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要进一步突出服务小农户,服务小农户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应高于60%;对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种粮大户),每年享受项目任务补助的资金总量上限为10万元,防止政策垒大户。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引导农户自愿将农村承包地通过农业生产托管等方式集中连片,统一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接服务组织开展农业生产托管。在平等协商的前提下,村集体可以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
(二)补助领域。重点支持本县域水稻生产,将粮食单产提升等先进适用技术作为重点内容。
(三)补助环节。以支持农业生产托管等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为重点,聚焦解决当地农业生产普遍存在的关键环节、薄弱领域以及农民急需的生产环节问题,重点选取水稻集中育供秧、机插(抛)秧、专业化统防统治等生产环节。重点向机械化育秧、机插(抛)秧倾斜。
(四)服务主体遴选。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在县域内择优选择有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能力的社会化服务组织作为项目实施承接服务主体。列入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优先列入遴选对象范围。优先支持安装作业监测终端的服务主体。跨区域承接项目的 服务组织,只有在项目县域内的服务面积才能享受项目补助。服务组织要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服务主体应具备《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7〕41 号)规定的4 个基本条件。一是应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达两年以上;二是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和设备以及其他能力;三是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认可和好评;四是能够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为促进公平竞争的社会化服务市场形成,县域内单环节承担农业生产托管项目任务的主体不少于3家,单个项目承接服务主体享受项目补助资金的上限为30万元。承接服务主体要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积极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自身优势,组织推进小农户通过合作和联合实现耕地集中连片,统一开展农业生产托管。具备服务能力的可直接为农户提供托管服务。对于耕地细碎化严重、握荒地较多的地区,可以探索由村集体统筹使用土地,引入社会资本、政府扶持等资金,开展土地整治整合后统一由服务组织托管或流转整理后再统一托管的方式。
(五)补助标准。
1.水稻集中育供秧。服务规模经营主体20元/亩,服务小农户25元/亩。
2.水稻机插(抛)秧。服务规模经营主体20元/亩,服务小农户25元/亩。
3.水稻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规模经营主体8元/亩(重复打药,只计算一次,下同),服务小农户10元/亩。
以上三个环节服务早稻的每亩各增加10元。
(六)补助方式。
1.直接补助服务主体。小农户接受了经县农业农村局遴选的 项目实施承接服务主体开展的服务,补助资金直接补给服务主体,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坚持让小农户最终受益。对接受服务的规模经营主体(种粮大户),补助资金页直接补给服务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接服务组织开展农业生产托管的服务费用,由服务主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平等协商的前提下确定支付标准,并及时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2.明确资金拨付流程。承接服务主体履行农业生产托管服务 合同后,由服务对象(小农户、规模经营户主体)填写《弋阳县 2023年农业生产托管项目补贴面积申报表》,出具满意度意见、 签字确认,并由服务对象所在村委会进行核实、签署核实意见和盖章,乡镇审核后负责汇总,填写《弋阳县2023年农业生产托管项目补贴面积核实(乡镇)统计表》,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乡镇 报送的补贴面积核实数结合补助标准分配项目补贴资金,将《弋阳县2023年农业生产托管项目资金分配表》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县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到农业农村局,再由农业农村局直接拨付给服务主体。
3.加强资金监管。承接服务主体要建立服务台帐,做好资料 收集存档工作,以备检查验收。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确保政策落实公开、公正、公平,资金使用安全高效。按项目实施进度或服务环节及时组织验收并分批拨付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应合理确定单个项目承接服务主体和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享受项目补助资金的上限,防止政策垒大户。不得将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为自身流转的土地提供作业服务纳入补助范围,两家及以上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要加强对承接服务主体履约情况 的监管,将服务对象的满意度作为衡量服务质量的重要标准,对 服务面积、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等情况,要按照合同约定及 时取消其服务资格、追究其违约责任。 一经发现挤占、截留、挪 用、套取项目资金情况,迫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承接服务 主体采取造假行为骗取补助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 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并在五年内不得申请和享受财政支农补助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