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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创建标准

根据中央对乡村治理的有关政策要求和各地乡村治理发展情况,《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中央宣传部、民政部、司法部关于开展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创建工作的通知》(中农发20197号)确定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创建标准如下。

一、示范村的创建标准

1.村党组织领导有力。村党组织班子团结、工作规范,对村级各类组织实现统一领导,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有效发挥。

2.村民自治依法规范。村民自治制度健全、议事形式丰富,村务监督机构普遍建立并依法参与监督,村规民约为广大村民知晓并认同,能有效调动村民参与自治的积极性。

3.法治理念深入人心。经常开展群众性法律法规宣传活动,积极开展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和法治文化活动,能为村民提供便捷的法律基本服务,村“两委”成员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村民法治意识明显增强。

4.文化道德形成新风。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广泛开展道德建设实践活动,建立崇德向善的激励约束机制,保护和弘扬传统优秀文化,大力开展移风易俗行动。

5.乡村发展充满活力。有明确的发展规划,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断发展壮大,村民增收渠道多样,村容村貌整洁美观,人居环境明显改善。

6.农村社会安定有序。深入开展农村基层综合治理,各类组织和人士积极参与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矛盾调处机制健全,有效抵制黑恶势力、封建迷信活动和不良社会风气,无重大治安刑事案件、越级上访和非法宗教等活动,村民关系和谐。

二、示范乡(镇)的创建标准

1.乡村治理工作机制健全。落实乡镇党委抓乡村治理工作的责任,党委和政府在人力、物力、财力投入方面为乡村治理工作提供保障,政府治理、社会参与、村民自治良性互动,基本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格局。

2.基层管理服务便捷高效。乡镇对农村公共服务事项内容有明确的权责清单,乡村资源、服务、管理重心有效下移,乡镇和村对农民管理和服务职责清晰、有效联动,能在行政村为农民提供“一门式办理”“一站式服务”。

3.农村公共事务监督有效。制定乡村小微权力责任清单,基本建立农民群众、村务监督委员会和上级部门等多方监督体系,农村党务、政务、村务、财务公开制度化和规范化。

4.乡村社会治理成效明显。辖区内各行政村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基本建立,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治理非法宗教活动,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乡村发展充满活力,村容村貌整洁优美,社会秩序良好。

附件2

第三批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镇推荐名额分配表

单位:个

  

  

乡镇

乡镇

  

10

1

  

40

4

  

10

1

  

50

5

  

50

5

广  

50

5

  西

30

3

广  西

30

3

内蒙古

30

3

  

10

1

  

30

3

  

20

2

  

30

3

  

60

6

黑龙江

30

3

  

30

3

  

10

1

  

30

3

  

60

6

西  

10

1

  

60

6

  西

30

3

  

50

5

  

20

2

  

40

4

  

10

1

  西

30

3

  

10

1

  

50

5

  

20

2

  

60

6

  

1000

100

附件3

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镇推荐名单汇总表

填表单位: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序号

全国乡村治理示范乡镇推荐单位

地市州

县区市

乡镇

1

2

……

序号

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推荐单位

地市州

县区市

乡镇

1

2

……

填表说明:

1.请按照第三批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镇推荐名额分配表(附件2)数量申报。

2.申报的乡镇、村按照行政区划排序,按照规范名称填写。

3.设立居民委员会的社区不参与乡村治理示范村申报。


附件4

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镇推荐表

单位名称

基本情况

工作做法

及成效

参照创建标准,说明乡村治理主要做法和成效(2000字左右)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经会同**部门研究,同意申报。

                             (盖章)

                            

地(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经会同**部门研究,同意申报。

                             (盖章)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经会同**部门研究,同意申报。

                             (盖章)

                            

附件5

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复核标准

此次复核面向第一批和第二批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镇。自被确认为“全国乡村治理示范乡镇”和“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称号起,按照“撤销”“注销”“保留”分别予以复核。具体标准如下。

一、全国乡村治理示范乡镇有下列1、3、4、5、6、7情况之一的,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有下列23、4、5、6、7情况之一的,复核确定为“撤销”。被撤销的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镇,经创建达到标准,二年后可以重新申报。

1.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或班子其他成员3人及以上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党纪处分。

2.村“两委”主要负责人或班子其他成员3人及以上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党纪处分,或者存在“村霸”“黄赌毒”或涉黑涉恶涉邪教案件。

3.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4.发生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事件、严重刑事犯罪案、重大安全事故、严重公共安全事件。

5.发生拐卖、虐待、暴力伤害妇女、儿童、残疾人等案件并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

6.发生集体上访事件、越级上访事件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

7.其他与创建标准不符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全国乡村治理示范乡镇、村出现合并或者拆分以及整体拆迁、重建等情况的,并不再保留原认定时乡镇、村名称的,复核确认为“注销”,不因“注销”影响参加申报。

三、全国乡村治理示范乡镇和村仅发生名称、行政区划变化,复核确认为“保留”,并备注变化情况。

四、全国乡村治理示范乡镇和村符合创建标准,无其他变化的,复核确认为“保留”。

、各省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复核标准进一步细化完善。


附件6

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复核结果建议表

填表单位: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一、全国乡村治理示范乡镇复核情况

名称

确定批次年份

复核结果

备注

二、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复核情况

名称

确定批次年份

复核结果

备注

三、填表说明

1.按照《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中央宣传部民政部司法部关于公布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名单的通知》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中央宣传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名单的通知》附件排序依次复核。

2.确定批次年份为2019年或2021年,复核结果为撤销、注销或保留。复核结果为撤销、注销的,在备注栏说明原因。

3.其它要说明的情况在备注栏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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