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必要性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与上位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保持统一、协调。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和“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有效的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会出现与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不一致、不衔接、不适应的情况,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动高质量发展,需要对相关文件予以废止或作出相应的修改。
二、清理范围
此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为我局草拟县政府名义发文的规范性文件和我局制定下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标准
列入清理范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予以废止、宣布失效、作出修改、继续有效”四种方式处理。
(一)主要内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主要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特别是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建议废止。
(二)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以及主要规范事项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已经消失的,建议宣布失效。
(三)部分内容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的;个别条款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不协调的;个别条款内容违反上位法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依据,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建议修改。
(四)不存在上述问题的,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