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弋林长办字〔2024〕29号弋阳县林长办公室 弋阳县公安局 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弋阳县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林长 公安局长 检察长 法院院长”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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弋林长办字〔2024〕29号弋阳县林长办公室 弋阳县公安局 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弋阳县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林长 公安局长 检察长 法院院长”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建立“林长+公安局长+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

为构建县公安局、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在林长制工作中的行政衔接、司法介入和助推机制,共同保护好弋阳县森林资源,推进弋阳县林长制工作稳步提升,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建立“林长+公安局长+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联动机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立工作联系机制

(一)建立联动机制。县林长办公室与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协调合作紧密联系,建立联动机制。各部门分管领导为工作协调人员,并指定1名联络员具体负责工作联络、信息报送、情况通报和文件传送等工作。

(二)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县林长办公室与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原则上每年组织召开二次联席会议,相互通报工作情况,分析研判森林资源保护领域违法案件的新情况、新特点;完善各部门在森林资源保护领域的工作衔接机制;研究会商工作实践中调查取证、法律适用、网络舆情应对等问题,并形成联席会议纪要,指导和推动全县相关部门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工作。


三)建立行政司法联合保护机制。推行“林长+公安局长+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四长巡山和保护古树等行动,形成行政保护为基础、司法保护为保障的最强森林资源保护机制。

二、建立工作互通机制

(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县林长办公室与各部门共享全县森林资源信息、行政处罚案件等信息,夯实各方合作的基础。

(二)建立线索移送机制。县林长制相关责任单位在执  法过程中,发现森林资源保护领域违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  ,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  清单抄送县检察院。发现森林资源保护领域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线索,及时向县检察院移送。对于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疑难复杂的森林资源保护领域刑事案件和公益诉  讼案件,以及在行政处罚中执行难度大的案件,可及时向县法院移送。

(三)建立联合检查调查机制。县林长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可以在单位部署的专项监督、专项检查  活动中,邀请各部门参与。对于县林长制相关责任单位办理  的损害森林资源保护领域行政违法案件,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均可派员参与共同调查。

三、建立咨询协助机制

(一)健全案件调查咨询协作机制。县法院、县检察院、


县公安局在办理森林资源保护领域刑事案件或者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在收集固定证据、法律法规适用、案件分析定性等方面需要县林长制相关责任单位提供专业咨询协助的,可提出书面商请协助函。县林长制相关责任单位原则上需在收到商请协助函件7 日内出具或协助出具专业咨询意见,对 疑难复杂的案件,在向各部门反馈后,可相应延长出具意见的时间。

县林长制相关责任单位在森林资源保护领域行政执法活动中,对案件定性、证据研判、法律法规适用等方面需要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提供专业咨询协助的,出具书面商请协助函;各部门原则上需在收到商请协助函件,7 日出具或协助出具专业咨询意见,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检察机关及人民法院可以派员提前介入予以指导。

(二)健全调查技术协作机制。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在办理森林资源保护领域刑事案件或者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在检验检测、损害认定、异地补植复绿、效果评估等方面需要县林长制相关责任单位提供技术支持的,可以提出书面商请协助函。县林长制相关责任单位原则上需在遵循检验检测周期及相关技术要求的基础上,及时高效出具检验检测结果和意见。

县林长制相关责任单位在森林资源保护领域行政执法活动中,需要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提供技术支持的, 出具书面商请协助函。各部门原则上需在遵循相关技术设备


功能要求的基础上出具检验检测结果。

(三)诉讼协助义务。对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森林资源保护领域刑事或者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认为需要县林长制相关责任单位专家出庭作证的,县林长制相关责任单位应予以协助配合。对于相关起诉主体的确定问题,县林长制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协助人民检察院进行商定。

四、建立公益诉讼案件诉前督促制度

(一)关于公益诉讼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在履职中发现县林长制相关责任单位在森林资源保护监管活动中涉嫌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通过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公开宣告等方式及时向县林长制相关责任单位发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二)关于履职整改、反馈工作。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 县林长制相关责任单位要认真自查,确属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回复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时附整改佐证材料。

五、建立案件判后反馈机制

对已经判决的森林资源保护领域刑事、公益诉讼案件,县人民法院应及时将判决结果反馈县林长办公室;对于已经判决的森林资源保护领域刑事、公益诉讼、非诉执行案件需要后续跟进处理的,县林长制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


结果反馈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对县法院、检察院发送的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应当及时进行回复并落实到位。

六、建立行政处罚案件非诉对接机制

县林长制相关责任单位依法对森林资源造成损害的违法责任人进行处罚但未依法履行的,可向县法院申请非诉执行。县法院对责任单位移交的非诉执行申请,依照法律规定及时进行审查且作出裁决,并加强执行。

对于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经审查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县检察院及时向县林长制相关责任单位提出检察意见,由县林长制相关责任单位给予行政处罚,并及时回复县检察院。

弋阳县林长办公室                  2024111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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