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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弋阳县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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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江西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8号)以及《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饶市公共场所禁止吸暂行规定的通知》(发〔201810号)文件精神,保障公民健康保护环境,结合我县创卫工作实际情况,我县需尽快出台《弋阳县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现将拟制情况说明如下:

、制定依据

1.2018年5月31日,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江西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2018年5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20184月16日,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上饶市公共场所禁止吸暂行规定(饶府厅发〔201810

二、主要内容

1、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卫健委)是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和管理,铁路部门的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禁止吸烟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2、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影剧院和音乐厅的观众厅、游艺厅(室)、网吧等;室内体育馆(场)的观众厅和比赛厅;图书馆的阅览室,书店,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的展示厅;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场)的经营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及等候室;医疗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室、病房;学校的教室、实验室等室内教育活动场所,托幼机构的幼儿活动场所;根据实际需要,县卫健委确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3、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可以在室外按规范设置吸烟

4、责任追究对拒绝、阻碍卫健委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可以将其内部的会议室、图书馆、车间、非营业性娱乐室等场所设定为禁止吸烟场所,并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原文链接:http://www.jxyy.gov.cn/jxyy/gfxwj/202210/7033e6ad3116446181979873454a46ad.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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