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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上饶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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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府厅字〔201867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8年上饶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2018年上饶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622

(此件主动公开)

2018年上饶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根据《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8年江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和《江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要求,为有序推进2018年全市水污染防治各项重点任务和重点项目,确保完成国家和省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保障我市水环境质量稳中向好,特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2018年底,国家考核和省级考核的断面水质保持相对稳定,优良(达到或优于类)比例分别达到81.82%85.71%以上;上饶市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确保稳中向好,水质全部达到类;稳步推进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不低于90%;地下水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地下水质量极差点位比例不高于考核目标。

(二)分流域目标

省级考核的流域水质断面优良比例达到:饶河流域77.78%,信江流域91.67%,鄱阳湖上饶湖区100.00%

(三)分区域目标

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到类及以上水平。各县(市、区)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类的比例不低于95.00%,水质优良比例达到85.71%以上。

二、主要任务

2018年我市水污染防治主要任务是推进工业污染防治、城镇污水治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水资源节约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等。各牵头单位要做好任务分解,建立工作档案和台账;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保障各项任务完成,2018年底前对任务完成情况开展自查和总结。2018年度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主要任务分工见附件,其它需要开展、完成的工作及措施按照饶府发〔20164号文件要求开展。重点工作任务如下:

(一)工业污染防治

继续排查并取缔十小生产项目,防止被取缔项目死灰复燃。依法禁止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电子垃圾焚烧等小型企业或生产项目。

继续推进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总排污口安装在线监控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确保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工业企业废水预处理达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稳定并达标排放。

继续推进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改造。参照《加油站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环办〔2017323号)的技术要求,继续更新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并开展渗漏检测。双层罐和防渗池依据《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12)、《双层罐渗漏检测系统》(GB/T 30040.3-2013)等标准进行改造。

继续推进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十大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及项目清单的落实,实施清洁化改造。进一步排查未完成清洁化改造的造纸、焦化、氮肥、印染、原料药制造、制革六大行业企业,加快推进有色金属、农副食品加工、农药、电镀等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工作,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及项目清单,对已纳入清洁化改造范围的坚决完成清洁化改造。2018年底前,各县(市、区)完成有色金属、农副食品加工、农药、电镀行业专项治理方案总任务的35%

(二)城镇污染治理

继续加强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建设,加大城市建成区雨污分流改造力度。市级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0%。各县(市、区)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县城、重点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0%

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改造及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2018年底前,市本级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污泥进入耕地,禁止新建投运设施不达标运行,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

建设节水型城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城市节水评价标准》开展城市节水工作。推广普及节水器具,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并限期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加强公共供水管网改造,对使用超过50年及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上饶市达到《城市节水评价标准》级或级以上要求。

(三)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加强禁养区管理,防止已关闭或搬迁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专业户死灰复燃,做好关闭或搬迁畜禽养殖场场地的生态修复。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根据污染防治需求,配套建设粪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包括机械干清粪、漏缝地板等收集设施,固液分离、粪便堆沤、污水厌氧消化、畜禽尸体处理等无害化处理设施,有机肥加工、沼渣沼液还田利用等综合利用设施。到2018年底,各县(市、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的比例达到89%以上。

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按照环保部《关于下达十三五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任务的通知》(环办生态函〔2016109号)等相关文件要求,2018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不少于56个(其中信州区1个、上饶县2个、广丰区4个、玉山县2个、横峰县2个、弋阳县4个、铅山县6个、德兴市6个、婺源县9个、万年县3个、余干县6个、鄱阳县9个、经济技术开发区1个、三清山1个)。

(四)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2018年起,组织实施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制度,实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并通过日常督查、重点抽查、现场核查以及媒体报道、群众举报等方式对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进行监督。

加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建设。着力推进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所在区域污染防治(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等接收处置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实施。2018年底前,完成方案规定的本地区建设内容50%以上,并通过日常督查、重点抽查、现场核查以及经核实的社会媒体报道、群众举报等方式,对港口、码头、船舶修理厂未达到建设要求或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未良好运转的情况进行监督。

