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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出台《江西省财政部门不予、减轻、从轻和从重行政处罚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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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规范全省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持续打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省财政厅制定印发了《江西省财政部门不予、减轻、从轻和从重行政处罚适用规则》(赣财规〔2024〕8号)。

《规则》共20条,明确财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统筹考虑相关法律规定与行政处罚法的适用关系,遵循“处罚法定、程序正当、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并对财政部门不予、减轻、从轻和从重行政处罚的定义、适用范围、适用情形、处罚标准等作出了详细规定。重点突出以下方面:

一是明确行政处罚考量的因素。应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频次、区域、范围、时间、具体方法、手段;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数额、价值;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及社会影响;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所采取的补救措施及效果及其他法定因素等。

二是明确各类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包括不予行政处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

三是明确可以并处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对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不实施并处的处罚种类;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实施并处的处罚种类。

四是明确罚款数额的确定适用规则。其中罚款为一定金额倍数或一定幅度数额的,从轻处罚按照最低到最高倍数或数额幅度区间的30%以下确定,从重处罚按最低到最高倍数或数额幅度区间的70%以上确定。

《规则》的出台将进一步推进财政部门包容审慎执法,增强实施行政处罚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切实维护市场和行业秩序,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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