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弋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弋阳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弋阳县地震应急预案》《弋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158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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弋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弋府办字〔2020〕158号

弋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弋阳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弋阳县地震应急

预案、弋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直各单位:

《弋阳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弋阳县地震应急预案》、《弋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第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一百零三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弋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弋阳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2.2 各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4.2 Ⅰ级应急响应

4.3 Ⅱ级应急响应

4.4 Ⅲ级应急响应

4.5 Ⅳ级应急响应

4.6 应急响应终止

4.7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8 江河湖库紧急处置措施

4.9 信息报送和处理

4.10 指挥和调度

4.11 抢险救灾

4.12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3 社会力量与参与

4.14 信息发布

4.15 应急结束

5.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3 技术保障

5.4 宣传、培训和演练

6.善后工作

6.1 救灾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6.3 水毁工程修复

6.4 灾后重建

6.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6.6 保险理赔

7.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推动我县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为弋阳打造成“两新一地”提供坚实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江西省抗旱条例》《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江西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上饶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台风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现代化水平。

1.4.2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 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1.4.4 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行政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 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县人武部、县应急管理局、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主要承担防汛抗洪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1.4.6 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要。

1.4.7 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政府设立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县乡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相应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应急指挥机构。

2.1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县政府设立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县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县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办)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当水旱灾害发生并启动应急响应后,县防指作为县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县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1 县防指组成人员

县防指由县政府县长任总指挥,分管应急、水利的副县长任指挥长,分管水利的指挥长主持指挥部日常工作,县人武部副部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水利局局长、县气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武警中队、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委、县教体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广新旅局、县卫健委、县林业局、县城管局、县供销社、县公路分局、县水文站、中国电信弋阳分公司、中国移动弋阳分公司、国网弋阳供电分公司、县火车站、中国石化弋阳分公司、弋江镇、南岩镇等27个单位为指挥部成员单位,其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2.1.2 县防指职责

县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县的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督促全县防洪规划的实施;执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调度指令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预案、度汛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枯水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实施防汛指挥调度;组织指导汛前检查和清障,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河道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组织建立与防汛抗旱有关的气象、水情预警信息系统,负责发布全县汛情通告,宣布进入或者结束紧急防汛抗旱期;负责防汛抗旱经费和物资的筹集、管理和调度;检查督促防洪抗旱工程设施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2.1. 县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防指日常工作;组织防汛抗旱专项预案编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协调重特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水旱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督促县内工矿企业落实所属尾矿坝、尾砂坝汛期安全防范措施。

县水利局:组织指导水利部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编制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后,依据县防指授权实施权限范围内水工程防汛抗旱调度并监督指导全县水工程防汛抗旱调度;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负责山洪灾害日常防治和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全县防汛抗旱水利工程体系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行业防汛抗旱水毁工程的修复;承担水利行业水旱灾害防御组织指导、防御洪水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必要时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防指名义部署水旱灾害防治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气候形势,做好灾害性天气预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向县防指提供天气实况和气象预测预报预警信息;承担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根据旱情的发展,组织指导人工增雨作业。

县人武部:根据汛情、旱情需要,组织指挥辖区民兵参加抗洪抢险救灾行动,协调预备役部队支援重大抗洪抢险救灾,负责向市军分区申请对我县抢险救灾给予有关方面支援,负责协调任务部队遂行抢险救灾任务的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交通、抗洪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负责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等工作,打击破坏防汛抗旱救灾行动和防汛抗旱设施安全、盗窃防汛抗旱物资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防汛抗旱的治安保卫工作。防汛紧急期间,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 根据防汛需要实施交通管制。

县委宣传部:负责牵头组织全县新闻单位对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宣传报道;负责防汛抗旱舆论引导。

县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防汛抗旱体系建设与水毁工程修复所需基建资金的筹集。负责协调调度防洪排涝和抗旱用电用油。

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汛情需要,组织执行抗洪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任务,负责特大干旱时城乡的应急送水工作。

县武警中队:根据汛情需要,组织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执行爆破等重要任务。协助做好维护灾区社会安全稳定工作,并根据县防指要求,申请调配抢险救灾物资、器材。

县教体局:指导、协调、监督全县中小学校做好防汛抗旱宣传教育工作和安全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校舍设施开展隐患排查;指导做好山区、库区等易发山洪灾害威胁校舍的安全防御和学校师生的转移工作。督促涉及防洪安全的学校落实汛期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师生生命安全,指导学校灾后规划重建工作。

县工信局:负责协调有关工业企业防汛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防汛抗旱资金,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防汛抗旱应急除险,水毁防洪工程、抗旱工程的修复,防汛抗旱非工程措施水毁修复;根据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下达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降雨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巡査排査、监测预警、工程治理等防治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向防汛指挥部门提供地质灾害预测预报预警信息。负责提供防汛抗旱救灾所需的基础测绘资料和技术支持,做好防灾救灾的测绘保障工作。负责农村居民住房灾后重建的规划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城市城区小区排涝及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工地等防洪安全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分局:组织指导全县水运和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负责协调、督促、检査所辖枢纽工程防洪安全,组织监管汛期通航秩序,督促地方政府加强渡运安全管理。汛期督促船舶航行服从防洪安全要求,配合水利部门做好汛期通航河道的堤岸保护。保障抗洪抢险车辆的优先通行。组织调配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 必要时实行水上交通管制。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及农作物种子的供应。负责所辖场、所的堤防建设、管理和抗洪抢险工作。负责紧急情况下抗洪抢险所需麻袋、编织袋、灾民救济粮供应,以及洪水威胁县内粮食转移等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所需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县文广新旅局:负责协调县电视台及网络媒体对全县防汛抗旱救灾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及重大灾情资料收集、录像工作,及时主动向上级新闻部门提供稿件;必要时,根据县防指的要求,及时发布防汛抗旱信息。县文广新旅局组织指导旅游景区、旅行社制订防汛应急预案,负责旅游景区防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旅游景区、旅游团队落实防汛应急各项措施,保障团队游客生命安全。

县卫健委:负责组织水旱受灾群众及防汛抗洪人员的医疗救护、健康教育、心理援助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对灾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抗洪抢险所需木材、毛竹等器材的供应,组织做好林业系统的防汛工作。

县城管局:负责城市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防洪保安工作(防台风期间要做好沿街广告招牌、高空易掉物品的安全防范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城市防汛抗旱预案和应急供水预案;负责城镇地下水管网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区道路排涝;配合水利部门搞好城市防洪排涝工程建设。

县供销社:负责组织协调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有关物资的筹集和供应。

县水文站:负责水、雨情的监测、分析、预测、预报;负责墒情监测、分析,收集墒情资料并编制土壤墒情公报;负责发布洪水、枯水水情预警。

中国电信弋阳分公司、中国移动弋阳分公司:负责保障县内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做好汛期通信保障工作,保障水情信息和防汛抗旱调度命令、水旱灾害信息传递及时。紧急情况下,调度应急通信设备,做好应急通信线路的架设和通讯设施的供应,保障防汛指挥调度联络畅通。

国网弋阳供电分公司:组织指导所辖电力部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编制并组织实施;负责按防汛抗旱要求实施电力调度,保障抗洪、排涝、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以及应急抢险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负责供电系统所属水电厂防洪安全的协调、督促、检査和落实。

弋阳火车站:组织铁路防洪保安工程建设和维护。负责所辖铁路工程及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责成建设单位清除铁路建设中的碍洪设施。

