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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印发通知要求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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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财政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
    今年以来,各地、各部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扎实推进财政预算管理和改革各项工作,预算执行管理不断加强,资金使用效益不断提高。但也有一些地区、部门存在支出进度较慢、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力度不够等情况,不仅造成财政资金浪费、效益低下等问题,还影响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政策的有效贯彻落实。对此,各地、各部门要强化问题意识,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进度,确保2018年上半年各市、县(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进度达到50%以上;力争省直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执行进度上半年达到45%以上,前11个月达到75%;各地、各部门全年结转结余资金规模得到有效压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下达转移支付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限时办结制,收到上级转移支付后,在法定期限内抓紧分解下达至本级有关部门或下级财政。对中央和省级分配时已明确具体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的专项资金,基层财政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下达至本级有关部门。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采用分期下达预算方式的,应当合理设定分批次下达数,最后一期的下达时间不得迟于预算执行当年的9月30日;采用先预付后结算方式的,应当按照预计数全部下达,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及时办理结算。要切实加强预算执行跟踪分析,对执行进度较慢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采取收回资金、调整用途等方式,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二、抓紧细化落实年初未分配到部门和下级财政的预算。对于年初没有落实到具体单位的本级代编预算、执行中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等财政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情况,抓紧落实到具体单位。本级代编预算要在当年6月30日前下达;逾期未下达的,收回统筹使用。
    三、加强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今年省级将结合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两个一般不”管理改革,即省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再直接向企业分配和拨付资金、一般不再直接审批和分配市县具体项目。
    省级主管部门要转变理念、转换角色、放管结合,全面推进绩效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宏观调控、政策引导等效用。省财政厅印发预算指标文件后,省级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下达政策要求、任务清单等,或会同省财政提出绩效目标,给地方以明确预期,避免市县观望迟疑,影响支出进度。下达的政策要求、任务清单等可以区分约束性目标、指导性目标,但不得变相明确具体领域资金分配要求。逾期未下达的,市县可统筹省级专项资金和本级预算安排等,围绕省委、省政府战略规划和当地发展需要,根据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部门规划指引等,区分轻重缓急,自主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及时下达,并抄送省财政厅和省级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和省级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将评价结果作为次年预算分配的重要依据。
    各地要增强责任主体意识,把握改革契机,改进管理方式,防止省级简政放权后出现“接不住”、“管不好”等情况。各级财政部门要提高站位,克服“等靠要”观念,督促本级业务部门加强与省级主管部门沟通衔接,掌握政策要求,加强项目库建设,实施项目周期滚动管理,促进“钱等项目”向“项目等钱”转变。
    四、推进财政存量资金的统筹使用。各级财政部门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一律按规定收回,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对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要加快预算执行,也可按规定用于其他急需领域,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应按规定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资金支持的领域。加大财政存量资金与预算安排挂钩的力度,对上年末财政存量资金规模较大的地区或部门,相应压缩下年财政预算安排规模。
    五、加强地方政府债券管理与库款管理的统筹协调。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提前做好各项工作准备,自收到经省政府批准后下达的分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起,尽快提请完成本地区政府债务安排的法定审批程序,加快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分配下达。置换债券发行后,各级财政部门要抓紧置换存量债务,减少资金留存国库时间。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库款管理,避免库款规模沉淀过大,可在库款较高月份先通过库款垫付拟置换的债务,债券发行后及时将资金回补国库。省财政厅将完善转移支付资金调度与库款规模相挂钩的机制。
    六、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各地、各部门应根据工作和事业发展计划,认真做好项目预算执行的各项前期准备,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项目实施进度等认真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及时提出支付申请。部门和单位在年初部门预算中预留未明确开支用途的待定支出,应根据实际需要,及时按规定程序审批使用。其中,省级部门和单位待定支出当年未使用完的剩余资金,作为省级部门预算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收回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使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审核、拨付资金,确保“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各项资金按时拨付到位,尤其是扶贫、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涉及重点民生领域的资金,要尽快拨付到位。
    七、加强财政暂付款项管理。全面清理已发生的财政暂付款项,对符合制度规定的临时性暂付款项,应及时收回,经核实确实无法收回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核销;对符合制度规定应当在支出预算中安排的款项,按规定列入预算支出;对不符合制度规定的财政暂付款项要限期收回。严格控制新增财政对外借款,对确需出借的临时急需款项,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限定借款对象用途和期限,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同意后办理借款手续。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借款单位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一经发现有借款用途发生改变等情况要立即收回借款。
    八、全面做好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经费保障和资金拨付工作。切实保障好机构改革涉及部门的正常运转和履职需要。机构改革到位前,各部门和单位仍按照原预算部门和单位申请、支付和使用资金;机构改革到位后,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提出预算调整方案,办理指标变更和账户变更手续,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相关资金支付业务。对于新组建部门新增的筹建或开办等急需支出,按程序审核后预拨部分启动资金,待研究确定预算调整方后再清算。各级财政部门要协调做好新组建部门预算单位预算管理及账户设立等工作,及时审核机构改革涉及部门的用款计划,办理相关支付业务。
    九、加强预算执行分析和考核。省财政厅将进一步完善考核机制,加大市县预算执行奖惩力度,将预算执行进度、收入质量、盘活存量资金、国库库款管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预算公开等6项指标纳入市县财政工作综合评价,进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与奖补资金挂钩,提高市县预算执行管理的积极性。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预算执行分析,及时掌握预算执行动态,特别是要加强对预算执行、结转结余的分析,研究采取切实可行的操作管理办法,提出具体工作目标和改进措施。对有关地区和部门存在的预算执行不力等问题,要采取通报、约谈、与今后年度预算安排挂钩等方式,督促及时整改。
    十、严肃财经纪律。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保障资金安全等有机结合起来,牢固树立依法理财意识,坚决杜绝“以拨作支”、虚列支出、挤占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要确保库款安全,不得跨市县调剂、借用国库资金,严禁对融资平台公司等非预算单位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要严格预算约束,不得超出实际收入编制支出预算或追加安排预算,严禁在法定年初预算和调整预算之外编制各类补充预算或资金安排计划,严禁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和超计划拨付资金。要强化内控管理和问责机制建设,严格落实全程留痕,对有关违法违规情形终身问责,倒查责任。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须于2018年5月30日前,将落实本通知的具体方案,包括政策措施、工作安排、预期目标等,报我厅备案。
 

 
                                                                                     江西省财政厅
                                                                                    201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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