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弋阳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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弋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弋阳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弋阳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2020年5月7日弋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弋阳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2022年3月26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弋阳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1.6 预案体系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2.2 解救疏散人员
2.3 保护重要目标
2.4 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3.2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3.3 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3.4 扑救指挥
3.5 专家组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4.2 力量调动

5 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2 火情监测
5.3 气象服务
5.4 信息管理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6.2 响应措施
6.3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7 综合保障

7. 1 队伍保障
7.2 运输保障
7.3 航空消防保障
7.4 通信与信息保障
7.5 物资保障
7.6 资金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8.2 火案查处
8.3 约谈整改
8.4 责任追究
8.5 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9 附则
9.1 涉及邻县森林火灾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预案演练
9.4 以上、以下的含义
9.5 预案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上饶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饶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弋阳县机构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及邻县(市)发生在县境边届处且对我县构成严重威胁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要求,落实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1.4.2 协调配合,快速反应。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据本预案确定的任务,密切协作,快速反应,积极应对,形成合力。

1.4.3 科学扑救,以人为本。

建立以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其他应急力量联合行动的扑火机制,把保障人的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加强重要设施和居民点的安全防范,努力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灾害损失。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1.6 预案体系。

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龟峰管委会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和森林公园的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本区域森林火灾专项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强化舆情监测,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政府县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副县长、县人武部副部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县林业局局长担任、县森林公安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如下:

(一)研究部署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

(二)指导协调全县森林火灾扑救工作,负责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处置工作。

(三)监督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组织指导有关森林火灾的调查评估处理和挂牌督办工作。

(五)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

3.2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厅,承担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省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设常务副主任1名,由应急厅分管负责同志担任。设副主任若干名,由县应急局其他班子成员担任。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和各地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决策部署,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工作要求。

(二)分析全县森林防灭火形势,开展森林防灭火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调查研究,协调解决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成员单位提出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提出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年度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方案建议,综合汇总和通报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情况,承办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会议、文件起草、制度拟订、议定事项跟踪督办等工作。

(四)组织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督查和森林火灾挂牌督办工作。

(五)按照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领导要求,做好预案启动、重特大森林火灾及其他需要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响应处置的森林火灾扑救有关协调指导工作。

(六)负责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

(七)承办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含风景名胜区、开发区、新区管理机构等,下同)按照“上下对应”的要求,根据需要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区域森林防灭火工作。

3.3 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县人武部、县应急局、县林业局、县公安局、县委宣传部、武警弋阳中队、县发展改革委、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工信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广新旅局、县卫生健康委、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气象局、县广播电视台、电信弋阳分公司、移动弋阳分公司、联通弋阳分公司、铁塔弋阳分公司、国网弋阳供电分公司等。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辖区民兵参加森林火灾扑救行动,协调辖区军兵种及预备役部队支援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负责申请和协调入赣任务部队遂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

县应急局:协助县委、县政府组织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森林火灾处置工作,统筹救援力量建设,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组织指导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协调指导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承担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县林业局: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火灾预防相关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督促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指导基层林业部门配合做好森林火灾处置相关工作;指导基层林业部门查处森林火灾行政案件和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必要时,县林业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火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领导全县公安机关查处森林火灾刑事案件,协同林业部门查处野外违规用火行为;指导维护火场治安秩序,根据需要实施局部交通管制。

县委宣传部:指导协调森林防灭火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武警弋阳中队:负责指导全县武警部队开展扑救森林火灾训练,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全县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森林防灭火重点建设项目。

县教体局:负责指导全县中小学校和高校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指导林区学校做好森林火灾安全防范工作,协调灾区学生安全疏散工作。

县民政局: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扫,配合做好减少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火灾风险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森林防灭火资金,安排县本级经费预算,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下达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根据需要,为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提供应急资金保障。

县人社局:负责全县森林防灭火从业人员相关政策保障措施,指导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和森林防灭火表彰奖励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运力,保障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森林防灭火专用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并优先通行,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做好公路沿线责任范围内的森林火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全县野外农事用火的管理,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

