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3日,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江西省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黄俊介绍《条例》修订有关情况,江西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傅行家,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杨润华,江西省林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宾,江西省司法厅立法二处处长闵辉参加发布会并答媒体问。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徐力主持发布会。
据悉,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标志着我国湿地保护进入法治化发展新阶段。对标上位法,早期的《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内容缺失了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生态修复、绩效评价等核心制度,湿地定义、湿地占用管理、法律责任等重要内容也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湿地分级和名录管理等规定不够完善,特别是近年来面对鄱阳湖湿地干旱常态化、趋势化带来的生态安全风险,湿地保护相关部门职能发生转变等新情况,《条例》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局限性,亟须修改完善。
黄俊介绍说,为确保立法质量,江西省林业局先后3次就《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江西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并会同江西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及江西省司法厅多次赴江西省内外开展立法调研,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按程序向江西省人民政府报送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
此次《条例》修改属全面修订,在修改过程中坚持对标对表、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突出特色,将七章五十二条修改为七章六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湿地保护职责、完善湿地保护制度、规范湿地保护要求、推进鄱阳湖湿地保护、完善保障监督机制、科学设置法律责任等方面。
明确湿地保护职责方面,按照上位法规定,明确湿地定义,将水田和用于养殖的人工水域、滩涂排除在外,完善条例适用范围;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压实各级政府责任;厘清各部门职责,明确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规定林业、自然资源、水行政、城市湿地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的职责,并对其他有关部门和湿地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的职责作出规定。
完善湿地保护制度方面,构建湿地监测评价体系,建立统一的信息发布和共享机制,完善监测信息的发布和应用;增加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内容,推动逐级落实全省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要求,保持湿地面积稳定;完善湿地分级管理和名录制度,细化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认定、管理规定;建立湿地生态修复制度,明确湿地修复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对重要湿地修复方案的审批、实施、验收进行细化。鼓励和支持小微湿地保护与建设。
规范湿地保护要求方面,完善湿地公园申报、审查、备案等程序,明确具有特殊价值但未纳入自然保护地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保护小区;在上位法相关规定基础上,增加重要湿地范围内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禁止行为,同时加强河流、湖泊、城市等重点区域内的湿地保护和修复;鼓励和支持合理的湿地开发利用活动,对湿地公园内的开发活动进行规范;调整湿地占用管理要求,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的行为,确保与上位法有关规定相衔接。
推进鄱阳湖湿地保护方面,总结吸纳鄱阳湖国际观鸟季活动有益经验,鼓励和支持湖区发展观鸟经济;着眼解决机动车辆碾压破坏湿地问题,授权鄱阳湖湿地区域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划定机动车辆的限行期和限行区,针对鄱阳湖湿地干旱常态化、趋势化问题,加强碟形湖保护及水资源调度管理,明确水行政、林业、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在鄱阳湖极枯水位下的湿地保护措施。
此外,在完善保障监督机制方面,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湿地生态修复和湿地资源运营,强化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责任,并完善湿地执法协作机制,推动建立湿地保护行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同时,对建设项目擅自占用省级重要湿地的明确了法律责任,增强违法行为惩戒力度,并对本条例未作规定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兜底。
据悉,该《条例》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将为保护大美赣鄱湿地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有力推动江西省湿地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