(五)水资源节约保护

提高用水效率。建立完善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明确市本级年度用水效率控制目标,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并按年度实施。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开展年度监督检查,发布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按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监督管理要求,把规模以上重点用水单位全部纳入地方水资源管理系统,实施严格监管。在市级水资源规划或节水专项规划中,将再生水、雨水和矿井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区域水资源统一配置。根据《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落实水(环境)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和措施。

推进重要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根据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实施方案或规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积极推动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实施方案或规划的实施并开展年度达标评估工作,按照流域机构要求的时限报送列入全国重要饮用水源地名录的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自评估报告。2018年底前,各县(市、区)内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年度达标评估分数在90分及以上的水源地个数比例高于上一年度。

(六)水生态环境保护

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和评估工作。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推进农村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及综合整治,按要求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确定地理界线,设置保护标志,清理保护区排污口,实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污水零排放。重点加强乡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继续加大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日供水1000吨(含)以上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加快完成日供水1000吨以下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 774-2015)开展评估。对新(改、扩)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要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

推进各县(市、区)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加强对区域可用水源的筛查和保护,建设城市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2018年,未完成备用或应急水源建设的县(市、区),应启动备用或应急水源建设。

实施良好水体生态环境保护。对江河源头及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类的江河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调查和评估,制定并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或水污染防治方案)。2018年底前完成列入《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鄱阳湖以及其他有保护价值的湖库(特别是具有饮用水功能的湖库)的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编制工作,并组织开展生态安全调查评估,推动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实施。

稳步推进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各县(市、区)按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建城〔2015130号)的要求开展黑臭水体整治、治理与修复工作。至2018年底,各县(市、区)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平均达到80%,上饶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不低于90%

防治地下水污染。开展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环境状况调查,完成2018年度调查工作,重点完成全市地下水双源清单调查。

(七)强化科技支撑

根据水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建立水污染防治先进适用技术指导目录完善修订机制,及时更新并公布适宜本地区推广的水污染防治先进适用技术。各有关职能部门(如:发改、环保、水利、建设、城管、农工部、农业等部门)在审核水污染治理工程设计方案或推广应用技术(产品)时,应鼓励、引导项目单位使用指导目录中的相关技术。采用目录上的技术进行示范推广的水污染防治工程数量要占本地区水污染防治总工程数量的70%

(八)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

1.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要按照《关于强化水体达标方案编制实施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定期向社会公布实施进展情况。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自2018年起,所有县级及以下城市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按季度向社会公开。

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及信州区政府每半年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治理情况。

各县(市、区)政府网站及主要媒体,按季度发布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

根据《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要求,在各县(市、区)环保部门网站公开重点工业企业排放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信息、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等污染源监测信息,及时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2.落实地方管理机制。2018年,列入省级考核的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水体(鄱阳湖上饶湖区断面)的鄱阳县、余干县要根据制定的治理达标方案落实年度治污任务、推进项目进度、明确资金来源,并将实施情况按季度向市环保局报送。

建立完善重点工作管理台账,包括工业污染防治、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城镇污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船舶港口污染控制、水资源节约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等重点工作,准确、完整记录各项任务及其重点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按季度更新动态。重点工作管理台账按季度报至市环保局。

报送水污染防治工作信息,按照信息报送要求,每月15日前,向市环保局报送《水十条》实施进展、问题和相关建议。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落实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提高思想认识,按照《2018年上饶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制定本县(市、区)水污染防治工作年度计划,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于20187月底前报送至市环保局备案。市环保局对照各县(市、区)水污染防治年度计划,不定期对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度、督导和检查,督促各地顺利完成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倒排工期,及时督查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对重点工作进度滞后的,加快推进整改。每季度向市环保局报送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要高度重视国家督导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并及时整改完成,每月向市环保局及市有关部门报送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市环保局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开展水环境形势分析。每月继续将不达标的断面水质以及《水十条》工作进展情况向各县(市、区)进行通报,对问题整改进展缓慢的县(市、区)发出预警函或进行专项督导,对问题严重的地区实行挂牌督办、公开约谈或区域限批等措施。

