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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材料(产品)推广和限制(禁止)应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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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新发展理念,规范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材料(产品)的推广、限制和禁止工作,提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品质,我厅制定了《关于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材料(产品)推广和限制(禁止)应用工作的通知》。现对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根据《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要求,2022年4月1日起将执行65%建筑节能标准,对全国建筑节能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建筑材料是建筑节能的基础,因此加快新材料(产品)的推广和限制(禁止)落后材料(产品)工作很有必要。

二、文件起草依据

(一)《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

(二)《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

(三)《江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和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省政府令第217号公布,省政府令第242号修正)

(四)《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一)明确推广范围。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推广应用的新材料(产品)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和我省发布的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

2.经过工程应用证明有利于保证建筑工程的结构安全、有利于节约建筑物建造和使用过程中的能源与其他资源消耗、有利于提高建筑物的实用功能、有利于环境保护;

3.具有成熟性、适用性和推广应用价值。

符合我省工程建设实际、并已广泛使用的材料(产品),不再进行推广。

(二)明确申报流程

1.各申报企业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厅”)提交《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材料(产品)推广申请书》;

2.省厅将委托第三方对进入我省(已使用或正在使用)的新材料(产品)进行抽检;

3.对抽检符合要求的新材料(产品)组织专家从企业规模、技术标准、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进行评审;

4.抽检和专家评审均符合要求的新材料(产品)开展综合评定;

5.对综合评定符合推广应用要求的新材料(产品),在省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6.经公示无异议,在省厅门户网上进行公告;原则上每半年公告一次。

(三)明确限制(禁止)范围及对象

1.国家和我省发布的产业政策中限制或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材料(产品);

2.在我省工程建设应用中不满足建筑工程施工与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使用功能、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等要求,且已经有成熟的替代材料(产品);

3.易造成工程质量常见问题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不符合绿色发展要求的高能耗、高排放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

4.易造成建筑施工扬尘或噪声难以管控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易造成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或引发群死群伤事故的落后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

5.严重危害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身体健康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等。

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公告限制(禁止)材料(产品),应严格执行,不予受理。

(四)明确限制(禁止)发布流程

1.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收集汇总相关意见、建议,向省厅提交《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材料(产品)限制(禁止)建议表》;

2.经省厅综合评价后在省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适时发布公告。

3.企业对限制(禁止)材料(产品)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向省厅提出。.

4.省厅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综合评价。

四、强化过程监管

(一)建立应用台账。凡列入我省推广应用目录的材料(产品),所在企业须建立材料(产品)在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应用台账,对所生产的材料(产品)承担法律责任。

(二)强化质量监督。建立企业自查评估和主管部门随机抽检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列入推广目录的新材料(产品)企业自公告后每6个月向省厅提交由具备建设行业检测资质和CMA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对“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检测数据存疑或者未按规定提交的,省厅将进行抽检。检测项目(参数)由省厅在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基础上,根据产品特征、产品应用情况及相关规定综合确定并适时调整。

(三)强化过程监督。省厅定期对列入推广目录的新材料(产品)企业进行抽查,对企业厂区生产情况、项目施工现场等各环节进行综合评估。

(四)强调结果应用。我省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限制(禁止)材料(产品)目录,不得超范围使用限制类材料(产品),不得使用禁止类材料(产品)。

五、设立退出机制

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其生产的材料(产品)将从推广目录中退出:

1、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且不满足推广应用条件;

2、材料(产品)质量不合格,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

3、材料(产品)的应用对工程项目产生质量安全隐患;

4、企业生产情况、项目施工现场等各环节抽检评估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情形。

来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材料(产品)推广和限制(禁止)应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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