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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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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专家和专家库管理

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监管水平,加强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服务作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库的组建和运行遵循需求导向、分类管理,权责一致、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三条专家库的组建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依照法定程序,经厅领导集体讨论研究确定。

第四条厅有关处室、单位负责所属行业领域专家库的组建、管理、使用专家的入库、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专家库组建

第五条专家主要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具体从事建设工程技术、经济、管理等工作的专业人员中选聘。

第六条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2.自愿参加专家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廉洁公正,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3.熟悉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规范,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有承担专家相应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住房城乡建设相关行业领域专家需要具备的专业条件要求由厅有关处室、单位予以明确。

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入选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的

(四)曾被取消专家资格

(五)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依照有关规定不得入选专家库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专家入库综合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定向邀请等方式,具体入库方式、申请材料和审查程序由厅有关处室、单位根据所属行业领域特点和工作实际确定。

第九条通过审查的申请入库专家按照有关要求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示无异议后,纳入专家库管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入库专家实行聘任制,厅有关处室、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确定聘期,一般为三年至五年,聘期届满经审查合格可续聘。

第三章  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十入库专家享有下权利:

(一)接受邀请参加相关技术指导工作或提供技术咨询

(二)独立提出专家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三)根据工作需要提前获取与专家工作有关的资料,进行现场踏勘等;

(四)接受参加专家活动的劳务报酬;

)对专家管理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或依照有关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入库专家履行下义务:

(一)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个人信息

(二)认真、科学、客观、公正地履行专家职责,对出具的专家意见及相关工作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工作规程;

(四)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专家工作中获得并应当保密的各种信息;

(五)遵守廉洁纪律,不得私下与利害关系人接触,不得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六)遇到法定回避的情形,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或依照有关规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专家库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更新、补充符合资格条件的专家进入专家库,并对不再符合入库条件或不适合继续担任专家的及时调整出专家库

第十四条入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调整出专家库

(一)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胜任专家工作的;

(二)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再适宜承担专家工作的;

(三)丧失或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本人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依照有关规定应调整出专家库的其他情形

第十入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不履行专家义务或找人代替参加专家工作的;

(二)同一时间参加以上项目论证的;

(三)无正当理由,接受邀请后不参加专家工作超过一定次数的;

(四)出具明显不当的专家意见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依照有关规定应取消专家资格的情形

第十六条专家选取采用随机抽取择优选取方式,抽(选)取方式根据具体业务需要和要求选定。

第五章  专家履职管理和服务

第十七条厅有关处室、单位应当落实专家档案记录、教育培训、动态调整等日常管理责任,加强专家全周期管理。

第十八条厅有关处室、单位应当加强对专家的教育培训,组织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有关专业知识技能等方面培训,并强化保密学习和廉洁教育,引导专家牢固树立安全保密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

第十九条厅有关处室、单位为专家履职提供必需的资料、信息和必要的服务,按规定及时结算并支付专家劳务报酬。

第二十条入库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的;

(二)履职中存在失职行为导致安全事故或不良影响的;

(三)泄露按照规定应当保密的工作内容的;

(四)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五)除领取正当的专家劳务报酬外,徇私舞弊、违背职业道德,收受委托单位其他财物或好处以及收受利害关系人其他财物或好处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或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应追究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对入库专家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取消资格条件的情形,或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行为的,及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视情节轻重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抄告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第六章    

二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政策文件专家和专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三厅有关处室、单位可以结合所属行业领域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工作实际,对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补充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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