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要求,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示内容
第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
(一)执法主体:承办执法工作的有关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的职责分工、执法区域、执法人员清单;
(二)执法依据: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三)执法权限: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的方式、步骤、时限,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比例、频次;
(六)救济方式: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救济途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及受理反馈程序;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事中公示内容:
(1)规范执法告知。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鼓励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要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规定着统一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
(2)规范政务服务信息公示。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公开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岗位职务和服务事项等信息,明示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第三节 事后公示内容
第六条 主动向社会公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包括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内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予公开:
(一)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四)不适宜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八条 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网络平台。主要包括县政府网站、微信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
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的电子显示屏、信息公开栏、咨询台等。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九条 编制责任清单、权力清单等,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县政府审核批准后予以公示。
第十条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县司法局审核批准后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本机关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执法承办科室、单位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要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科室、单位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三条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其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的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与修复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更正。当事人申请修复的按规定予以修复。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在信息公示平台上的公开期限,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