借,因工作确需出借资金的,必须严格履行资金出借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现金支出必须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相关财务规定,尽量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超过1000元以上的支出,无特殊情况需通过转账方式进行结算。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当加强货币资金的核查控制,严格执行银行月账单对账制度,并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调节不符、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未达账项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加强各类合同管理,规范合同行为,防范合同风险,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合同包括:各单位签订的各类业务和服务合同、协议和其他合作性法律文件(含意向书、承诺书、确认书以及对有关批复)。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签订合同时,承办室应进行合同相对方资信初步调查,掌握对方相关资料,鉴别履行合同的能力。并主动与财务部门沟通协调,切实做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重要合同需送局法律顾问审核把关。

第二十九条单位应当明确合同订立的范围和条件。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工作人员参与研究,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研究人员的主要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并妥善保管。拟签订的合同要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审核,合同履行完毕后要将履行情况向局长办公会汇报结果。

第三十条牵头室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合同,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

   第三十一条 与单位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应当同时提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未按照合同条款履约的,财务部门应当在付款之前向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三十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合同纠纷的管理。合同发生纠纷的,应当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合同纠纷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并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六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三十 各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三十成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管理协调、研究分析和评估考核。由分管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局领导任组长,局财务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各室(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财务股,具体落实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十局分管领导对预算绩效管理指标负责,各室(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室(事业单位)承担的预算绩效管理指标负责。各室(事业单位)要按照工作责任制的要求,以岗定责、以责定标,把预算绩效管理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岗、到人,确保预算绩效管理目标责任落到实处。

第三十室及所属单位要认真总结预算绩效自评工作情况,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完善改进措施,确保全局绩效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圆满完成绩效管理各项指标任务。

第三十室及所属单位应当将预算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编制的重要参考依据,及时调整和优化支出的方向和结构,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七章 财务监督

三十九独立核算单位要加强财务监督,强化财经纪律,每半年要开展一次财务自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问题,杜绝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第四十条局审计委员会每年组织开展两次财务内审。对于审中发现的问题,向局党组专题报告,由局审计委员会下达整改建议通知书,要求被审计单位或领导及时纠正,限期整改。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 本办法适用于弋阳县自然资源局机关、基层所、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独立核算的下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本办法   日开始执行由局财务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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