弋阳县司法局关于公布全县行政检查主体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5〕7号)有关规定,弋阳县司法局对全县行政检查主体资格进行了梳理审核,现将全县行政检查主体予以公布(见附件)。
行政检查主体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检查职能,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检查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予以公开,严格履行委托执法相关程序规定。在县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检查工作。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主体名单依据法律法规修订和部门职能变化情况动态调整,行政检查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取消等情形的,涉及部门应及时报县司法局重新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附件:弋阳县本级行政检查主体
弋阳县司法局
2025年5月29日
附件
弋阳县行政检查主体
(第一批)
1.弋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行使金融管理职能)
2.弋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包含国防动员职能)
3.弋阳县财政局
4.弋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弋阳县应急管理局
6.弋阳县统计局
7.弋阳县医疗保障局
8.弋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9.弋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0.弋阳县商务局
11.弋阳县民政局
12.弋阳县农业农村局
13.弋阳县林业局
14.弋阳县水利局
15.弋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16.弋阳县交通运输局
17.弋阳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18.弋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9.弋阳县城市管理局
20.上饶市弋阳生态环境局
21.弋阳县自然资源局
22.弋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3.弋阳县教育体育局
24.弋阳县公安局
25.弋阳县司法局
26.弋阳县消防救援大队
27.弋阳县档案局
28.弋阳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29.弋阳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30.中共弋阳县委宣传部(网信办)
31.弋阳县南岩街道办事处
32.弋阳县弋江街道办事处
33.弋阳县桃源街道办事处
34.弋阳县花亭街道办事处
35.弋阳县朱坑镇人民政府
36.弋阳县葛溪乡人民政府
37.弋阳县圭峰镇人民政府
38.弋阳县湾里乡人民政府
39.弋阳县旭光镇人民政府
40.弋阳县清湖乡人民政府
41.弋阳县中畈乡人民政府
42.弋阳县港口镇人民政府
43.弋阳县叠山镇人民政府
44.弋阳县樟树墩镇人民政府
45.弋阳县漆工镇人民政府
46.弋阳县三县岭镇人民政府
47.弋阳县曹溪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