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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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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任务分工表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进一步优化全省化工产业布局,规范化工园区建设,全面提升化工产业本质安全和绿色发展水平,促进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工园区是指由多个相关联的化工企业或项目构成,以发展石油和化学工业为导向、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整的工业区域,包括专业化工园区和开发区化工集中区。
  本办法所称的化工范围包括: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25大类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其中2521小类炼焦、2524小类煤制品制造、2530小类核燃料加工、2542小类生物质致密成型燃料加工除外)、26大类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其中2642小类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2644小类工艺美术颜料制造、2667小类动物胶制造、267中类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268中类日用化学产品制造除外)、2710小类中的医药中间体产品、291中类橡胶制品业、2921小类塑料薄膜制造中涉及功能性膜材料部分。
  第三条 化工园区的认定工作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参与,各部门依据职责,共同推进相关工作。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化工园区认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划布局。化工园区选址应符合设区市、县(市、区)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布局应符合国家、区域、地方产业发展规划要求。
  (二)集约创新发展。化工园区按照产业链条布局专业特色发展,坚持循环发展、创新发展,实现资源高效利用。
  (三)安全绿色发展。化工园区安全环保管理完善,实施责任关怀,实现安全、绿色发展。
  (四)设施服务共享。化工园区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配套完善,具有较高信息化水平和较强公共服务能力。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化工园区认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化工园区须为2020年2月20日前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有明确的面积和四至范围(指东南西北四个方向的边界)。四至范围内用地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化工规划连片面积在3平方公里以上,或者建成区连片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
  (二)园区内化工企业具备一定集聚规模。建成投产的化工生产企业10家以上,或化工产业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主导产业定位清晰,形成了一定的产业链条。
  (三)化工园区所在开发区已编制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化工园区有专篇论述,选址和产业发展符合区域总体规划和区域化工园区布局要求,并与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安全生产规划等衔接。化工园区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并通过专家论证。
  (四)化工园区具有时效期内的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五)化工园区边界满足外部防护距离要求。远离所在城市居住区,处于城市居住区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向,必须距离城市居住区及长江江西段、赣江、信江、修河、抚河、饶河、鄱阳湖岸线1km以上,化工园区内企业生产、储存装置与周边环境敏感点(学校、医院、其他危化品生产和仓储企业、居民区等)符合安全、环保防护距离要求。化工园区或化工园区内重大危险源和关键生产区域实现封闭化管理。
  (六)化工园区供水供电道路通讯等公共配套设施满足规划建设要求。按有关规定实行园区集中供热(不需要供热的特殊园区除外);具备园区集中统一的化工生产污水处理设施,园区污水处理出水水质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要求;化工园区环境质量达标,危废暂存设施按标准建设并规范运行管理,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理处置;配备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消防设施和力量,能够实施24小时应急值守,已建成或正在建设化工园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七)化工园区内企业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应当装备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或切断系统。
  (八)化工园区应设置专业化管理机构、配备具有化工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具备安全、环保、应急等有效管理能力。化工园区内企业均建立健全的安全、环保和应急管理制度。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化工园区所在县(市、区)政府或设在设区市的开发区管委会向设区市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化工园区认定申请文件和化工园区认定申请表。
  (二)园区依法实施规划管理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化工园区批准的文件、总体发展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安全发展规划等规划和批复文件;化工园区范围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图。
  (三)园区依法用地的批准文件。
  (四)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
  (五)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六)园区公用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包括园区内的道路、管网(水、电、气、物料)、供热、污水处理、消防、通信、监测监控系统等基础设施竣工验收文件及相关材料。
  第七条 设区市政府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并将符合认定条件要求的以正式文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八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收到相关材料后,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进行复核,其中,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化工企业界定、化工产业发展等,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化工园区规划布局、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工程等,省应急厅负责安全和应急等,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环境保护等,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内容审查。对符合认定基本条件的,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认定评价工作,进行资料和现场核查,并按照《评分标准》(见附件)进行打分。对现场核查评分60分及以上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综合部门复核和现场核查情况,确定拟认定化工园区名单,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省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九条 化工园区实行属地管理,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已认定化工园区的日常管理工作。省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化工园区的指导、管理和服务。
  第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每五年组织一次对已认定化工园区的评价工作,评价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办理除安全隐患整治、环境污染治理和智能化、信息化、节能改造项目以外的化工新改扩项目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已认定的化工园区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整顿期间暂停办理除安全隐患整治、环境污染治理和智能化、信息化、节能改造项目以外的化工新改扩项目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已认定的化工园区因发展需要,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区扩区。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妥善做好辖区内认定化工园区外现有已建成的化工企业后续相关监管工作,做好规划,鼓励引导有条件的化工企业搬迁至已认定的化工园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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