中国石化弋阳分公司:负责防汛抗旱所需油料的储备、供应和调运工作。

2.1.4 县防办职责

承办县防指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工作;组织制订县本级水工程度汛方案和县内主要江河湖泊、水利工程防御洪水预案;及时掌握气象、水文和水利工程运行情况,实施对全县主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防汛抗旱调度;督促分蓄洪区安全设施建设、管理及运用的各项准备工作;负责组织防汛指挥系统、信息系统和抗旱服务队建设;负责县级防汛物资和设备的储备、征集、调拨;负责收集、报告洪涝、干旱灾情,督促检査水毁工程修复;检査督促河道清障工作;负责提出特大防汛、抗旱及县级防汛专项资金的安排意见。

2.1.5 县防指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县防指决定成立综合协调、监测预警、宣传报道、抢险救援、水利调度、交通运输、灾评救助、医疗救助等8个应急工作组。

县防指启动应急响应时,各应急工作组在县防指统一指挥下集中开展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人任组长,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工作;收集、审核、发布重要信息;协调做好县防指领导赴现场指挥的相关保障工作;统筹协调各类会务保障工作。负责向市防指、县委县政府报送信息;负责汇总各乡镇(街道)防指、县防指成员单位信息;负责值班信息编辑审核。

(2)监测预警组:由县气象局负责人任组长,负责预测天气形势,分析水情、汛情发展趋势,做好预警;负责山洪灾害信息发布。

(3)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负责人任组长,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收集整理重大灾情、抢险救灾的文字音像资料;协调防汛救灾新闻发布和网络舆情监测引导工作。

(4)抢险救援组: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人任组长,负责协调部队和其他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抢险力量参加抗洪抢险,统筹调配各类防汛物资和抢险物资装备;抢险救援组承担军地抢险救灾联动工作。

(5)水利调度组:由县水利局负责人任组长,负责水利工程调度;负责收集圩堤、水库、山塘等水利工程险情信息;负责组派水利专家,协助指导当地做好洪涝灾害引发的工程险情、山洪灾害等险情处置。

(6)交通运输组: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人任组长,保障抗洪抢险车辆优先通行;组织调配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所需车辆、 船舶等运输工具,必要时实行水上交通管制。

(7)灾评救助组: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人任组长,负责协助各地开展洪涝灾情调查、灾害损失评估;指导做好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工作。

(8)医疗救助组:由县卫健委负责人任组长,负责指导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保障,为受灾群众和抢险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指导灾区开展饮用水源监测,防范、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2.2 各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按照上级要求,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其机构参照县防指组织结构设立。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结构

水利部门所属的管理机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等,汛期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灾组织,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灾工作。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1)县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灾害性天气和水文情报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有关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县气象、水文部门应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及时报县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并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报上一级防指。

(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和台风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按有关报汛规定加密测验时段,分析江河洪水演变趋势,预测江河洪峰水位、流量及其推进速度,并将信息报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为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2 工程信息

3.1.2.1 堤防工程信息

1)当江河湖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上报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生洪水地区的乡镇(街道)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每日上午8时前向县防指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堤防、涵闸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2小时内报县防指。

2)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 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岀逬一步的抢险决策。

3.1.2.2 水库工程信息

(1)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2)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3)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工农业生产、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按规定渠道、程序、时限向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等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至县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国家防总《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4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2)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掌握水雨情变化、县内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规定上报受旱情况。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国家防总《水旱灾情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及时上报。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防汛抗旱实行“安全第一,以防为主”的方针,在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工程准备、预案准备、物料准备、通信准备、防汛抗旱检查以及日常管理等方面做好预防预警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 在有堤防保护的城镇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江河湖库和城市防洪预案、台风防御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和抗旱预案、城市抗旱预案等。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江河湖堤防险工险段,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备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讯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严禁河道非法采砂和随意侵占行洪河道的行为,对在洪泛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2.2 江河洪水预警

(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县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县防指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凡需对外通报上下游汛情的,按照水文部门的规范程序执行。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2.3 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洪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3.2.4 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应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自然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 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视检查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检。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灾害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并组织受灾群众快速转移。同时,灾害信息报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5 台风灾害预警

(1)根据中央气象台发布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信息,气象部门应密切监视,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并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指。对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县气象局应尽早给防汛部门发布信息。

(2)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同时,气象部门通过各种媒体宣传防御办法。

(3)水利部门应根据台风影响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主要湖泊和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不利影响,加强水工程的检查,必要时对水库蓄水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4)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査,必要时釆取加固措施。

3.2.6 干旱灾害预警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釆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实时掌握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岀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抗旱服务网络的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2.7 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3 预警支持系统

釆用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为我县防汛抗旱预警预防的支持系统,提供雨水情信息和洪水、干旱风险图以及防御洪水方案、抗旱预案等,形成统一构架的预警预防应用和运行支持系统。

3.3.1 洪水、干旱风险图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 防御洪水方案

(1)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组织编制和修订防御江河洪水方案,主动应对江河洪水。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情况的变化,组织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3)各类防御江河洪水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按规定报批,批准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各地各有关单位应坚决贯彻执行。

3.3.3 抗旱预案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2)抗旱预案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凡经审批的各类抗旱预案,各地各有关单位应坚决贯彻执行。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Ⅰ、Ⅱ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县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经县防指指挥长审定,报县防指总指挥批准,以县防指的名义发布,并及时报市防指;Ⅲ、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县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经县防指副指挥长审定,报县防指指挥长批准,以县防指的名义发布,并及时报县防指总指挥和市防指。

4.1.2 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关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按照调度权限由所属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授权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必要时,视情况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县防指成员单位应按照县防指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县、乡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工作。

4.1.5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应立即上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6 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7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力量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2 Ⅰ级应急响应

4.2.1 当发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件时,县防指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信江流域发生特大洪水;

(2)重点小(一)型以上水库发生垮坝;

(3)全县60%以上农作物受旱,6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特大干旱;

(4)县城区发生极度干旱;

(5)按照省防指、市防指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I级响应的情况。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 当发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件时,县防指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信江、乐安河流域发生大洪水;

(2)一般小(一)型水库发生垮坝;

(3)全县50%以上农作物受旱,5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特大干旱。

(4)县城区发生重度干旱;

(5)超强台风登陆并严重影响我县;

(6)按照省防指、市防指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II级响应的情况。

4.3.2 Ⅰ、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办及时向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防指及县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I 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情旱情等情况,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弋阳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地方、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由县防指总指挥主持召开全县紧急动员会部署工作;县防指总指挥主持县防指会商会,县防指各成员参加会议,根据需要,气象、水文、应急管理、水利、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相关乡镇(街道)防指汇报有关情况。

响应期内,县防指每天召开一次会商会,由县防指总指挥或指挥长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参加,指挥长主持则将情况报总指挥。

(3)县防指将启动应急响应及防汛抗旱救灾情况迅速上报市防指,县委、县政府,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有关情况。

(4)县防指报请县委、县政府派出工作组,赴一线进行督导。根据需要,派出县防指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

(5)根据抗洪抢险抗旱救灾需要和各地请求,县防指发出防汛抗旱抢险物资调拨令。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及时下拨防汛抗旱救灾资金和物资,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和县公安局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力量参加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等做好防汛抗旱救灾物资、人员的运输保障工作。

(6)县防指总指挥或指挥长坐镇县防指指挥,县防指成员单位加强应急值守,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县防指成员及联络员保持联络畅通。县委宣传部、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卫健委、县气象局、县水文站等成员单位派员在县防办参与24小时联合值班,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宣传工作和人员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县防指成员单位每日17时前向县防指汇报本部门防汛抗洪抗旱救灾行动情况,重要信息及时报告。

