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上饶市鸿基卫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糜洪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6091095884C
地址:上饶市弋阳县工业园区南岩小区
我局于 2025 年 2 月 1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6月至2024年4月期间,你公司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脱磷石膏以每吨60元的价格承包给没有处理工业固废资质的叶正茂处理,叶正茂又以每车200元雇佣叶小波负责运输,叶小波在叶正茂指示下将脱磷石膏(2300余吨)全部运输至弋阳县南岩街道南岩村岳家山洲上(省级湿地公园)进行倾倒并用挖机填土掩埋。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月9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监察意见书(弋检刑行意[2025]7号);2.2025年1月6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弋检刑不诉[2025]7号);3.2024年12月31日上饶市鸿基卫浴股份有限公司认罪认罚具结书;4.2024年5月16日弋阳县人民检察院询问笔录;5.弋阳县信江省级湿地公园生态环境治理费、处置费、修复合同及修复费;6.2025年2月12日《上饶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7.2024年5月15日《上饶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8.现场照片(编号01-04);9.2024年5月14日弋阳县海螺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厂货物磅单(共24页);10.弋阳县海螺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弋阳高新工业园区污染土接收情况说明及附件(弋环政[2024]28号,共11页)。11.2024年6月5日南岩街道岳家山执法检测报告(编号:ALKJ202405017-01、ALKJ202405017-02);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 2025 年 2 月 19 日以 《上饶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饶环罚告〔2025〕7-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你(单位)积极支付处理费、修复费,并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调查,符合从轻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项 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拾壹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 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上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 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饶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5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