(三)保障资金投入

充分发挥政府在统筹整合涉水资金中的主导作用,强化专项资金整合,建立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加大政府投入,积极引导企业和社会参与,建立多元化环保投入机制,落实水污染防治项目建设资金,为水污染防治项目顺利实施提供资金保障。

(四)鼓励公众参与监督

积极发挥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和公众的监督作用。通过多方位、多层次的监督,建立统一有力的监管体系。借助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介,定期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阶段进展,不断增强社会公众对水污染治理的责任意识、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确保每一项措施落在实处,形成工作合力。

 

附件:2018年水污染防治主要任务分工


 

附件

2018年水污染防治主要任务分工

序号

具体措施及目标

责任主体

牵头单位

参与单位

1

排查并及时取缔十小生产项目,防止已完成取缔的十小生产项目死灰复燃。禁止出现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电子垃圾焚烧等类别的小型企业或生产项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环保局

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公安局

2

推进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工信委

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城管执法局

3

确保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工业企业废水预处理达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稳定并达标排放。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工信委

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城管执法局

4

推进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改造。参照《加油站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环办〔2017323号)技术要求,继续更新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并开展渗漏检测,双层罐和防渗池依据《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双层罐渗漏检测系统》(GB/T 30040)等标准完成改造验收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环保局

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交通局

5

推进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制造、制革、农药、电镀十大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及项目清单的落实,实施清洁化改造。进一步排查未完成清洁化改造的造纸、氮肥等六大行业,对应纳入清洁化改造范围的坚决完成清洁化改造。加快推进有色金属、农副食品加工、农药、电镀等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工作,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及项目清单。2018年底前,各县(市、区)完成有色金属、农副食品加工、农药、电镀行业专项治理方案总任务的3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环保局

市工信委

6

加强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建设。上饶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0%,各县(市、区)污水处理率达到8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城管执法局

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7

2018年底,各县(市、区)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90%以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城管执法局

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8

加强畜禽养殖禁养区监管,防止已关闭或搬迁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复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农业局

市环保局

9

2018年底,各县(市、区)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比例不低于8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农业局

市环保局

10

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特别是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连片治理,2018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不少于56个。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市委农工部、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建设局

11

推广普及节水器具。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水利局


12

各县(市、区)全部达到《城市节水评价标准》Ⅱ级或Ⅱ级以上要求。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城管执法局

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13

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落实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政策,淘汰老旧落后船舶。对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2018 年起,运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制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交通运输局

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旅发委

14

建成港口码头、船舶修造厂油污水、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提高污染事故应急能力。2018年底,各县(市、区)完成本辖区编制并发布接收、运转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的建设内容50%以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交通运输局

市环保局、市工信委、市城管执法局、市水利局

15

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明确各县(市、区)年度用水效率控制目标,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地政府绩效考核。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实施年度监督检查,发布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水利局

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农业局

16

2018年起,全市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城管执法局

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17

继续加大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日供水1000吨(含)以上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加快完成日供水1000吨以下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对新(改、扩)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要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水利局、市环保局

市卫计委

18

推动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公开,自2018年起,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按季度向社会公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环保局

市卫计委、市水利局

19

推进设区城市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加强对区域可用水源的筛查和保护,建设城市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2018年,未完成备用或应急水源建设县(市、区)应启动备用或应急水源建设。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水利局、市环保局

市卫计委、市城管执法局

20

实施良好水体生态环境保护。对江河源头及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江河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调查和评估,制定并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或水污染防治方案)。2018年底前完成列入《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鄱阳湖以及其他有保护价值的湖库(特别是具有饮用水功能的湖库)的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编制工作,并组织开展生态安全调查评估,推动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实施。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环保局

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旅发委

21

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的要求开展黑臭水体整治、治理与修复工作,至2018年底,各县(市、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平均达到80%,黑臭水体治理信息公开,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城管执法局

市环保局、市水利局

22

20186月底前完成新建水站站房、采水系统建设;已建水站仪器设备更新、功能升级、站房设施完善工作;7月底前全部完成联网和数据上传工作。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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