(7)县防指成立综合协调组、监测预警组、宣传报道组、抢险救援组、水利调度组、交通运输组、灾评救助组、医疗救助组等8个工作组,实行集中办公。

(8)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严重程度及抢险救灾进展,由县防指报请县委、县政府及时向市防指请求增援。

(9)相关乡镇(街道)防指根据有关预案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做好有关工作,每日不少于2次向县防指报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汛情、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10)县防指、有关乡镇(街道)防指根据汛情、旱情依法按程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 当发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件时,县防指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信江、乐安河流域发生较大洪水;

(2)小(二)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3)千亩堤防发生垮坝;

(4)全县40%以上农作物受旱,4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严重干旱;

(5)县城区发生严重干旱;

(6)强台风登陆并严重影响我县;

(7)按照省防指、市防指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4.4.2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办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防指及县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Ⅲ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情旱情等情况,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弋阳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地方、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由县防指指挥长主持召开县防指全体成员紧急会,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县防指会商会,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气象局、县交通局、县水文站等单位参加。根据需要,气象、水文、应急、水利、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相关乡镇(街道)防指汇报有关情况。

响应期内,县防指每2天召开一次会商会,由县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并将情况报县防指总指挥、指挥长,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根据汛期、旱情发展变化,适时增加会商次数。

(3)县防指将启动应急响应及防汛抗旱救灾情况迅速上报市防指,县委、县政府,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

(4)县防指报请县委、县政府派出工作组,赴一线进行督导。根据需要,派出县防指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

(5)县防指加强值守,县委宣传部、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卫健委、县气象局、县水文站根据需要派员到县防办参与联合值班。气象、水文、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提供信息,并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灾害预警发布工作。县防指及时将相关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部署等情况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

(6)县防指视情成立综合协调组、监测预警组、宣传报道组、抢险救援组、水利调度组、交通运输组等6个工作组。

(7)县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洪涝干旱灾情及动态。

(8)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严重程度及抢险救灾进展,由县防指报请县委、县政府及时向市防指请求增援。

(9)相关乡镇(街道)防指根据有关预案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做好有关工作,每日向县防指报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汛情、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4.5 Ⅳ级应急响应

4.5.1 当发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件时,县防指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信江、乐安河流域同时发生一般洪水;

(2)小(二)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

(3)千亩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4)全县30%以上农作物受旱,3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严重干旱。

(5)县城区发生中度干旱;

(6)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或台风登陆并对我县造成较大影响;

(7)按照省防总、市防指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IV级响应的情况。

4.5.2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办及时向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防指及县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I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情旱情等情况,乡镇政府、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弋阳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地方、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由县防指指挥长主持召开县防指部分成员会,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县防指会商会,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气象局、县水文站等单位参加。气象、水文、应急、水利、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相关乡镇(街道)防指汇报有关情况。

响应期内,县防指每3天召开一次会商会,由县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并将情况报总指挥、指挥长,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根据汛期情、旱情发展变化,适时增加会商次数。

(3)县防指将启动应急响应及防汛抗旱救灾情况迅速上报市防指,县委、县政府,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

(4)县防指报请县委、县政府派出工作组,赴一线进行督导。根据需要,派出县防指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

(5)根据抗洪抢险抗旱救灾需要和各地请求,有关部门做好救灾资金下拨、防汛抗旱救灾物资、人员调配和运输保障。

(6)县防办加强值守,县委宣传部、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卫健委、县气象局、县水文站根据需要派员到县防办参与联合值班。气象、水文、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提供信息,并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灾害预警发布工作。县防指及时将相关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部署等情况通报县防指成员有关单位。

(7)县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洪涝干旱灾情及动态。

(8)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严重程度及抢险救灾进展,由县防指报请县委、县政府及时向市防指请求增援。

(9)相关乡镇(街道)防指根据预案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级别急响应,做好有关工作,每日向县防指报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汛情、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4.6 应急响应终止

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减缓趋势,由县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经县防指指挥长同意后,宣布结束应急响应。

4.7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7.1 江河洪水

(1)当江河洪水超过警戒水位时,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申请调用预备役、武警、消防等抢险队伍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江河洪水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启用分洪河道,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增加河道泄洪能力、临时抢护加高堤防等。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县防指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7.2 渍涝灾害

(1)当出现渍涝灾害时,县、乡防指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启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活秩序。

(2)在江河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4.7.3 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水利、自然资源、应急、气象、水文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转移临界值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对是否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或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人武部、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5)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水利、自然资源、气象、应急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釆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6)若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灾害。

4.7.4 台风灾害

4.7.4.1 台风(含热带低压)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

4.7.4.2 发布台风警报阶段

(1)气象部门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分析和预报,作出台风可能登陆地点、时间和强度的预报,并立即报县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文部门做好洪水预报的各项准备。

(2)台风可能影响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洪指挥机构的领导以及水工程防汛负责人,应根据台风警报情况,及时上岗到位,并对防御台风各项工作进行部署。

(3)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督促相关地区组织力量加强巡查,督促对病险水库、堤防、涵闸进行抢护或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做好受台风威胁地区群众的安全转移准备工作。台风可能明显影响的地区,各类水库应将水位降到汛限水位以下。

(4)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要及时播发台风预警信息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防御部署。

4.7.4.3 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阶段

(1)气象部门及时作出台风可能经过我县的地区、时间和风力、暴雨的量级预报,水文部门据此提前作出江河洪水的预报。

(2)台风可能影响地区的防汛指挥机构领导及水工程防汛负责人应立即上岗到位,根据当地防御洪水(台风)方案,进一步检査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对台风可能严重影响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发布防台风动员令,落实防台风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组织指挥防台风和抢险工作。

(3)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做好工程的保安工作,加强工程巡查,并根据降雨量、洪水预报,控制运用水库、水闸及江河洪水调度运行。

(4)洪水预报将要受淹的地区,做好人员、物资的转移。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地区要提高警惕,落实应急措施,做好人员、物资的转移准备工作。

(5)台风中心可能经过的地区,居住在危房的人员应及时转移;成熟的农作物视情况组织抢收抢护;高空作业设施应做好防护和加固工作; 电力通信部门落实抢修人员,一旦设施受损,应迅速组织抢修,保证通信和供电畅通;城建部门做好城区树木的保护工作;医疗卫生部门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医疗队集结待命。

(6)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增加对台风预报和防台风措施的播放和刊载。

(7)武警部队和消防大队,根据抢险救灾预案,做好各项准备,一有任务即迅速赶往现场。公安部门做好社会治安工作。

(8)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防台风行动情况。

4.7.5 堤坝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布警报。信江河干流堤防发生决口、水闸垮塌、水库垮坝等突发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

(2)堤坝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第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应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工作。

4.7.6 干旱灾害

农业干旱指标与农业干旱等级关系对照表

干旱等级

轻度干旱

中度干旱

严重干旱

特大干旱

降水距平百分率(%)

-20~30

-30~50

-50~80

<-80

水库蓄水量距平百分比(%)

-10~30

-31~50

-51~80

<-80

蒸发与降水比

1.40~2.50

2.51~3.00

3.01~3.50

3.51以上

连续无雨日数(天)

10~20

21~30

31~45

>45

作物受旱面积百分率(%)

<30

31~50

51~80

>80

人畜饮水困难率(%)

