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项目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项目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档案管理实行一项目一档号整理归档。由乡镇(街道)和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保管。
第三十三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将项目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纳入总体工作计划及目标管理,明确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档案完整安全。
第三十四条 项目档案保管期应为永久,并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15)标准规范进行整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归档资料主要为:1.项目申报报告;2.项目申请确定表;3.项目立项批复;4.项目初步设计;5.项目实施方案;6.项目财政评审报告;7.项目招投标资料(“三重一大”事项集体研究记录);8.政府采购和施工合同(协议)等资料;9.施工单位申请开工报告;10.项目中期检查资料(进度表、简报和检查图片);11.项目工程预决算;12.项目竣工验收报告;13.项目审计或评估报告;14.项目建设前、中、后(同一角度)对比照片;15.项目资金收支情况公示照片;16.其他应归档的项目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