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农村居民稳定增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0〕20号),着眼克服新冠肺炎疫情不利影响,对促进农民增收工作作出全面部署。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今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脱贫攻坚和“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确保今年农村居民收入稳定增长,具有特殊而重大的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疫情直接影响居民收入,再叠加物价上涨因素,部分群众基本生活面临的困难可能增多,要切实保障好基本民生。
近年来我省农村居民收入平稳增长,基本做到了与经济增长同步,但也出现了增幅收窄的情况,加上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农民增收形势不容乐观,任务相当艰巨。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先后召开有效应对疫情有力促进城乡居民收入稳定增长专题会议、促进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专题会议,分析形势,研究对策。
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有力促进农村居民收入稳定增长,及时出台《实施意见》,不仅是贯彻落实中央大政方针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也是确保我省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的现实需要。
二、出台过程
省农业农村厅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消化吸收相关政策文件精神,草拟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先后征求了22家省直涉农单位及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意见建议,在充分吸收他们修改意见的基础上,对内容作了补充完善,形成了《实施意见》。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5大部分17条。《实施意见》指出,要通过分类推进农村劳动力就业、积极引导返乡入乡人员创业、深入挖掘农村内部就业潜力、切实强化农民技能培训,促进就业创业,提高农民工资性收入;通过支持粮食生产及特色种养、推动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农业节本增收、完善联农带农机制,促进产业升级,提高农民经营性收入;通过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推动承包地经营权有序流转、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益,促进农村改革,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通过及时兑现惠农补贴政策、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深入推进产业扶贫、强化农村居民兜底保障,促进政策落实,提高农民转移性收入。《实施意见》强调,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定期会商研判,协调解决问题,研究提出建议,汇聚促进农村居民增收的强大合力;各地要建立促进农村居民稳定增收会商协调机制,及时研判形势,找准问题症结,精准施策,确保完成“十三五”规划目标。
四、主要特点
一是注重三产联动。农民增收涉及多个领域、多个部门,2019年我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5796元,其中人均工资性收入占比42.4%、经营性收入占比36.1%、财产性收入占比1.6%、转移性收入占比19.9%。《实施意见》从农民收入的四个组成部分入手,集成了第一、二、三产业涉及促进农民增收的15条政策措施,基本做到不落空、不偏差。
二是注重长短结合。一季度,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111元,虽然同比增长4.6%,但扣除价格因素,实际下降0.7%,主要缘于新冠肺炎疫情给农产品销售、农民外出务工、农村消费等造成不利影响。鉴于当前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农民增收势必在恢复增长信心、经营收益空间、转岗就业需求、投资途径通道、物价上涨水平等方面面临持续压力。为此,《实施意见》既立足当下,又着眼全年。比如针对当下外出就业、留在本地就业、自主就业困难三种情况,分类明确了推进农村劳动力就业的具体举措;针对提高农民工资性收入这块“大头”,还分别从积极引导返乡入乡人员创业、深入挖掘农村内部就业潜力、切实强化农民技能培训等方面,提出了长效常治的要求。
三是注重务实管用。《实施意见》紧扣我省农民收入构成、农民增收环境,不求全责备,唯务实管用。在政策延续上强调精准施策,比如要求深入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九大工程”、农产品加工业“七大行动”、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生态鄱阳湖、绿色农产品”品牌培育计划等;在举措创新上强调补齐短板,比如要求对疫情期间防疫保供的农业企业,按照规定给予防疫专项再贷款金融支持,及时发放优惠利率贷款等;在发展空间上强调留有余地,比如要求综合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市场劳动力价格变化、财力状况、社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农村困难残疾人补贴、城乡居民养老金等标准,提高保障水平等。
四是注重同向发力。《实施意见》无论在制定过程中,还是在具体落实上,都注重集中各方智慧、调动各方力量,要求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征求了22家省直涉农单位及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的意见建议,重点围绕促进农民就业创业、发展富民产业、提高社会保障标准、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益等短板弱项,研究提出可操作、能落地的政策举措。为推动15条政策措施有效落实,《实施意见》要求地方政府、省直部门都要建立健全会商协调、实绩考核等机制,各尽其责、同向发力,共同促进农村居民稳定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