10~20

21~40

41~60

>60

城市干旱缺水等级标准

干旱指标

轻度

中度

重度

缺水率(%)

5~10

11~20

大于20

当发生干旱时,县防指根据实际情况,按特大干旱、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制订相应的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强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抗旱会商和科学调度,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投入抗旱,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各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落实职责,协调联动,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2)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必要时经过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3)强化旱情的监测、分析、预测、预报和信息发布,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趋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发电水库按照“抗旱用水第一,发电第二”的原则,按下游抗旱用水需求调度运行。

(4)开源。采取临时措施尽可能从江河湖泊引水,各类蓄水工程尽量蓄水。同时,抓住有利条件实施人工增雨,尽力为抗旱增加水源。

(5)节流。大力推行节约用水,科学用水,大力推广抗旱节水新技术、新产品,杜绝浪费,提高水的利用效率。

(6)加强灌区用水管理,维护正常的用水秩序,防止发生水事纠纷。

(7)做好旱情、灾情的上传下达和抗旱宣传报道。

4.8 江河水库紧急处置措施

紧急处置的主要原则是蓄泄兼筹,以泄为主。在各控制站河段安全泄量允许下充分发挥河道泄洪功能;当遇超过河道现状泄洪能力的洪水时,首先弃守小圩堤,继而全力抢险,保护重点堤防、城市和地区的安全;遇特殊情况,采取非常措施控制洪水漫延。

4.8.1 江河水库抗洪紧急处置措施

信江防洪重点是城南圩堤、旗山圩堤。当发生接近10年一遇洪水且洪水仍在上涨,全力组织人员上堤查险、抢险。当洪水位接近47.24米时,及时做好保护县内人员转移疏散工作,尽最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8.2 水库工程抗洪紧急处置措施

各类水库严格按照批准的度汛方案调度运行,坚决杜绝超蓄;若遇超标准洪水或重大险情,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仍继续上涨可能危及大坝安全时,在全力抢险的同时,考虑启用非常溢洪道加大泄洪,甚至考虑炸副坝等非常措施泄洪。采取上述非常措施时,提前通知下游各乡镇及相关单位,做好抗洪抢险准备和群众安全转移工作。

当发生不可抗御超标准洪水或因其它原因导致水库溃坝失事时,按照事先制定的水库风险图和下游群众安全转移预案,迅速做好水库下游相关地区的安全转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4.9 信息报送和处理

4.9.1 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

4.9.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9.3 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负责。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上报。

4.9.4 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9.5 当险情、灾情严重或发生人员伤亡时,应立即报送县防指。

4.9.6 当水旱灾害涉及或者可能影响毗邻县的,县防指应当及时向毗邻县通报;当水旱灾害涉及或者可能影响市外的,县防指应当及时向相关地区通报并向市防指报告。当县防指接到特别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应立即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并及时续报。

4.10 指挥和调度

4.10.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10.2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10.3 发生重大水情灾害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11 抢险救灾

4.11.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11.2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县政府和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11.3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重要堤防的险情整治、决口抢堵和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按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队等实施。

4.11.4 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12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2.1 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12.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2.3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2.4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水源。

4.12.5 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2.6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3 社会力量与参与

4.13.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件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13.2 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理,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4 信息发布

4.14.1 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4.2 县级新闻单位公开报道的全县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和发布。

4.14.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4.4 新闻报道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报道为主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适度把握的原则。

4.14.5 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应对新闻报道统筹安排,根据防汛抗旱形势明确新闻报道重点。

4.15 应急结束

4.15.1 当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5.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5.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量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特急水旱灾害信息必须优先、快捷、准确传递。防汛计算机网络提供单位必须依法保证防汛信息网络的畅通。

5.1.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5.1.3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调当地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1.5 水文部门和水工程管理单位对自建的防汛信息报汛网必须保证防汛信息及时采集和传输。堤防及水库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1.6 建立和公布防汛责任人的通讯方式。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5.2.1.1 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者容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5.2.1.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和突击力量。

(2)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包括地方组建的专业防汛抢险队和解放军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3)调动防汛抢险队伍程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工程管理单位所管理的防汛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调动;若需上级或同级的其他区域防汛抢险队伍支援,则应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申请,由其负责协调,统一调动。

(4)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县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驻地部队参加的,由县人民政府向县人武部提出,由县人武部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办理。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应通过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县人武部提出申请,由县人武部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申请调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时,应说明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釆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2.抗旱队伍

(1)抗旱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在旱区组织起群众性的抗旱队,乡自为战、村自为战、组自为战,抗御旱灾减少损失。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建的抗旱服务队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抗旱期间发挥骨干作用,为旱区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租赁、销售抗旱机具和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3)有抗旱任务的工程管理单位是抗旱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用水计划和调度,加强对输水设施和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4)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队伍、消防、应急部门均为应急抗旱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影工作部门根据旱情发展和有利作业的天气气候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消防、应急部门在紧急情况下出动消防车辆解决人畜饮水困难。

5.2.3 供电保障

供电部门应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负责保障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以及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部门,防汛抗旱期间特别是抗洪紧张阶段,应准备足够的车辆、船舶,随时待命启动,优先保证防汛车辆的通行和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负责大洪水时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做好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船舶的调配使用;紧急防汛期,负责河道禁航保障。

5.2.5 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症,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 治安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盗窃防洪抗旱物资设备等违法行为,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以及重要领导视察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 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防汛物资筹集和储备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以及“按需定额储备、讲究实效、专物专用”的原则,采取国家、省级、市级、地方专储、代储和单位、群众筹集相结合的办法。

(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工程管理单位相应设立防汛仓库,根据规范储备的防汛物资品种和数量,结合本地抗洪抗旱的需要和具体情况,按计划储备相关物资。指挥部防汛物资仓库,按计划储备草袋、编织袋、石料、潜水设备、柴油发电机、打桩机、移动照明系统、管涌抢护围井、冲锋舟、防汛快艇和土工布等抗洪抢险设备和物资。县林业、交通等成员单位,汛前做好木材、毛竹、汽车、船舶等防汛抗旱物资设备的组织的协调供应。县级防汛物资主要用于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救生物资的应急需要,储备的品种主要用拦挡洪水、导渗堵漏、堵口复堤等抗洪抢险急需的抢险物料,用于救助、转移被洪水围困群众及抗洪抢险人员配用的救生器材,用于抢险施工、查险排险的小型抢险机具。

(2)乡镇物资储备。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工程管理单位相应设立防汛仓库,根据规范储备的防汛物资品种和数量,结合本地抗洪抗旱的需要和具体情况,按计划储备相关物资。

(3)群众自筹。防汛任务繁重的乡镇(街道),普遍实行群众自筹防汛物资的制度,按具体任务要求,分配各家各户储备一定数量的草袋、编织袋,抗洪急需时集中调配,统一使用。

(4)县级储备一定数量的“旱地龙”和油料等抗旱物资。易旱地区应积极做好应急的抗旱物资储备和水源储备。

2.物资调拨

(1)物资调拨原则。实行“先近后远,先下后上,先主后次,急用优先”的原则。县级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全县抗洪抢险急需。

(2)物资调拨程序。首先调用防汛抢险地点附近的乡镇和工程管理单位的防汛物资,如实在不能保证需要,则申请上级进行物资支援。当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县级储备的防汛物资出现严重短缺时,则由指挥部向市防指请求物资支援。

(3)当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防汛抗旱急需用时,可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开征集。

5.2.8 资金保障

5.2.8.1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防汛抗旱工程和非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防汛抗旱应急除险和遭受水旱灾害水利工程的修复;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等。

