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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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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政策法规

1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规定:


一、必须确保作业场所符合标准规范要求,严禁设置在违规多层房、安全间距不达标厂房和居民区内。


二、必须按标准规范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通风除尘系统,每班按规定检测和规范清理粉尘,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粉尘超标时严禁作业,并停产撤人。


三、必须按规范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措施,保证设备设施接地,严禁作业场所存在各类明火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


四、必须配备铝镁等金属粉尘生产、收集、贮存的防水防潮设施,严禁粉尘遇湿自燃。


五、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严禁员工培训不合格和不按规定佩戴使用防尘、防静电等劳保用品上岗。


2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规定:


必须在企业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岗位设置告知卡,分别标明本企业、本岗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


二、必须在重大危险源、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设置明显标志,标明风险内容、危险程度、安全距离、防控办法、应急措施等内容。


三、必须在有重大事故隐患和较大危险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标志,标明治理责任、期限及应急措施。


四、必须在工作岗位标明安全操作要点。


五、必须及时向员工公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和整改结果。


六、必须及时更新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内容,建立档案。


3


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规定:


一、必须按规定注册独立法人单位,严格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对出具的报告负法律责任,严禁租借资质证书、非法挂靠、转包服务项目。


二、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公平竞争,严禁假借、冒用他人名义要求服务对象接受有偿服务。


三、必须做到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在网上公开评价报告、检测项目等有关信息,严禁出具虚假或漏项、缺项报告。


四、必须严格执行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严禁出租资格证书,在报告上冒用他人签名。


五、必须保障专业技术服务和报告质量,严禁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技术服务,抄袭他人成果。


违反上述规定,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4


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一、必须证照齐全,确保厂房符合安全标准和设计规范,严禁违法使用易燃、有毒有害材料。


二、必须确保生产工艺布局按规范设计,严谨安全通道、安全间距违反标准和设计要求。


三、必须按标准选用、安装电气设备设施,规范敷设电气线路,严禁私搭乱接、超负荷运行。


四、必须辨识危险有害因素,规范液氨、燃气、有机溶剂等危险物品使用和管理,严禁泄漏和冒险作业。


五、必须严格执行动火、临时用电、检维修等危险作业审批监控制度,严禁违章指挥、违规作业。


六、必须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严禁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和需持证人员无证上岗。


七、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检测报警等装置,严禁作业场所粉尘、有毒物质等浓度超标。


八、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严禁堵塞、锁闭和占用疏散通道及事故发生后延误报警。


5.


事故上报的时限和部门: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如果事故现场条件特别复杂,难以准确判定事故等级,情况十分危急,上一级部门没有足够能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或者事故性质特殊、社会影响特别重大时,就应当允许越级上报事故。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6.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规定:


(1)必须依法设立、证照齐全有效。


(2)必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


(3)必须确保从业人员符合录用条件并培训合格,依法持证上岗。


(4)必须严格管控重大危险源,严格变更管理,遇险科学施救。


(5)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要求排查治理隐患。


(6)严禁设备设施带病运行和未经审批停用报警联锁系统。


(7)严禁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处于非正常状态。


(8)严禁未经审批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检维修、盲板抽堵等作业。


(9)严禁违章指挥和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10)严禁违章作业、脱岗和在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7.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


(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


(2)必须确保矿领导下井带班,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3)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严禁独头开采。


(4)必须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局部通风管理安全可靠。


(5)必须配齐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仪。


(6)必须加强顶板管理和采空区监测、治理。


(7)必须落实探放水制度,加强水害隐患治理。


(8)必须确保提升、运输设备安全可靠,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设备、材料。


(9)必须落实爆破器材库和爆破作业安全管理。


(10)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确保救援装备和物资配备及应急演练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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