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个人或单位,切莫心存侥幸,一定要拒绝购买来路不正的物品,如发现可疑情况,特别是遇到低价出售烟酒、手机、金银首饰、交通工具时要第一时间报警;手机店、典当行、废旧物品回收业、餐饮业、摩托车电动车修理业以及零售香烟的店铺在收购物品时也要谨慎对待,不要贪图便宜随意收购,应问清物品来源并按规定做好登记。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