5.2.8.2 防汛抗旱资金主要用于防汛抗旱规划的编制及防汛抗旱工程和非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遭受水旱灾害地区的防汛抗旱和水利工程修复,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和运输、防汛抗旱应急除险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允许列支的其他方面。各项防汛抗旱资金,应严格执行有关资金管理使用方法规定的使用开支范围,确保专款专用。

5.2.8.3 各级政府还应安排救灾资金,当灾民基本生活经费发生困难时给予专项补助。

5.2.8.4 财政、审计部门加强防汛抗旱和救灾资金的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5.2.9 社会动员保障

5.2.9.1 遵照《防洪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责任,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加抗旱工作的责任。

5.2.9.2 汛期或旱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5.2.9.3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5.2.9.4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期,各级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指挥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3 技术保障

5.3.1 建设防汛抗旱指挥系统

5.3.1.1 建立完善以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为中心的县、乡镇、工程管理单位防汛通信与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5.3.1.2 加强现有水文自动测报系统管理维护,确保水情信息及时传递至县防指和市防指。

5.3.1.3 改进水情信息采集系统,使全县各主要报汛站的水情信息能及时准确传输、报送到县防指。

5.3.1.4 建设全县墒情监测和抗旱信息管理系统,为宏观分析全县抗旱形势和作出正确的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5.3.1.5 建立防汛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级防汛抢险救灾信息的共享。

5.3.1.6 建立全县旱情监测和宏观分析系统,建设旱情信息采集系统,为宏观分析全县抗旱形势和作出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5.3.1.7 建立洪旱灾预测及后评估系统。建立灾后总结反思机制,提高防灾抗灾能力。

5.3.2 建立专家组

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专家组。当发生水旱灾害时,则统一调派专家参加会商,或赴发生过程险情的现场指导抢险,以及指导抗洪抗旱救灾等。

5.4 宣传、培训和演练

5.4.1 公众信息交流

5.4.1.1 汛情、旱情、工情及防汛抗旱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5.4.1.2 当主要江河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并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大严重影响;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分管权限,由县防指统一发布汛期、旱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5.4.2 培训

5.4.2.1 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对防汛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机动抢险队负责人的培训,由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管理权限统一组织培训。

5.4.2.2 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举办一次培训。同时,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5.4.3 演练

5.4.3.1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特别是抗洪抢险和疏散撤离灾区群众的演习,以检验、完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演习结束后应进行总结。

5.4.3.2 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的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交通部门要加强水上搜救演练。

6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6.1.1 发生重大灾情时,当地人民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

6.1.2 应急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1.3 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以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1.4 当地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保护灾区正常的生活环境。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水旱灾害过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查清、汇总防汛抗旱抢险料物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抗旱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6.3.1 对影响当前防洪安全、抗旱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抓紧摸清情况、制定计划、实施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其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也应尽快恢复功能。

6.3.2 遭到水毁的交通、电力、通信、气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灾后重建

洪涝灾害发生后,按照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和相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共同实施灾后重建工作。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若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

6.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6.5.1 调查和总结

水旱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县防指按照有关程序组织事件调查,并对应急工作过程进行总结,提出调查报告和总结报告,报县委、县政府和相关部门。

6.5.2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防汛抗旱过后都应从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差距。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指出努力方向,进一步把工作做好。

6.6 保险理赔

各保险机构成立应急工作组,积极配合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切实做好救灾理赔工作,并在第一时间启动保险理赔应急预案,统筹调配人员和物资,深入灾区一线,开展查勘定损和理赔工作。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1.1 雨量:雨量的等级分为小雨、中雨、大雨、暴雨、大暴雨、特大暴雨六级,通常按其24小时降雨强度划分如下:

单位:毫米

等级

小雨

中雨

大雨

暴雨

大暴雨

特大暴雨

降雨量

H<10

10≤H<25

25≤H<50

50≤H<100

100≤H<250

H≥250

7.1.2 水位:指江、湖、水库的水面比固定基面高多少的数值,通常反映河水上涨或下降的标志。防汛抗旱通常用的特征水位有警戒水位、保证水位和汛限水位。

7.1.2.1 警戒水位:指江河漫滩行洪,堤防可能发生险情,需要开始加强防守的水位。

7.1.2.2 保证水位:指保证堤防及其附属工程安全挡水的上限水位。

7.1.2.3 汛限水位:指水库在汛期允许兴利蓄水的上限的水位,也是水库在汛期防洪运用时的起调水位,每年汛前由相应权限的防汛指挥机构审批核定。

7.1.3 洪水:指暴雨或迅速的融冰化雪和水库溃坝等引起江河水量迅猛增加及水位急剧上涨的自然现象。

7.1.3.1 小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小于5年一遇的洪水。

7.1.3.2 较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5~20年一遇的洪水。

7.1.3.3 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20~50年一遇的洪水。

7.1.3.4 特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7.1.4 干旱:通常是指某持续时段内,自然降水较常年同期均值显著偏少的一种气候异常现象.

7.1.4.1 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所占所在地区总人口的比例在20%以下。

7.1.4.2 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0%-5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总人口的比例达20%-40%。

7.1.4.3 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0%-8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总人口的比例达40%-60%。

7.1.4.4 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总人口的比例高于60%。

7.1.5 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7.1.5.1 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7.1.5.2 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低于正常需求量的10%-2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较大影响。

7.1.5.3 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7.1.5.4 城市极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生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7.1.6 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将要超过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当汛情趋缓时,有关防汛指挥机构应适时宣传结束紧急防汛期。

7.1.7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防办负责管理,每五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由县防办召集有关部门专家评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县政府批准。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汛期过后,县、乡防汛指挥部应及时进行总结、评比、表彰等工作。对在防汛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程序予以表扬或表彰;对在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同时原预案废止。

弋阳县地震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

2.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2.2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2.3 现场指挥机构

3.预防与预报

3.1 风险评估

3.2 地震监测

3.3 临震预报

4.应急响应

4.1 灾害分级

4.2 分级响应

5.灾情报告

5.1 震情速报

5.2 灾情报告

6.指挥与协调

6.1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

6.2 较大地震灾害

6.3 一般地震灾害

6.4 应急结束

7.恢复重建

7.1 恢复重建规划

7.2 恢复重建实施

8.保障措施

8.1 队伍保障

8.2 指挥平台保障

8.3 物资与资金保障

8.4 避难场所保障

8.5 基础设施保障

8.6 宣传、培训与演练

9.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9.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9.2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9.3 应对市内外邻近地区强震波及

10.附则

10.1 奖励与责任

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

10.3 加强监督

10.4 区域协调

10.5 预案解释

10.6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西省地震应急预案》《上饶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饶市地震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弋阳县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行政区域为主,快速反应、科学施救的工作原则。

1.4.2 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化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全面做好地震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

1.4.3 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2 组织机构

2.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主要职责:

分析、判断地震趋势和确定应急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

协调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

根据地震监测预警或震区灾情情况,发布地震应急工作指令;

必要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跨县的紧急应急措施建议;视灾情请示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和救援力量给予支援;

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人武部副部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必要时,由县长担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分管副县长担任第一副总指挥,其他人员作相应调整。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由县人武部、县应急管理局、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县发改委、县公安局、县教体局、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分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卫健委、县市管局、县文广新旅局、县气象局、上饶银保监弋阳监管组、县水文站、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红十字会、国网弋阳供电分公司、中国移动弋阳分公司、中国电信弋阳分公司、弋阳火车站负责同志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2.2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主要职责:贯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协调、督促全县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修订县地震应急预案,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地震应急预案编制工作;承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现场指挥机构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靠前指挥、协调、督导抗震救灾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成员纳入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机构。按照行政区域为主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3 预防与预报

