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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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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二、办理程序:

(一)受理

(二)审核

(三)审定

(四)制证及文书

(五)发证并告知

(六)立卷归档

三、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

四、申办材料

1、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2、填写《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申请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无缺项、填写规范;

3、申请人(即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4、参加集会、游行、示威人员的居住地是我县的证明。

五、承诺期限:7天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受理地点:弋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八、相关说明

1、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2、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3、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4、以上各项活动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5、在举行活动的五日前提出申请;

6、必须由负责人亲自递交书面申请;

7、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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