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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1年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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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部、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有关要求,全面梳理、规范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事项,实行执法事项清单动态管理,《江西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0年版)》基础上,结合国家和本省法规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江西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1年版)》(以下简称《目录清单》)。

二、制定依据

《目录清单》主要依据国家和我省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主要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8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环人事〔2020〕1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西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府厅字2020〕9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长江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及相关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

三、主要内容

《目录清单》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事项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包括责任部门、第一责任层级),共计182项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事项,其中行政处罚169项,行政强制13项,涉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65部,其中法律13部、行政法规14部、部门规章32部、地方性法规6部。第一责任层级建议为省级的执法事项9项,省级、设区市级交叉的执法事项17项,设区市级的执法事项为156项。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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