3.1 风险评估

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地震灾害风险调查,摸清地震灾害风险底数,做好地震重点危险区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和地震综合防范工作。

3.2 临震预报

在市人民政府发布我县短期地震预报的基础上,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震情短临跟踪工作,对明显临震异常,提出临震预测意见,报告县人民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在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根据预测意见发布四十八小时内的临震预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同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4.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县内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4.1.2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县内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4.1.3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县内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1.4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县内3.5级以上、4.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4.2 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配合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做好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配合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做好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县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地震应急工作。

对震中在县中心城区或其他特殊地区的地震,根据需要提高响应级别。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地震灾害分类标准及分级响应表

地震灾害

等 级

分级标准

应急响应

初判标准

响应

级别

应急处置

工作主体

人员死亡

(含失踪)

直接

经济损失

特别重大

地震灾害

300人以上

占市上年GDP1%以上

县内6.0级以上

Ⅰ级响应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重 大

地震灾害

50-300人

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县内5.0级—6.0级

Ⅱ级响应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较 大

地震灾害

10-50人

造成较重经济损失

县内4.0级——5.0级

Ⅲ级响应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一 般

地震灾害

10人以下

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县内3.5级——4.0级

Ⅳ级响应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5 灾情报告

5.1 震情速报

县内发生2.5级以上地震,县应急管理局迅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收集,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启动震情信息发布绿色通道,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5.2 灾情报告

5.2.1 地震发生后,震区所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将灾情、社情等信息报县人民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发生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迅速组织成员单位开展灾情收集、会商研判,报县委、县政府,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5.2.2 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分别迅速了解水库等水利设施破坏、山体滑坡等次生地质灾害情况,应急、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及时收集了解情况,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5.2.3 必要时,县自然资源局协调利用航空遥感和卫星遥感手段提供灾区影像和地图资料,出动飞行器开展灾情航空侦察,将情况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5.2.4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6 指挥与协调

6.1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

6.1.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先期处置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及震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本着“先期处置”的原则,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1)震后立即依法实施交通管制,保证持证救援专用车辆优先通行,限制民用车辆、大型车辆进入极重灾区;向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实时报告道路通行状况。

(2)发动当地干部群众和社会救援力量开展自救互救;派遣消防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

(3)向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灾情和救灾需求。在通讯设施损坏或通讯受阻情况下,迅速启动备用信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救灾通讯畅通。

(4)紧急协调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5)周密考虑救援队伍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指挥机构的条件保障,在指导帮助救援人员准备营地时,一并考虑临时厕所的搭建。

(6)组织力量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

(7)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8)加强信息报告,向省、市人民政府提出市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和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

6.2 较大地震灾害

6.2.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先期处置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及震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本着“先期处置”的原则,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1)震后立即依法实施交通管制,保证持证救援专用车辆优先通行,限制民用车辆、大型车辆进入极重灾区;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实时报告道路通行状况。

(2)发动当地干部群众和社会救援力量开展自救互救;派遣消防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

(3)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灾情和救灾需求。在通讯设施损坏或通讯受阻情况下,迅速启动备用信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救灾通讯畅通。

(4)紧急协调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5)周密考虑救援队伍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指挥机构的条件保障,在指导帮助救援人员准备营地时,一并考虑临时厕所的搭建。

(6)组织力量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

(7)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8)加强信息报告,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市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和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

6.3 一般地震灾害

6.3.1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先期处置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和组织抗震救灾工作。县抗震指挥部及震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1)依法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信息共享。

(2)采取应急措施,保证应急通讯畅通。

(3)组织消防救援等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等。协调驻地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4)组织救灾物资调度和物流供给,开展灾民安置工作。

(5)组织开展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工作。

6.3.2 县应急处置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或震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县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和需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级别响应。必要时,县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响应级别。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根据抗震救灾需求,可请求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支持。需要市人民政府支持的事项,提请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市人民政府启动响应后,接受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抢险救援、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交通和社会秩序保障、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建(构)筑物安全鉴定、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工作组。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对以下工作进行部署,并组织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实施:

(1)指挥依法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信息共享,保证持证救援专用车辆优先通行,限制民用车辆、大型车辆进入重灾区,保证交通资源有序高效利用。

(2)指挥调度通信资源,实施应急通讯与常规通讯并行,保证救灾通讯畅通。

(3)派遣消防救援、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矿山应急救护、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医疗卫生救援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向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申请协调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搜救行动要不留死角,并持续7天以上。

(4)在保证交通畅通的前提下,统一采取物流模式配置救灾物资。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物资调度和物流供给。县乡两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统筹人数和乡镇、街道需求统一派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需求并组织分配安置。

(5)组织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乡镇、街道大范围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6)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讯、电力以及救灾人员、物资运输畅通。

(7)组织开展房屋、校舍等建(构)筑物安全性鉴定和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大型水库、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8)向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申请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

(9)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10)组织县直有关部门、非灾区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对口支援,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工作。

(11)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

(12)除和救灾有直接关系的领导同志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之外,其他同志均不以慰问、考察等名义赴灾区,避免占用抗震救灾交通资源和人力资源。

(13)执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县委、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抢险救援组。由县人武部、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卫健委等参加。

主要职责:

县人武部协调预备役部队并指挥民兵参加抗震救灾,清理灾区现场。

县应急管理局、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卫健委迅速调配所属救援队伍和装备,救援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

(2)群众生活保障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教体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

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制订、实施受灾群众安置与救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迅速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品,指导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妥善解决遇难人员善后事宜。指导应急避难场所的使用与管理。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和专业意见,引导群众安置和避险转移。

县教体局指导当地教育部门和学校立即组织转移和安置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适时组织学校复课或设立临时教室,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县财政局根据受灾群众生活保障需求统筹安排应急资金。

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农业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

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红十字会等部门紧急调配粮食、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稳定市场秩序。

县红十字会做好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

(3)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由县卫健委牵头,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商务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管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

县卫健委迅速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卫生监督与心理援助等工作。协调县外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工作。

县卫健委、县市管局调集、运送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

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联系及协调部队有关医院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后送。

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市管局等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配合县卫健委防范和控制传染病等疾病的爆发流行。

县农业农村局协调、指导地震灾区及周围地区做好动物疫病预防工作,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会同县卫健委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控。

(4)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县发改委牵头,县政府办、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分局、弋阳火车站、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文广新旅局、上饶银保监弋阳监管组、国网弋阳供电分公司、中国移动弋阳分公司、中国电信弋阳分公司等参加。

主要职责:

县政府办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迅速修复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启用应急通信系统,架设临时专用线路,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

县工信局为灾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无线电频率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分局、弋阳火车站等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组织修复被毁损的公路、铁路、桥梁、隧道、港口等设施,开辟救灾绿色通道。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及时运达,保障灾民转移的运输需求。

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国网弋阳供电分公司等迅速组织调集抢修队伍,修复被毁损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城市供电;启用应急发电设备,保障应急救援用电需求。

县发改委、县城管局组织力量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县文广新旅局组织修复广播、电视设施。

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上饶银保监弋阳监管组等按职责分工组织对受灾工矿商贸、水利和农业毁损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指导保险公司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

(5)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气象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

