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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重点水域退捕渔民转产就业指导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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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施好我省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帮助退捕渔民尽快完成转产就业。近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出台了《江西省重点水域退捕渔民转产就业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旨在贯彻落实《全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赣府厅字〔2019〕75号)和全省重点水域禁捕退捕推进会精神,规范指导各地开展退捕渔民转产就业工作。《意见》围绕退捕渔民转产就业工作中面临的四个方面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八条政策意见。

一、解决退捕渔民转产就业的问题

第一条是全面摸清退捕渔民个人意愿。《意见》要求各地建立健全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由农业农村部门建立辖区内退捕渔民身份、就业方向、职业培训需求等基础数据,人社部门再结合本地退捕渔民就业意愿、创业意愿和培训意愿,负责对其提供就业创业服务。

第二条是深入实施退捕渔民就业服务。将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退捕渔民,按照常住地管理原则,全面纳入当地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主动对接社会用工需求。《意见》要求对有就业意愿但未就业的退捕渔民,原则上至少提供1次政策宣讲、1次就业指导和3次职业介绍。

第三条是分类开展退捕渔民就业培训。各地要充分发挥政府补贴资金的作用,将有培训需求和劳动能力的退捕渔民按规定纳入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政策范围,并主动公开培训计划,确保有培训意愿的退捕渔民至少选择1门实用技能参加培训。对于从事农业生产的,由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培训。对有意愿进入工业园区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的,由人社部门组织培训。

第四条是鼓励支持退捕渔民自主创业。《意见》要求各地加大创业扶持,切实加强创业指导、培训和服务,帮助符合条件人员申请享受创业担保贷款、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适当拓宽反担保渠道,优先为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创业创新项目提供担保支持,提高贷款可获得性。同时,对退捕渔民较集中的地区,鼓励建设创业孵化平台,落实入驻企业、个人的相关优惠政策。

二、解决就业困难渔民的援助问题

第五条是多措并举援助就业困难渔民。《意见》指出,对以捕鱼作业为生、无其他生产资料的专业渔民或转岗就业难度大的大龄困难渔民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体系,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对吸纳退捕渔民就业的企业,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资金补贴、担保贷款等政策;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特困渔民,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措施予以安置。对符合条件生活困难的退捕渔民,给予过渡期临时生活补助。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三、解决发展渔村集体经济的问题

第六条是重点扶持专业捕捞渔村集体经济。《意见》要求各地以专业捕捞渔村为重点,引导专业捕捞渔村建立专业合作社或渔业协会等组织,依托当地特有的自然资源及渔民自身特长等优势,发展乡村旅游、交通运输或其他种养殖产业等,激发广大渔民内生动力,并鼓励各地通过部门协作、对口支援、定点帮扶等举措,统筹相关资金优先支持专业捕捞渔村集体经济发展,拓宽退捕渔民转产就业门路。

四、解决部门协作和政策宣传问题

第七条是强调部门之间的协同协作。各地要建立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因地制宜,多措并举,统筹做好本地区退捕渔民转产就业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资金规范便捷地惠及退捕渔民。

第八条是让退捕渔民知晓各类政策。《意见》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公布“就业政策、就业服务、经办机构”三个清单,在渔民集中的区域,张贴相关政策、办事流程、联系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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