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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民事应诉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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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民事应诉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乡镇(街道),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规范以县政府、相关部门、乡镇(街道)为被告的行政应诉和民事应诉工作,提升应诉工作效率和水平,现将草拟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民事应诉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22年4月20日上午下班前盖章反馈至县司法局。

联系人:吴芝露

联系电话:14707030939

邮箱:yyxfzb2017@163.com

弋阳县司法局        

2022年4月1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民事应诉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江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民事应诉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为了规范弋阳县人民政府在行政诉讼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应诉工作,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现将进一步加强行政、民事应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办应诉责任主体

(一)县司法局

因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以县政府为单独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县司法局负责承办行政应诉的具体工作。行政复议事项所涉及的县政府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当积极协助办理行政应诉事项。

因县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以原行政行为作出的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县司法局共同负责承办行政应诉的具体工作。

(二)相关部门

因县政府直接作出或者以县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实施该行政行为的县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承办行政应诉的具体工作。

因以县政府作为平等民事主体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实施该民事行为的县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承办民事应诉的具体工作。

(三)县政府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确定相关业务科室配合县司法局,就县政府应诉工作与应诉承办单位对接,及时办理文件转办、审核、签发、盖章。

二、承办应诉工作流程

1.人民法院的行政或民事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一般由县司法局统一接收。县政府办公室、其他行政机关或者人员收到县政府行政或民事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2日内转交县司法局。

2.县司法局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对属于县司法局承办应诉的诉讼案件,应当及时准备答辩材料;对属于县政府相关部门承办应诉的诉讼案件,应当在2日内向该承办单位出具答辩通知书,并向其转送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等材料。

3.有关承办部门应当自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将答辩材料报送县司法局。

答辩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答辩状代拟稿;

2)作出被诉行政行为或民事行为的证据、依据;

3)应诉工作专班、责任领导和拟派出庭应诉人员名单;

4)其他需要提交的应诉材料。

4.县司法局自行准备或者收到答辩材料后,应当在2日内制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填写授权委托书,一并报县政府审定。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前款规定的材料报送县政府领导审定的,由县长审签。县长可以授权副县长审签。

5.诉讼案件相关材料经县政府审定后,县司法局应当将答辩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等材料提交给人民法院;属于其他单位承办的,转送其他单位,由其提交人民法院。

6.在行政诉讼期间,应诉人员发现原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决定违法、不当或者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报告应诉承办单位。应诉承办部门认为其意见合理的,应当及时提请县政府和有关行政机关作出撤销、变更或者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一经作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原告和有关当事人。

7.人民法院依法对诉讼案件提出调解意见的,应诉承办部门应当报县政府同意后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调解工作,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调解情况。

8.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后,应诉承办部门认为需要上诉的,应当在收到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上诉意见报送县政府审定。

县政府决定上诉的诉讼案件,应诉承办部门应当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交上诉材料。

9.原告或者有关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一审应诉承办部门作为上诉案件的应诉承办单位,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做好上诉案件的应诉工作。

10.应诉承办部门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报请县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11.人民法院向县政府发送的司法建议书,由应诉承办部门负责办理。应诉承办部门应当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按照司法建议书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提出相应措施和处理意见,并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县政府,同时报县司法局备案。

12.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应诉承办部门应当自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县政府报送案件报告,同时报县司法局备案。

案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诉讼案件的基本案情;

2)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结果;

3)有关的工作建议、意见和整改落实措施;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3.诉讼案件终结后,应诉承办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三、承办应诉工作要求

(一)县司法局

1.县政府的应诉工作,由县司法局按照规定职责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督。

2.及时确定应诉承办部门,并向其转送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等材料。

3.及时审核答辩材料,制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填写授权委托书,一并报县政府审定。

4.根据承办部门申请或领导要求,召集政府法律顾问团会议分析、研究、讨论案情,提出法律意见。

5.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积极与法院沟通协调,畅通应诉和矛盾纠纷化解渠道。

6.定期对应诉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县政府报告;对应诉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承办部门和应诉人员进行通报并要求整改。

(二)承办部门

1.应诉承办部门收到答辩通知书后,应当及时成立案件应诉工作专班,明确责任领导和应诉人员。

2.应诉人员应当认真研究诉讼案件涉及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做好出庭应诉的准备工作。

应诉承办部门要及时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汇报诉讼案件相关情况;对重大、复杂的诉讼案件的应诉意见,应诉承办部门应当集体研究,研究结果和应诉准备工作应当及时报县政府审定。

3.应诉承办部门办理应诉工作,可以通过咨询、论证等方式听取政府或部门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4.应诉承办部门和县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未依法及时应诉,造成不良后果的;

2)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应诉的;

3)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已经生效的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的;

4)其他因工作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出庭应诉人员

1.进一步加强出庭应诉工作,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涉及县政府各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出庭应诉案件,应当指派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做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不低于90%,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纳入法治政府年度考核指标体系。

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2、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诉案件办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2022年4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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