县应急管理局加强震情监视,恢复地震监测设施,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研判意见和强余震应对建议,指导次生灾害防范工作;监督矿山企业做好边坡坍塌、井下透水、顶板冒落、冲击地压及尾矿库溃坝等地震次生灾害的监测与预防工作,指导、协调相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处置。

县气象局强化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加强对次生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按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疏散群众。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污染防控措施。

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和放射性物质泄漏事件,及时扑灭火灾。

县水利局组织指导震区严密监视大坝堤坝等水利工程工情,发现被毁损的堤坝,立即组织专家对抢险紧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6)交通和社会秩序保障组。由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武警中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

县公安局依法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保证交通资源有序高效利用。建立救灾企业和志愿者备案报告机制,按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适度放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防范和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调配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

县公安局、县武警中队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

(7)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分局、上饶银保监弋阳监管组等参加。

主要职责: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分局等部门,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配合下,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情况、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及时发布成果信息。

上饶银保监弋阳监管组指导保险公司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

(8)建(构)筑物安全鉴定组。由县住建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城管局、县教体局、县水利局、县卫健委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力量对灾区民用房屋及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和震区重要水利工程进行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指导除险加固工作。

(9)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委网信办、县文广新旅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

县委宣传部组织有关媒体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

县委网信办做好网络舆情监测与引导。

县应急管理局适时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组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县文广新旅局协调广播电视开展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

6.4 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7 恢复重建

7.1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县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县自然资源、住建局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供地震灾区重建选址意见和灾区重建详细规划意见。

7.2 恢复重建实施

灾区人民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支持和指导。

8 保障措施

8.1 队伍保障

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陆地搜寻与救护、矿山应急救护、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产生活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地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县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向各有关研究机构对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建筑物抗震技术等方面申请提供技术支撑。

8.2 指挥平台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牵头构建地震应急现场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抗震救灾的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震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提供相应的资源和信息支撑。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级地震应急指挥、灾情速报和烈度速报技术系统建设、运维与更新,健全部门和军地间的资源统筹、信息速报、数据共享和数据库协同更新机制,提升对地震现场应急指挥平台的支撑能力。

8.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委、县商务局、县工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管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按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保障地震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装备器材、食品、燃料等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县人民政府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县财政对达到县级地震应急响应、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较困难乡镇(街道)地震应急工作给予适当支持。

8.4 避难场所保障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正常使用。

8.5 基础设施保障

县工信局保障地震应急通信系统基础设施建设的无线电频率需求。

县政府办组织通信部门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县文广新旅局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与地震信息发布绿色通道机制,确保人民群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县发改委、国网弋阳供电分公司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分局、弋阳火车站等建立健全公路、铁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依法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8.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应急、教育、文广新旅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县、乡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学校将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应急、教育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县、乡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9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9.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应对本行政区域3.5级以下强有感地震事件的主体。

县内发生3.0级以上、3.5级以下强有感地震,或发生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时,县应急管理局迅速向县委、县政府报告震情,并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报告县人民政府。

震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迅速获取地震影响和社会反应情况,应急工作情况报告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必要时,请求市应急管理局派出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给予指导。

9.2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县内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告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督导传言发生地人民政府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传言。县应急管理局、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根据情况派出专家分析传言起因,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工作。

9.3 应对市内外邻近地区强震波及

市邻近地区发生地震影响我县,或市内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时,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与影响程度,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响应意见,县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或者由县人民政府根据需求,直接启动应急响应,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10 附则

10.1 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或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地震应急结束后,根据地震灾害响应分级情况,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对预案效能进行评估,对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总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订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县应急主管部门备案。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县应急主管部门备案。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10.3 加强监督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将地震应急准备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由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10.4 区域协调

对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地震灾害,相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预案规定组织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工作,跨区域事项由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协调。

10.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10.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弋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9月15日印发的《弋阳县地震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弋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3.灾害预警响应

3.1 启动条件

3.2 响应程序

3.3 响应措施

3.4 响应终止

4.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市级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5 特殊情况启动条件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救灾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奖励与责任

8.4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8.5 预案解释

8.6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江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上饶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上饶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饶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上饶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自然灾害,是指发生在我县范围内的干旱灾害、洪涝灾害、台风、风雹(含雷电)、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本预案适用于上述自然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

发生自然灾害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启动条件的,启动

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县人民政府决定或工作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4)坚持平战结合,推进防抗救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为县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统筹指挥全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具体工作,配合省、市减灾委员会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县减灾委办室(以下简称县减灾办)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减灾委日常工作,主要负责向县减灾委领导报送减灾救灾信息,提出减灾救灾工作建议,与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和乡镇(街道)减灾委联系沟通,协调开展减灾救灾工作等。县减灾办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弋阳县减灾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各自职责做好全县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当发生较大、一般自然灾害时,县减灾委积极指导、支持

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工作。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灾情时,在县减灾委统一领导下,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成立综合协调、灾情信息评估、抢险救援、生活救助、安全维稳、医疗防疫、新闻宣传和灾后重建等工作组具体实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1)综合协调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气象局、县人武部参加。

主要职责:与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衔接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建立应急响应期间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工作;汇总上报灾情、救灾措施及工作动态。

(2)灾情信息评估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分局、县工信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县统计局参加。

主要职责:统计、收集、汇总、分析、报送重要信息;派出工作组对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进行核实评估;协助新闻宣传组统一发布灾情、救灾信息;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3)抢险救援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人武部、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公安干警、预备役部队、民兵、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以及其他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困群众及财产,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4)生活救助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商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委、县市管局、县供销社、县红十字会、弋阳火车站参加。

主要职责:申请、安排下拨救灾应急资金;调运粮食、食品、救灾种子、农药、药械等物资,保证灾区群众恢复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调配救助物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工作;根据需要及时启动救灾捐赠工作,接收和分配国内外捐赠款物。

(5)安全维稳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武警中队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调集警力及时驰援灾区,指导并协同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医疗防疫组。

由县卫健委牵头,县红十字会、县市管局参加。

主要职责:迅速组织卫生救援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向灾区紧急调拨必要的医疗器械和药品;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

(7)新闻宣传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委网信办、县应急管理局、县文广新旅局参加。

主要职责:按照规定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8)灾后重建组。

由县发改委牵头,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教体局、县科技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分局、县农业农村局、上饶银保监弋阳监管组、县气象局、县林业局、县市管局、县税务局、弋阳火车站、国网弋阳供电分公司参加。

主要职责:安排灾区恢复重建资金和项目,组织指导制定灾区住房以及其他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方案,指导制定或落实各项恢复重建减免和优惠政策。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的基础设施,尽快恢复供电、供水、交通、通信等。

3 灾害预警响应

3.1 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3.2 响应程序

县人民政府或者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启动本行政区域内的预警响应。

对可能出现影响多地的自然灾害,县减灾办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灾害监测预报信息,结合有关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决定启动县级救灾预警响应。

3.3 响应措施

县级预警响应启动后,县减灾办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县减灾委领导、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街道)及应急管理局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应对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前置力量,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级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3.4 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县减灾办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及相关业务指导部门报告。

对造成县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应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

4.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县、乡、村三级均须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应急管理局每天上午9时前将截至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上报。

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1.3 对于干旱灾害,各乡镇(街道)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减灾委或应急管理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

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县减灾委或应急管理局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主要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县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级响应。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1)在全县范围内死亡8人以上10人以下,或在一个乡镇(街道)范围内因灾死亡5人以上7人以下。

(2)在全县范围内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6万人以下,或在一个乡镇(街道)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5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在全县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或600户、

