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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小知识:统计执法检查是如何开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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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计执法检查,是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调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统计活动中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各种活动的总称。
    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前应当拟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依据、时间、范围、内容和组织形式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出示国家统计局统一颁发的统计执法证,告知检查对象和有关单位实施检查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和方式,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统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立案查处和执法检查的典型、严重统计违法案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或曝光。对具有严重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按照《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公示和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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