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 江西人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东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MA3940GG5Q
地 址:上饶市弋阳县南岩镇费山村集体经济项目第八栋1单元1、2层
我局于2025 年4月 1日对你公司水泥制品制造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4月1日,上饶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邵海生、郑伟对江西人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弋阳县上堡三组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安置房楼盘建筑工地)以东的水泥制品制造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二十七类第55项相关规定,该公司的水泥制品制造项目需要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4月1日,上饶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邵海生、郑伟对江西人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水泥制品制造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2、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4月1日,上饶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邵海生、郑伟对江西人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水泥制品制造项目建设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调查。
3、现场照片:2025年4月1日,上饶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邵海生、郑伟对江西人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水泥制品制造项目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
4、资产评估报告书。证明江西人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水泥制品制造项目的投资金额人民币肆拾万玖仟玖佰捌拾玖元整(409,989.00 元)。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二十七类第55项规定,该公司的水泥制品制造项目需要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我局于2025年6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饶环罚告[2025]7—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规定,环评文件类别是报告表,项目已建成未投入使用的,处罚幅度为(A)/% :2≤A<3。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零贰佰肆拾玖元柒角贰分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饶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