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生态产 品价值实现机制,创新林权抵(质)押贷款代偿收储担保和碎片 化林权收储整合模式,解决林权资源融资难、融资慢和林权市场 供求结构性矛盾等问题,有效防范信贷风险,促进林业发展和林 农增收,打通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双向转化通道,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 办发〔2023〕2号)、《中国银监会 国家林业局 国土资源部关 于推进林权抵押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7〕57 号) 和《江西省林业局 江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人民银行南 昌中心支行 省银保监局关于开展林权收储担保体系建设的通
知》(赣林规〔2022〕2 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权(含林业经营收益权,下同)是指 可抵(质)押林权,具体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 有权和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 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林业经营收益权;国家规定 可以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林权抵(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以其本人或者第三人依法持有并经第三人同意( 下同)提供抵押 的林权,向经南方林业产权交易所注册并经弋阳县林权代偿收储 担保工作专班认定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提供反担 保抵押,并由担保公司向贷款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贷款。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或者其他与林业 经济发展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农户、林业专业合作社、林 业企业、林产品加工企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弋阳县辖区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 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 行业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林权代偿收储机构是指为其他林业经营主体以 林权为抵(质)押在银行融资贷款提供代偿收储担保和代偿收储 担保逾期林权的非竞争性收储以及常态化开展碎片化林权代偿收储整合,并在林权市场提供规模化供给业务,支持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山入林”的林业企业。
本办法所称碎片化林权代偿收储整合是指林权代偿收储机 构对林农不会经营、不善经营、不便经营的碎片化林权,以市场 化手段、成片化整合及经营提升,形成规模化优质林权“资产池” 的收储行为。
第三条 林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满足借款人林业生产经营、森林资源培育、发展林下经济、林产品加工以及相关生产生活的 资金需求。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林权抵(质)押贷款代偿收储担保,是 指林权代偿收储机构在林权抵(质)押贷款债务人到期未履约时, 对抵押人提供反担保的抵(质)押林权以市场价为参照进行非竞 争性收购,并以收购款代偿未偿还贷款本息的收储担保行为。
林权代偿收储机构可通过协商转让、竞价交易、法院拍卖、 林木采伐等途径对收储的林权进行变现,收回代偿资金。
第二章 弋阳县林权代偿收储担保中心的设立及职责
第五条 成立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为召集人,县林业局、 财政局( 国资办)、弋投集团、弋阳金融监管支局主要负责同志, 县政府办(金融办)、县发改委、县自然资源局、弋投集团、弋 阳金融监管支局、担保公司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单位分管负责 同志为成员的弋阳县林权代偿收储担保工作专班,工作专班下设 弋阳县林权代偿收储担保中心,弋阳县林权代偿收储担保中心主 任由县林业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弋阳县林权代偿收储担保中心 成员由相关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第六条 林权代偿收储担保由经南方林业产权交易所注册并 经弋阳县林权代偿收储担保工作专班认定的担保公司承担。
第七条 弋阳县林权代偿收储担保中心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 健全林权融资收储担保工作机制。林权代偿收储担保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受理林权代偿收储担保业务;
2.负责依法组织开展森林资源调查、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森 林资源资产监管和林权代偿收储等相关工作;
3.负责做好林权代偿收储担保后的登记、档案管理,协同银 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贷款管理工作;
4.有效处置收储的林权;
5.进一步完善林权代偿收储担保机制,维护林权融资各方合 法权益;
6.其他与林权收储担保工作密切相关的职责。
第三章 代偿收储担保对象和范围
第八条 代偿收储担保对象
1.在弋阳县辖区内注册并持有弋阳县境内林权的林业企业;
2.家庭林场、集体林场、联办林场、股份合作林场、林业专 业合作社等林业经营主体;
3.弋阳县辖区内林农;
4.经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个人等其他经营主 体。
第九条 林权代偿收储范围
约定林权代偿收储担保的主债务已到期但尚未偿还贷款的抵 (质)押林权。
第十条 不得用于林权代偿收储担保的森林资源资产包括:
1.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林权;
2.未依法取得林权证、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林权;
3.无法处置变现的林权,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 风固沙林、农田和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等防护林所有权、 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
4.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 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等特种用途林所有 权、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
5.区划为天然林保护区范围内的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资源。
第四章 林权代偿收储担保程序
第十一条 林权抵(质)押贷款收储担保流程
林权代偿收储担保贷款程序:申请-受理-林权调查、估值
-确定贷款额度(联调联审联批会签)-出具担保函-签订林权 代偿收储借款合同、林权代偿收储担保合同、林权代偿收储反担 保抵(质)押合同等有关合同-抵押登记-银行发放贷款。
1.申请及受理
借款人凭本人或第三人的林权证、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林地经营收益权证向弋阳县林权代偿收储担保中心提出林权抵(质)押贷款担保申请,由弋阳县林权代偿收储担保中心进行初核。
