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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镇政府信息发布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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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发布工作,提升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确保发布政府信息准确、及时、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政府信息,是指港口镇人民政府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港口镇党政办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并对其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党政办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公开发布政府信息:

    (一)港口镇政府在弋阳县政府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进行信息公开;

    (二)通过便民服务中心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等形式对外公开;

    (三)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外公开;

    (四)通过公开栏、公开电话、公开办事指南、政府公报、政务信息查阅场所(文件查阅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形式对外公开; (五)通过听证会等形式进行公开;

    (六)利用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手段对外公开;

    (七)有利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其他有效形式。

    第五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布:

    (一)本级政府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本级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

    (四)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五)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七)乡村振兴、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九)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对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向社会公布: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三)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四)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各单位应做好信息发布的跟踪监测,发现网上信息内容失当或过期,及时上报党政办。

    第八条 发布关系重大事件、重要舆情的信息和负面信息,应上报镇政府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九条 明确政府信息发布具体负责人,党政办应定期开展对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日常检查维护和更新。对被上级通报批评,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违反保密规定发生失泄密案件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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