县文广新旅局:负责督促和指导全县旅行社、导游开展森林防火宣传,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落实旅游景区森林火灾防控措施,组织火灾发生地旅游团体游客的安全撤离工作。

县卫生健康委:负责医疗救护保障工作,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监测和分析天气气候形势,做好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工作;根据需要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电信局:负责协调森林火灾扑救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通信运营商做好森林防灭火信息发布工作。

县广播电视台:负责组织对全省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宣传报道,以及重大森林火情资料的收集、录像工作,主动向上级新闻部门提供稿件。必要时,根据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要求,及时发布森林防灭火信息。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全县消防救援队伍扑救森林火灾的教育训练工作,组织参与森林防灭火工作。

国网弋阳供电分公司:负责做好所属输变配电设施线路的巡检维护工作和沿线产权范围内可燃物清理工作,减少由此引发的森林火灾风险;对影响扑火安全和线路安全的火灾,做好停电等预控措施。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单位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3.4 扑救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原则上,跨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共同的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相应地方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在统一指挥下承担各行政区的指挥工作。跨设区市且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由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跨设区市且初判为较大森林火灾,由当地设区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跨设区市且初判为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指挥。特殊情况,由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指挥。

地方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见附件1),按照行政指挥与专业指挥相结合的原则,规范现场指挥机制,由地方行政首长担任总指挥;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最高指挥员进入火场前线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发挥专业作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加扑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专业森林消防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执行跨设区市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由火场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或者根据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明确的指挥关系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部实施垂直指挥。

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遂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对应接受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指挥,部队行动按照军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3.5 专家组。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等提出咨询意见。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专业森林消防队、航空消防力量、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乡镇和森林经营管理单位半专业扑火队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救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跨设区市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执行扑救任务,由设区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申请,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跨区域支援力量组成与调动原则》研究调配方案,下达调动命令,受援地负责组织后勤等有关保障工作(跨区域支援力量组成与调动原则见附件2)。

调动驻赣森林消防队伍、航空消防力量增援扑救的,由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逐级申请,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火场态势和扑救工作需要批准实施。

调动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遂行扑救任务,由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按有关规定,申请实施。

5 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森林火灾预警等级分级标准实施细则见附件3)。

5.1.2 预警发布。

县应急管理部门和林业、公安、气象部门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以及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并报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备案。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向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发送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5.1.3 预警响应。

(一)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加强值班调度和火情监测。

(2)未经批准不得在森林防火区内用火。

(3)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和野外用火管理。

(4)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检查森林防火物资、装备和队伍落实情况,做好扑救应急准备。

(二)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加强值班调度和检查督促。

(2)护林员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和巡查,乡村干部深入包干责任片区督查,严格控制野外用火。

(3)县级人民政府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基层检查督促,落实森林火灾防范和应急措施。

(4)专业森林消防队和乡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进入应急状态。

(三)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至少有1名副指挥长在岗待命。

(2)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新媒体等公共媒体在发布橙色预警信号的同时,应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播放森林防火公益广告。

(3)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停止炼山等野外特殊用火审批,全面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4)县人民政府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林区开展森林防火督查。

(5)驻赣森林消防队伍、航空消防飞机和专业森林消防队、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进入战备状态。

(四)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召集省应急厅、省林业局、省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分析森林火险形势,研究应对措施。

(2)县级人民政府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停止炼山等野外特殊用火审批,全面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各级林业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严查野外违规用火,加大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3)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各地开展森林防火督查和指导。

(4)驻赣森林消防队伍和航空消防飞机视情靠前驻防。

5.2 火情监测。

利用国家林火卫星监测中心、省生态气象中心提供的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通过林火远程监控、空中巡查、高山瞭望、地面巡护等方式,构建立体林火监测网络,密切监视火情动态。

5.3 气象服务。

由气象部门对重点区域的天气形势变化进行重点监测、跟踪预报,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并依据天气趋势制订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为降低森林火险等级和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条件。

5.4 信息管理。

5.4.1 归口管理。

森林火灾信息由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归口管理,严格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上报。