涉及以下林权抵押担保贷款和收储的,抵押人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林权抵(质)押贷款和担保的,应提供 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 民代表同意的决议,以及该林权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同 意并认定该决议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②林业专业合作社申请林权抵(质)押贷款和担保的,应提 供理事会通过的同意决议书;以共有林权申请林权抵(质)押贷 款和担保的,应提供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意见书。
③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林权抵(质)押贷款和 担保的,应提供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意见书。
④以其他方式承包经营或流转经营取得的林权申请林权抵 押贷款和担保的,应提供发包方或转出方同意抵押意见书。
2.调查核实、评估价值
弋阳县林权代偿收储担保中心对林权抵(质)押人提供的拟 抵押林权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对抵押人是否有权处分 等情况进行核实,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出具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另有规定除外)。
3.确定额度,提供担保
弋阳县林权代偿收储担保中心对森林资源评估报告、评估结 果及借款人、抵押人资信状况进行审查确认,报弋阳县林权代偿 收储担保工作专班审批后确定贷款额度,由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 供保证担保,抵押人以林权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
4.签订合同、抵押登记
(1)贷款额度
根据借款人及抵押人的抵押物价值、个人信用、贷款需求等 确定担保贷款额度,单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资产评估价值的60%, 贷款最高额度不高于 500 万元。
(2)贷款期限
鉴于林业收益周期长,结合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周期、信 用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因素,林权抵押贷款期限应控制在 5 年以内 (含 5 年),同时不得超过抵押人持有林权的剩余期限。
贷款需要展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弋阳县林权代偿收储担 保中心应在对贷款用途、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 力的匹配程度,以及抵押林权的实时状况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展期。
(3)贷款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比照同类贷款给予利率优惠。
(4)抵押登记
林权抵(质)押人与担保公司签订《林权代偿收储反担保抵 押合同》后,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林权抵押登记。
变更抵押林权种类、数额、抵押担保范围的,抵押权人、抵 押人携带相关材料共同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抵押合同期满、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或者抵押权人与抵 押人同意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双方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林 权抵押注销登记。
(5)贷款发放
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林权抵(质)押人提供的相关合同等材 料,依照相关规定发放贷款。具体为:
①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函;
②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签订的《林权代偿收储合同》;
③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签订的《林权代偿收储保证合 同》;
④担保公司与借款人签订的《林权代偿收储委托担保协议》 《林权代偿收储反担保保证书》,与林权抵(质)押人签订的《林 权代偿收储反担保抵押合同》;
⑤担保公司与林权抵(质)押人、收储公司签订的《林权代 偿收储协议》。
第十二条 林权代偿收储程序:发生违约-启动收储程序- 代偿资金支付-林权抵(质)押注销登记-林权转移登记。
1.贷款违约
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债权人确实无法收回贷款时,银行 业金融机构向担保公司提出代偿申请,报弋阳县林权代偿收储担 保工作专班审批后担保公司应当受理并于 7 个工作日内履行担 保责任,按照林权代偿收储担保代偿比例(或林权代偿收储担保 合同)完成该笔贷款的代偿工作。
2.启动收储程序
担保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后,根据林权代偿收储反担保抵(质) 押合同和林权代偿收储协议,书面通知林权抵(质)押人和弋阳 县林权代偿收储担保中心,启动林权代偿收储程序。
3.代偿资金支付
弋阳县林权代偿收储担保中心在收到担保公司出具的启动 林权代偿收储程序书面通知后,根据林权代偿收储协议约定,由 经南方林业产权交易所注册并经弋阳县林权代偿收储担保工作 专班认定的林权代偿收储机构对抵(质)押林权进行非竞争性收 购,原则上应按照林权代偿金的数额进行等额收购,并负责将林 权代偿金支付给担保公司。若抵押林权的收购价格高于未清偿的 林权代偿收储担保贷款金额(含所欠利息)的,弋阳县林权代偿 收储担保中心应在扣除未清偿的林权代偿收储担保贷款金额(含所欠利息)后,将剩余收储价款支付给抵押人。
4.林权交割
由弋阳县林权代偿收储担保中心组织相关人员向县不动产 登记中心申请林权抵押注销登记,同时按林权代偿收储协议的有 关约定办理林权转移登记。
5.其他处置方式
在获得弋阳县林权代偿收储担保中心书面同意下,林权抵押 人可通过竞价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置抵押林权。通过竞价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置的,所得价款由弋阳县林权代偿收储担 保中心以未清偿的林权代偿收储担保贷款金额(含所欠利息)为 限优先受偿。
第五章 林权代偿收储资金及运作管理
第十三条 林权抵押贷款违约收储工作由经南方林业产权交 易所注册并经弋阳县林权代偿收储担保工作专班认定的林权代 偿收储机构承担,林业主管部门对林权代偿收储进行全程指导和 服务。
第十四条 林权代偿收储担保代偿比例及费率
1.林权代偿收储担保风险分担比例
弋阳县林权代偿收储担保中心提供的单笔林权代偿收储担 保代偿金总额为实际未清偿本金的 80%及借款人所结欠利息余 额(最高不超过三个月)之和,剩余借款本金的 20%及剩余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由银行业金融机构 继续向借款人进行追偿。
2.代偿收储担保费率
担保公司每年度按不高于林权抵押贷款担保总额的 1%向借 款人收取保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后,弋阳县林权代偿收 储担保中心向林业主管部门出具林权抵押贷款告知函,由林业主 管部门负责对所抵押的林权进行监管。
第十六条 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贷款人和担保人同意, 不得为抵押林权办理变更登记,不得批准或发放林木采伐许可 证。
第十七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森林 资源资产评估,弋阳县林权代偿收储担保中心加强对第三方评估 机构的监管,建立失信名单,将不良信用记录推送给江西省网上 中介服务超市。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