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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溪镇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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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28号)、《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江西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要求,为确保全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开展,促进我各级行政机关严格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等。

第三条  在公文认定公开属性前,负责公文制作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文类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涉及其他关联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

第四条  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在发文稿纸和正式行文版记上方分别设立“公开方式”和“信息公开选项”,认定其公开属性,公开属性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第五条  公文公开属性的认定: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或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应确定为“不予公开”。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其公开属性。

(三)联合发文,两个及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布的文件,由牵头制作者负责认定其公开属性,联合制作者有提供公开审查意见的义务。

(四)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按照“谁制作、谁认定、谁办理”原则,在公文制作过程中同步确定公文公开属性标识。公文制作单位应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识进行认定把关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玉亭镇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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