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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程(试行)》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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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保障行政执法活动有效实施,近日,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江西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程(试行)》。

在起草过程中,省生态环境厅先后赴多个地市生态环境部门实地调研,《规程》经多次征求意见、研究论证、修改完善,主要突出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突出“全”。《规程》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的全流程进行了规范,从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告知听证到处理决定、行政强制等执法工作全闭环作出规定,为执法工作提供了有力制度支撑,更加实用和全面,方便执法人员使用。

二是突出“新”。在起草中,注重吸收最新法律法规制度要求,将相关新内容新要求与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相结合,规范全省执法工作。如吸收了《行政处罚法》中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行政听证时限、案件处理时限等修改内容。《规程》也明确了,在检查过程中要将《固废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中阻挠现场检查的行为法律责任告知被检查对象。同时对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工作提出了规定。

三是突出“廉”。《规程》对执法工作强化了纪律约束。明确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遵守廉政纪律制度,防范廉政风险,并对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查处工作等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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