5.4.2 信息报告。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按照“有火必报、立即逐级上报”的要求,及时、准确、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对以下森林火灾信息,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一)县际交界处地区的森林火灾。

(二)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森林火灾。

(三)初判受害面积在10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四)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单位、设施的森林火灾。

(五)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及其他重点林区的森林火灾。

(六)超过12个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七)需要县人民政府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八)其他影响重大的森林火灾。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当地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分别由设区市、省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必要时,应及时提高指挥层级或响应级别。

6.2 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2.1 扑救火灾。

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立即就近组织村级扑火应急队、乡镇和森林经营管理单位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专业森林消防队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驻赣森林消防队伍、航空消防力量、消防救援队伍,以及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救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救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应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救队伍行进、宿营地和临时休息地选择、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保持通信畅通,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救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学生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6.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则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油气管道、电网设施、铁路线路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及时通报有关单位,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起火原因、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6.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防止死灰复燃。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汽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原则上,参与扑救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专业森林消防队不担负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6.2.8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 善后处置。

做好因灾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伤亡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县级层面应对工作设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6.3.1 Ⅳ级响应。

6.3.1.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200公顷的森林火灾。

(2)发生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

(3)舆情高度关注,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要求核查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重点地区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重点时段24小时或者其他时段3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6)发生距省界2公里以内且对我省森林资源构成一定威胁的省外森林火灾。

(7)发生其他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6.3.1.2 响应措施。

(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立即向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报告火情,加强扑火指导,及时发布火灾相关信息。

(2)督促火灾发生地设区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亲赴一线指挥,调动辖区专业森林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调动驻赣森林消防队伍、航空消防力量和相邻地区专业森林消防队支援。

(4)根据需要督促火灾发生地做好医疗救助等工作。

(5)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及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建议。

(6)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7)必要时,协调指导有关媒体做好报道。

6.3.2 Ⅲ级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500公顷的森林火灾。

(2)发生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重点地区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重点时段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5)发生县界处且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6)同时发生3起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3.2.2 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时组织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火灾扑救措施,及时发布火灾相关信息。

(2)督促火灾发生地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按程序调动辖区专业森林消防队、消防救援队伍、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和相关扑火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3)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火灾扑救工作,调动驻赣森林消防队伍、航空消防力量和其他设区市专业森林消防队支援。根据需要派出医疗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助。

(4)县气象局提供天气预报和火场天气实况服务,根据气象条件指导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6)视情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县级新闻媒体做好报道。

6.3.3 Ⅱ级响应。

6.3.3.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1000公顷的森林火灾。

(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重点地区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重点时段7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5)发生威胁到居民聚集区、军事设施、重要电网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备设备,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请县人民政府启动Ⅱ级响应。

6.3.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立即向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报告火情,同时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加强扑火指导和火情调度,及时发布火灾相关信息;

(2)火灾发生地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主要领导亲赴一线指挥,调动县森林消防专业队和辖区半专业扑火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3)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派至少一名副指挥长或有关领导带领火场指导组亲赴现场指导火灾扑救工作;根据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请求,调动相邻乡镇(街道)半专业扑火队支援。

(4)根据需要督促火灾发生地做好医疗救助等工作。

6.3.4 Ⅰ级响应。

6.3.4.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5000公顷森林火灾。

(2)死亡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森林火灾。

(3)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影响,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特别重大的森林火灾。

(4)发生森林火灾的县已举全力仍未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请县人民政府启动I级响应。必要时,县人民政府直接启动I级响应。

6.3.4.2 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率各工作组赶赴一线协调指挥。必要时,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亲赴一线指挥。

(2)调动本省有效扑火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根据需要请求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调派扑火力量予以支援。

(3)迅速转移受威胁群众,做好人员安置、救助和伤员救治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实行局部交通管制,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和交通运输畅通。

(5)进一步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6)进一步加强气象保障服务,积极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加强舆情分析,及时发布森林火灾信息,统一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8)根据需要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6.3.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县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3.6 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设区市。

7 综合保障

7.1 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带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运输为主,特殊情况由民航部门或铁路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森林防灭火专用车辆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时,依法免收高速公路和收费公路通行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

