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弋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弋阳县脱贫 攻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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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四十一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推行项目和资金绩效考评,对考评较差的,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减少财政支持,由所涉乡镇(街道)自筹资金解决。对在迎接上级对我县项目实施考核考评、督促检查出现重大问题,进而影响到上级对我县考核考评出现不良评价的,要依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脱贫攻坚期间脱贫攻坚项目。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弋阳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2018年1 月1日起实行。2017年9月28日制定的《弋阳县脱贫攻坚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弋扶开发2017〕9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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