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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告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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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告知制度

为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体现中心便民、利民的服务宗旨,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按照便民、效能、规范、责任原则,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含义
    一次性告知,是指在窗口服务工作中,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待服务咨询时,应一次性告知办理具体事项的条件、要求、标准等;在接待服务对象办事申请时,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一次性告知的内容

在接待服务对象咨询时,对该事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相关信息;在接待服务对象办理申请时,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办理该事项所需的全部申请材料,并提供有关的示范文体,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帮助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一次性告知的方式

(一)书面告知方式。服务对象来窗口办理申请,应当使用书面告知方式。(1)按照一次性告知内容,提供完整的“办事须知”卡片或有关书面说明材料。(2)对申报材料不齐全作补办件的,提供“补齐申请材料通知书”。

(二)口头告知。服务对象对公示告知内容的意思表示有不明白,前来咨询的,应当当面向服务对象口头说明、解释,告知办理具体事项的条件、要求、标准等。

四、一次性告知要求

(一)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行政审批事项咨询时,要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做到发放资料“一手清”,回答问题“一口清”。

(二)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受各类事项咨询时,应当热情主动地提供咨询服务,不得以自己不了解情况和不熟悉业务为借口,要求服务对象到部门去咨询或到部门去办理。

(三)遇到服务对象咨询申请办理非本部门受理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告知其不予受理的原因,并指点或带领至有关窗口申请,不得以任何理由一推了之。

(四)窗口要把本部进入中心办理的各类事项的项目内容、依据、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期限、处罚标准等按项目印制成办件须知,以及申请示范文本等在窗口或在中心公众网站上进行公示,便于服务对象查阅。

(五)不得要求服务对象提交与申请的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五、一次性告知制度的责任

窗口工作人员在服务工作中应当履行一次性告知的义务,承担一次性告知责任。

 

                             

弋阳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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