7.2 航空消防保障。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扑火需要报请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申请,调动航空消防力量参与扑救森林火灾。本省航空消防力量仍无法满足扑火需要时,由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应急部申请。增援扑火兵力及携带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运输为主,特殊情况由民航部门或铁路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森林防灭火专用车辆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时,依法免收高速公路和收费公路通行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

7.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扑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各级通信保障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应急管理、林业、气象、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及火情调度、森林资源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7.4 物资保障。

县应急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厅研究建立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战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加强县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合理确定灭火、防护、侦通、野外生存和大型机械等常规储备规模,适当增加高技术灭火装备、特种装备器材储备。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本地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

7.5 资金保障。

县人民政府应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将森林防灭火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处置森林火灾所需资金,按《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有关财力保障规定执行。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县人民政府组织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等进行调查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提交评估报告。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省应急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必要时,可挂牌督办或者提级调查。

8.2 火案查处。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 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及时约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4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根据调查结果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隐患不整改、事故不上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 工作总结。

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较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上报火灾事故调查报告。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上报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并抄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上报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并抄报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8.6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 附则

9.1 涉及邻县森林火灾。

当发生省县外火烧入或者县内火烧出情况,按照双方协定的联防协议,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进行扑救。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9.3 预案演练。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原则上,省级层面至少每3年开展一次、设区市级层面至少每2年开展一次、县级层面至少每年开展一次。龟峰管委会以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和森林公园的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结合实际经常开展应急演练。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4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2.跨区域支援力量组成与调动原则
3.森林火灾预警等级分级标准实施细则
4.江西省专业森林消防队调动使用暂行办法

附件1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

组成及任务分工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设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

由县应急局牵头,县林业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领导指示;下达扑火指令;跟踪汇总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各组工作,督办重要事项;承办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救援指挥组

由县政府、应急局牵头,人武部、武警弋阳中队、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灾区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协助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制定扑火力量配置方案;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协调调派专业森林消防队、航空消防力量、驻赣森林消防队伍、消防救援队伍、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救援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三、医疗救治组

由县卫生健康委牵头,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需要负责调集卫生技术力量和急需的医疗器械、药品,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受伤人员的紧急救治等工作。

四、火灾监测组

由县应急局牵头,林业局、县气象局、国网弋阳供电分公司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

五、应急保障组

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委、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电信信弋阳分公司、移动弋阳分公司、联通弋阳分公司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保障火灾前线指挥部与各级应急指挥中心信息传输畅通;协调运力保障扑火人员、装备和物资的运输需要;实行局部交通管制,及时疏导交通;根据需要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及时下拨救灾资金。

六、宣传报道组

由省委宣传部、省应急厅牵头,省公安厅、省林业局、江西广播电视台、省通信管理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防灭火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七、社会稳定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武警弋阳中队、县教体局、现人社局、县应急局、县林业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需要协助群众转移和安置,加强治安管理,依法处置有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化解因火灾造成的矛盾纠纷。

八、灾情评估组

由县应急局牵头,县林业局、县公安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九、专家支持组

由专家组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地方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附件2

跨区域乡(镇)支援力量组成与调动原则

实施跨乡(镇)支援扑火,原则上以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人民解放军和民兵、预备役部队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可视当时各地火险程度和火灾发生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跨乡(镇)调动按以下程序实施:

(1)当曹溪镇发生森林火灾时,三县岭镇、中畈乡、湾里乡、漆工镇、樟树墩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一梯队;旭光乡、葛溪乡、弋江镇、南岩镇、清湖乡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二梯队;朱坑镇、花亭街道办、圭峰镇、港口镇、叠山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三梯队。

(2)当三县岭镇发生森林火灾时,曹溪镇、中畈乡、湾里乡、漆工镇、樟树墩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一梯队;旭光乡、葛溪乡、弋江镇、南岩镇、清湖乡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二梯队;朱坑镇、花亭街道办、圭峰镇、港口镇、叠山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三梯队。

