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弋阳县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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弋阳县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征收土地管理,规范征收土地行为,切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弋阳县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征收土地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做好对本辖区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县委政法委牵头负责我县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预防和处置预案措施的备案审查工作。

(二)县自然资源局(县城乡规划研究中心)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征收土地工作,承担征收土地红线划定和勘测定界,土地分类、青苗、附着物等调查确认,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土地、青苗、附着物等补偿内容拟订,协议签订,补偿费用测算及拨付等工作。

1.起草征地预公告报县政府审批,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2.负责委托有资质的测量机构实地测量土地,组织人员对地上附着物做好清点、登记调查、确认等具体工作。

3.负责召开征地听证会。

4.负责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青苗、附着物等权利人签订征收土地、青苗、附着物等补偿安置协议。

5.负责征地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及征收土地验收工作。

6.负责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变更登记工作,实时动态更新数据库。

7.负责征地范围内的证据保全、征收土地中的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

(三)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思想工作,协助相关部门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权利人协商签订征收土地协议及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协议,化解征地补偿安置中的矛盾纠纷。

1.协助有关部门划定征地红线范围。

2.协助县城乡规划研究中心做好拟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的调查确认、征地补偿、协议签订等工作;配合县委政法委做好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3.负责做好辖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宣传动员工作,协助县城乡规划研究中心召开听证会、张贴征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公告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4.负责发布征地预公告和征地公告后的征地红线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被征地集体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的基础工作。

6.负责为县林业局组织林地报批、林木采伐等提供资料。

7.建立工作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调处好征地工作中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承担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规划、政策落实工作,组织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和办理参保等工作。

(五)县财政局负责承担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相关经费的筹措工作。

(六)县公安局负责审查、核实并向县自然资源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数及花名册等工作。

(七)县林业局负责征收林地的审查报批、林木采伐手续的办理及征收土地地面名贵树种、人工高产油茶园认定等工作。

(八)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监督集体所有的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使用,确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总耕地面积等工作。

(九)县住房建设保障中心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全县征地范围内房屋征收管理工作。

(十)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负责提供有关公路建设的征地红线图和公路建设征地红线图的划定。

(十一)县民政局负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对征地范围内坟墓墓主、数量及政策指导工作。

(十二)县水利局负责征地范围内涉及水库、河道滞洪区等水利设施用地的边界确认。

(十三)县司法局负责征收范围内社区矫正对象、安置帮教对象人员的管理,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自然资源局(县城乡规划研究中心)做好征地范围内的证据保全、征收土地中的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

(十四)县委信访局负责指导与征地工作有关的信访事项的处理。

(十五)县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广电网络公司等管(杆)线单位负责将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管()线铁塔等及时迁移。

(十六)其他涉及到征地工作的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征收土地面积以具备土地勘测定界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自然资源部《土地勘测定界规程》进行实地勘测的面积为准。征地地类按照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标准进行分类。

第二章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第五条全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标准、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临时征用土地补偿标准等以县政府现行的文件为准。

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符合国家规定的,参照执行邻近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

第三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第六条全县继续执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预存制度。县自然资源局在进行用地报批时,以征收实际土地面积计算,按每亩1万元的标准,足额提取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预存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专户,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第四章征收土地程序

第七条拟征收土地相关前期工作。

(一)制订征地工作方案。拟征收土地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我县经济发展需要,对拟征收土地成片开发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县自然资源局(县城乡规划研究中心)配合项目责任单位共同拟订征收土地工作方案并报县政府批准。

(二)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前,县民政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采取在公共场所张贴等方式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征收用途、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工作的安排、征收土地工作机构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种抢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种树、种草或者种植其他作物等;违反规定抢种抢建的,对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三)土地现状调查、确认。县人民政府应当召集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土地现状调查,调查结果由参与各方签字确认,同时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等参保情况开展调查。

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参加土地现状调查的,应当书面委托他人参加。不能参加又不委托他人,或者到场参加调查又不签字确认的,县人民政府应当申请公证机构对调查行为、调查结果进行证据保全。

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以在公共场所张贴等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公示应当载明异议反馈渠道,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调查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由参加调查的单位复核。

土地或附着物、青苗权属人应当提供被征收土地的合法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合法资料。如存在权属争议的,应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处理。

权属争议的处理不影响征收工作的进行。在权属争议作出处理决定前,对争议标的物的补偿金由争议双方的共同上级组织保管,按最终的处理结果进行支付。

(四)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征收土地的项目责任单位委托在设区市市委政法委已备案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征地社会风险评估。

(五)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林业、民政等有关部门拟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民政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采取在公共场所张贴等方式公告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当地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应当载明听证权利、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地点、期限、单位、联系方式、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后果以及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六)组织征地听证。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根据听证会、征求意见的情况,修改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七)签订征收协议。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被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及其相应的补偿标准,以及补偿安置方式和落实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新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衔接。县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拟定本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文件并公布实施。衔接过渡期征地应按照最新全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对征地补偿标准有异议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协调不成的,可向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第九条证据保全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局(县城乡规划研究中心)牵头,县公证机构、县农业农村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小组等相关部门单位配合,经第三方测绘技术服务机构勘测,现场调查取证,做好证据保全工作。

第十条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处置方式和工作预案。个别未签订协议的地块征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管。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依据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等,作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并送达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征收土地报批及组织实施。

(一)征地报批。征收土地前期工作完成后,县人民政府方可提出征地申请,依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二)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以在公共场所张贴等方式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在当地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征收土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以及征收土地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救济渠道和救济期限等内容。

(三)落实征地补偿。按征收土地协议如期全额支付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日起三十日内制定分配使用方案,并将不少于百分之八十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方案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妇女、儿童以及其他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依法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收支明细应当及时在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以在公共场所张贴等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四)落实被征地农民安置措施。征收土地完成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尽快落实社保安置、就业扶持等措施。

第十二条完善征收土地档案管理。征收土地工作完成后,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征收土地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保管征收土地全过程中的各项资料。

第十三条设立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县自然资源部门向公众提供全面、真实的征地综合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直有关部门违反法定权限或者程序进行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村民委员会、村小组的成员,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若因国家、省、市征地补偿和社会安置保险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解读链接:http://www.jxyy.gov.cn/jxyy/wzjd/202509/b55f5a3a8fdb4c8295326cc1c8811cbf.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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