7000间或2000户以下,或在一个乡镇(街道)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50户以上、2000间或6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全县出现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在全县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18%以上23%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办、县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第一时间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按照县委、县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或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会商会,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县减灾委专家组成员及有关受灾乡镇(街道)负责人参加,对抗灾救灾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2)及时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决策部署。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市应急管理局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县应急管理局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或指派县减灾委主任率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县减灾委副主任根据灾情发展和县委、县政府部署,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4)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县减灾委专家组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5)根据需求,组织协调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和专业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各乡镇(街道)运送、发放救灾物资;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根据各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做好灾区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协调指导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7)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

区群众紧急转移。

(8)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等生产供应工作;做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施工进行技术指导;指导灾区工程修复工作,做好应急供水工作;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必要时向国家卫健委请求支援;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做好倒损房恢复重建的规划选址;及时监测因灾导致的环境污染或变化等情况。

(9)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10)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1.4 响应终止

应急救灾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办、县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报县委、县政府同意后终止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

下列情况之一的:

(1)在全县范围内因灾死亡5人以上8人以下或在一个乡镇(街道)范围内4人以上6人以下。

(2)在全县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5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或在一个乡镇(街道)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8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3)在全县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800间或260户以上、2000间或600户以下,或在一个乡镇(街道)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0间或18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全县出现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在全县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13%以上18%以下,或在一个乡镇(街道)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办、县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5.2.3 响应措施

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县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自然灾

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会商会,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县减灾委专家组成员及有关受灾乡镇(街道)负责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2)及时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市应急管理厅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县应急管理局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 小时值班制度。

(3)县减灾委副主任根据灾情发展和县委、县政府指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4)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县减灾委专家组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5)组织专业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调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

部队、民兵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根据乡镇(街道)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做好灾区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协调指导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

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7)根据需求,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8)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9)灾情稳定后,受灾乡镇(街道)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报送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4 响应终止

应急救灾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办、县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终止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较为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在全县范围内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或在一个乡镇(街道)范围内因灾死亡2人以上4人以下。

(2)在全县范围内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或在一个乡镇(街道)范围内因灾紧急转移安全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2万元以上1万人以下。

(3)在全县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400间或120户以上800间或260户以下,或在一个乡镇(街道)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60户以上、400间或130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全县出现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在全县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8%以上13%以下,或在一个乡镇(街道)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5%以上10%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办、县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县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5.3.3 响应措施

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县减灾委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组织县减灾委有关部门及有关受灾乡镇(街道)

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及时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市应急管理局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县应急管理局和各重

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派出县减灾办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4)及时掌握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5)根据乡镇(街道)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指导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组织专业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并指导社会组织、

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指导受灾乡镇(街道)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4 响应终止

应急救灾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办、县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终止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在全县范围内因灾死亡2人以上3人以下,或在一个乡镇(街道)范围内因灾死亡1人以上2人以下。

(2)在全县范围内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3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或在一个乡镇(街道)范围内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2万人以上0.6万人以下。

(3)在全县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或50户以上、400间或100户以下,或在一个乡镇(街道)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间或40户以上、300间或8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全县出现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在全县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4%以上8%以下,或在一个乡镇(街道)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8%以上13%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办、县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

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县减灾委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或委托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视情报县人民政府。

5.4.3 响应措施

根据县减灾委的安排部署,县减灾办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

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2)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市应急管理局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及时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县应急管理局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县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4)及时掌握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5)根据乡镇(街道)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生活救助组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6)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的申请,给予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方面的支援。

(7)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4 响应终止

应急救灾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办、县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报县减灾委同意后终止级响应。

5.5 特殊情况启动条件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的原中央苏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以及少数民族聚集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乡镇(街道)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灾情达到预案启动标准的80%,可酌情启动相应等级的县级救灾应急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指导乡镇(街道)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开展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灾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每年9月下旬开始,各乡镇(街道)应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口粮、饮水、衣被等方面困难及需救助的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同时以户为单位填写《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于10月10日前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接到各乡镇(街道)的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

总数据,于10月15日前报市应急管理局。

6.2.2 县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工作组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报送安排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的请示。

6.2.3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各乡镇(街道)向县政府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制定资金补助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县应急管理局通过政府采购、对口支援等方式,解决好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县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

6.2.5 县发改、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灾情稳定后,乡镇(街道)应急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进行需求评估,建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需重建台账,

逐级上报县、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3.2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各乡镇(街道)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制定资金补助方案,经县人民

政府批准后,专项用于各地倒损民房恢复重建。

6.3.3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倒损房恢复重建的规划选址、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等工作。县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4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采取全面普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

6.3.5 保险机构及时对参与政策性农房保险的倒塌民房进行查勘、定损,并根据保险合同进行理赔。

6.3.6 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委等部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及弋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等规定,安排县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各级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各乡镇(街道)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1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县人民政府应按照上年度本级财政收入的3‰-5‰的比例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确保查灾核灾、灾民安置救助、因灾倒房恢复重建等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7.1.2 县财政每年按照规定及我县救灾工作需要安排县级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预算。

7.1.3 县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逐步完善救灾补助项目、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

7.1.4 县人民政府年度预算安排的救灾资金不足时,财政安排的预备费用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和灾区恢复重建。

7.2 物资保障

7.2.1 县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乡镇(街道)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

设和管理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电信监管机构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应保持日常通信畅通。灾害发生期间,灾害发生地减灾委成员应保持每天 24 小时通信畅通。各成员单位应明确值班电话和值班人员。在常规通信中断情况下,应采取卫星通信等手段确保信息畅通。

7.3.3 加强县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导乡镇(街道)加强应急信息网络建设,形成县、乡两级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县和乡镇(街道)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7.3.4 县应急管理局应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要求,加强灾害信息采集、报告、统计工作。

7.3.5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健全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4 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县、乡两级政府应加大投入,确保减灾委办公室、应急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配备救灾管理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7.4.2 县人民政府应根据自然灾害种类、发生频率、危害程度,配备救灾应急专用车辆、海事卫星电话等应急交通和通信装备。

7.4.3 救灾应急期间,县减灾委可视情况调用各部门或单位的救灾设备和装备。

7.4.4 灾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乡镇(街道)应急部门应有专职的灾害管理人员。村居(分场)应明确负责灾害管理工作的人员。

7.5.2 建立专业与非专业相结合的灾害应急救援救助队伍。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应根据灾害规律、主要灾种和工作职责,建立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灾害救援救助应急队伍。积极组建、培训非专业灾害应急救援救助队伍。

7.5.3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住房和城乡建设、红十字会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4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乡镇(街

道)、村居(分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分场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和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和公示反馈等各环节的工作。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分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6.4 全面建立政策性农村居民住房保险制度,探索巨灾保险机制,引导金融、保险机构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7.7 救灾科技保障

7.7.1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组织指挥和技术支撑系统,加快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等空间技术和互联网、移动通信等高新技术在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的推广应用。

7.7.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

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测绘地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应技术和管理标准。

7.7.3 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救

灾政策理论研究。

7.8 宣传和培训

县人民政府及减灾委成员单位应加强救灾工作的宣传和

培训。县应急管理局每年至少组织1次乡镇(街道)、村居(分场)两级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不定期开展对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减灾办负责预案管理工作,会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预案演练和评估制定,根据演练和评估结果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乡镇(街道)参照本预案修订本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报县减灾办备案。

8.3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应急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减灾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8.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原《弋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弋府办字〔2017〕60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纪委、人武部办。

弋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股 2020年12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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