(3)当中畈乡发生森林火灾时,曹溪镇、三县岭镇、湾里乡、漆工镇、樟树墩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一梯队;旭光乡、葛溪乡、花亭街道办、南岩镇、清湖乡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二梯队;朱坑镇、弋江镇、圭峰镇、港口镇、叠山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三梯队。

(4)当湾里乡发生森林火灾时,中畈乡、三县岭镇、曹溪镇、弋江镇、清湖乡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一梯队;南岩镇、葛溪乡、樟树墩镇、漆工镇、旭光乡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二梯队;朱坑镇、花亭街道办、圭峰镇、港口镇、叠山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三梯队。

(5)当漆工镇发生森林火灾时,樟树墩镇、葛溪乡、三县岭镇、中畈乡、花亭街道办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一梯队;旭光乡、曹溪镇、湾里乡、弋江镇、南岩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二梯队;清湖乡、朱坑镇、圭峰镇、港口镇、叠山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三梯队。

(6)当樟树墩镇发生森林火灾时,漆工镇、葛溪乡、三县岭镇、中畈乡、花亭街道办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一梯队;旭光乡、湾里乡、弋江镇、南岩镇、朱坑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二梯队;曹溪镇、清湖乡、圭峰镇、港口镇、叠山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三梯队。

(7)当葛溪乡发生森林火灾时,樟树墩镇、花亭街道办、朱坑镇、漆工镇、三县岭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一梯队;旭光乡、中畈乡、湾里乡、弋江镇、南岩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二梯队;曹溪镇、清湖乡、圭峰镇、港口镇、叠山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三梯队。

(8)当花亭街道办发生森林火灾时,葛溪乡、樟树墩镇、朱坑镇、漆工镇、三县岭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一梯队;旭光乡、中畈乡、湾里乡、弋江镇、南岩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二梯队;曹溪镇、清湖乡、圭峰镇、港口镇、叠山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三梯队。

(9)当清湖乡发生森林火灾时,湾里乡、中畈乡、弋江镇、南岩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一梯队;三县岭镇葛溪乡、朱坑镇、花亭街道办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二梯队;曹溪镇、漆工镇、樟树墩镇、旭光乡、圭峰镇、港口镇、叠山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三梯队。

(10)当朱坑镇发生森林火灾时,葛溪乡、弋江镇、南岩镇、旭光乡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一梯队;圭峰镇、清湖乡、湾里乡、花亭街道办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二梯队;曹溪镇、三县岭镇、中畈乡、漆工镇、樟树墩镇、港口镇、叠山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三梯队。

(11)当南岩镇发生森林火灾时,旭光乡、圭峰镇、朱坑镇、弋江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一梯队;葛溪乡、清湖乡、湾里乡、花亭街道办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二梯队;曹溪镇、三县岭镇、中畈乡、漆工镇、樟树墩镇、港口镇、叠山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三梯队。

(12)当旭光乡发生森林火灾时,南岩镇、圭峰镇、朱坑镇、港口镇、叠山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一梯队;三县岭镇、葛溪乡、清湖乡、湾里乡、弋江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二梯队;曹溪镇、中畈乡、漆工镇、樟树墩镇、花亭街道办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三梯队。

(13)当圭峰镇发生森林火灾时,旭光乡、港口镇、南岩镇、朱坑镇、叠山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一梯队;三县岭镇、葛溪乡、清湖乡、湾里乡、弋江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二梯队;曹溪镇、中畈乡、漆工镇、樟树墩镇、花亭街道办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三梯队。

(14)当港口镇发生森林火灾时,旭光乡、圭峰镇、南岩镇、朱坑镇、叠山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一梯队;三县岭镇、葛溪乡、清湖乡、湾里乡、弋江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二梯队;曹溪镇、中畈乡、漆工镇、樟树墩镇、花亭街道办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三梯队。

(15)当叠山镇发生森林火灾时,旭光乡、港口镇、圭峰镇、南岩镇、朱坑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一梯队;三县岭镇、葛溪乡、清湖乡、湾里乡、弋江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二梯队;曹溪镇、中畈乡、漆工镇、樟树墩镇、花亭街道办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三梯队。

