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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刘敏秋无故敲诈鱼款必须返还并受到法律处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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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情况回复如下: 一、反映情况:反映人反映刘某秋敲诈鱼款必须返还并且受到法律处罚。 二、调查情况:当事人马雪兆(杨桥村人)于2024年9月23日到隔壁程家村水库里抓了几条鱼,被水库承包鱼塘老板刘怡秋当即抓住现场,于是当天晚上,水库鱼塘老板刘怡秋找到马雪兆家中,站在马雪兆家门口说明其私自到水库里抓鱼一事,要求马雪兆赔偿6000元,马雪兆认为自己确实抓了几条鱼,但6000元赔偿太高了,于是马雪兆和其老婆打了电话,两人商量后,私下达成协议,由马雪兆对到刘怡秋承包的水库里抓鱼一事赔偿 4000元,并当即通过微信转账付款。次日,马雪兆又认为 4000 元赔偿金高了,于是到我所报告此事,我所接警了解情况后,联系了马雪兆所在村杨桥村委会书记和刘怡秋所在村程家村委会书记及马雪兆、刘怡秋三方共同到程家村委会就抓鱼赔偿金一事进行调解,在村委会干部、双方共同在场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同意调解方案的内容由刘怡秋退还1000元赔偿金给马雪兆,并当即通过微信转账完成支付,表示此事就此了结,之后不得再因此事引发纠纷。2024年10月份,马雪兆女儿知晓此事后,又提起对该事件处置不满意,要求再次处理,随即,程家村委会与杨桥村委会又派出村干部就赔偿事宜进行调解,再第二次调解时:刘怡秋同意再次退还1000元给马雪兆,但马雪兆及其女儿未同意该调解方案。2025年1月份,马雪兆本人表示如果对方同意退1000元赔偿金,就再也不追究此事,于是,程家村委会干部联系到刘怡秋,开展工作后,刘怡秋表示同意退还1000元赔偿金,并把赔偿金交付给村委会,后联系到马雪兆,马雪兆及其女儿又表示不同意。 经查,马雪兆系在刘怡秋承包的程家村南源坞水库鱼塘干塘时,私自到其鱼塘中抓鱼,刘怡秋系鱼塘承包人,由于干塘,水库中的鱼死亡较多,损失较大,而马雪兆私自在其承包的鱼塘中抓鱼被其抓住后,遂向马雪兆提出赔偿金,双方无肢体拉扯,未见受伤,也无语言上的争吵。该事件已经双方当事人自愿、一致同意的原则下,村委会主持调解下等调解处理完毕。 三、沟通反馈:已与当事人电话联系告知。 对您造成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感谢您的支持与理解!


漆工派出所 

202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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