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弋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弋阳县脱贫 攻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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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项目监管

第三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脱贫攻坚项目进展情况经常性督促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落实整改措施,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县直相关职能部门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根据项目的施工进度,监督项目使用的材质是否达标、项目的施工过程是否偷工减料等。乡镇扶贫工作站、驻村工作队、项目理事会要发挥就地监管的优势,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及时纠正并帮助协调解决项目实施工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十七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成立脱贫攻坚项目验收监督小组,验收监督小组组长由县委各“驻点式”脱贫攻坚专项督查组组长兼任,会同审计、财政、发改、扶贫和移民等部门按照每年县下达给乡镇脱贫攻坚项目资金20%的量,对乡镇验收合格的项目进行抽查验收。抽查到的脱贫攻坚项目,按照项目类别,交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抽查验收。对抽查不合格的项目,将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检,对抽查验收合格的项目,出具抽查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实施单位、项目批复、已完成的建设内容)、参与验收单位意见、参与验收人员签字。

第三十八条  脱贫攻坚项目要严格执行公告公示制,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实行阳光操作。县扶贫和移民办对县委、县政府审定并上报上级备案的项目,要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责任单位等。

第三十九条  加强资金监督。扶贫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村委会要深入参与涉农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监督,引导贫困人口主动参与监督。县监察委、审计、财政等部门,对扶贫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套取、骗取扶贫项目资金。对出现虚报冒领、套取、骗取扶贫项目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对涉及人员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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