(16)当龟峰景区发生森林火灾时,旭光乡、港口镇、圭峰镇、南岩镇、朱坑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一梯队;三县岭镇、葛溪乡、清湖乡、湾里乡、弋江镇、叠山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二梯队;曹溪镇、中畈乡、漆工镇、樟树墩镇、花亭街道办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三梯队。

附件3

森林火灾预警等级分级标准实施细则

森林火灾 预警级别

颜色 标识

危险 程度

易燃 程度

实施细则

特别严重

红色

极度 危险

极易 燃烧

森林火险等级五级,连续30日以上晴天,相对湿度50%以下,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严重

橙色

高度 危险

容易 燃烧

森林火险等级四级,连续20日以上晴天,相对湿度50-60%,可能发生较大、重大森林火灾。

较重

黄色

中度 危险

较易 燃烧

森林火险等级三级,连续15日以上晴天,相对湿度60-70%。

一般

蓝色

低度 危险

难以 燃烧

森林火险等级三级以下,连续7日以上晴天,相对湿度70%以上。

附件4

江西省专业森林消防队调动使用暂行办法

按照“以县建队、分散养兵、全省调动、集中使用”的原则,为规范专业森林消防队跨市、县(区)调动使用,充分发挥专业森林消防队在扑救森林火灾中的中坚作用,制定本办法。 一、调动原则 本办法所称专业森林消防队调动使用,是指由省或设区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跨市、县(区)执行异地扑火任务。发生下列森林火灾,根据需要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异地扑火: (一)初判可能形成重大以上森林火灾。 (二)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单位、设施的森林火灾。 (三)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及其他重点林区的森林火灾。 (四)明火在1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五)其它需要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二、调动程序 (一)调动程序。 1.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直接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执行跨市、县(区)扑火任务,由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火办)负责组织实施,同时通知有关设区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2.设区市内调动使用专业森林消防队,由设区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决定,设区市防火办负责实施,并报省防火办备案。 3.跨设区市调动使用专业森林消防队,由设区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申请,经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批准,省防火办负责实施。 (二)扑火命令下达。 省或者设区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执行扑火任务,由省或者设区市防火办负责下达调令。调令的主要内容包括: 1.决定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的机关、执行任务的主要内容。 2.调动的专业森林消防队的名称、人员数量、携带的主要装备,以及行进路线、到达的时间、地点。 3.与火场前线指挥部的联系方式。 4.其他有关事项。 三、扑火任务的执行 专业森林消防队执行扑火任务应当做到快速、安全、高效。 (一)接到扑火命令后,应当做好各项准备,按照要求携带扑火机具设备和必备药品,30分钟内出发。 (二)队伍出发时,应当及时向下达调令的防火办报告出发时间、人数、携带的扑火装备及数量、带队领导及联系电话、行进路线、车辆车牌号等。行进途中发生问题,应当尽快解决;解决不了的,及时向下达调令的防火办报告。 (三)到达指定地点后,应当及时分别向下达调令的防火办和火场前线指挥部报告、报到,并服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四)火灾扑救中,应当按照火场前线指挥部的要求,加强与其他扑火力量的协同配合,并确保扑火安全。除紧急避险外,不得擅自撤离现场。 (五)火灾扑灭后,应及时向火场前线指挥部报告,并认真做好火场移交工作。接到撤离命令后,立即清点人员、装备。撤离现场时,应当向下达调令的防火办报告。 (六)返回到驻地后,应当及时向下达调令的防火办报告。 四、火灾发生地的配合工作 火灾发生地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配合前来支援扑火的专业森林消防队开展工作。 (一)为每支专业森林消防队安排至少1名科级干部和2名向导,直至撤离。 (二)安排半专业队、扑火应急队跟随专业森林消防队负责清理余火。 (三)及时为专业森林消防队提供足够的食品和饮用水、补充燃料、提供医疗服务等。 (四)火灾扑灭后,应当根据条件安排专业森林消防队员休整。 五、扑火经费补助 专业森林消防队跨市、县(区)执行扑火任务,由火灾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经费补助。具体标准由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制定。

抄送:

省委各部门,省纪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军区,省法院,省检察院,群众团体,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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