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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公平竞争审查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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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审查典型案例



一、违反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案例

案例1:某地文件设定或变相设定市场退出障碍,限制企业搬迁转移

○案例内容

某地印发《企业挂牌上市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第七章“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九条“企业申请挂牌奖励,应出具自企业获得奖励之日起至少在本地继续纳税五年承诺书,如在五年内迁出本地须退还全部奖励资金”。

○违反标准

该办法对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与迁出设置不合理的条件,属于对经营主体的准入和退出设定障碍,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的规定,属于第四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企业注销、破产、挂牌转让、搬迁转移等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退出障碍的情形。

○整改情况

该地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组织全区抽查检查和自查清理政策措施工作中,发现了该文件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问题,要求政策制定机关立即对该政策进行整改。该政策制定机关严格按照审查标准要求,针对管理办法中涉及违反审查标准的内容进行修订。2022年该地印发《全面提升金融服务能力十条政策(试行)》,明确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企业挂牌上市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同时废止。表示今后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严格执行审查标准,严审尽审。

○案例评析

该办法中“企业申请挂牌奖励,应出具自企业获得奖励之日起至少在本地继续纳税五年承诺书,如在五年内迁出本地须退还全部奖励资金”的规定,等于变相要求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五年内不得随意迁出本地,在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在市场退出上设置了不合理门槛,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奖补政策作为政府调节市场行为的重要方式,若被不合理使用,不仅有损于经济可持续发展,更会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该文件涉及的政策措施从长远和全局看,抑制了社会创新活力,降低了经济整体运行效率,不利于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案例2:某地部门文件排斥限制省外招标代理机构参加本地遴选

○案例内容

2022年8月,某地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对某部门定期抽查时发现,该部门在网站公示的《2022—2023年度招标代理机构遴选公告》要求,参加本次遴选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为“四、资格要求……2.须在上级财政部门备案,在上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内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单位。……9.2019年1月1日以来从事过本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业绩优良。10.在本地有固定经营场所”。

○违反标准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一是该部门要求参加遴选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上级财政厅备案,在上级政府代理机构名录内”规定,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的规定,属于第三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认可、检验、监测、审定、指定、配号、复检、复审、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的情形。二是该部门要求参加遴选的招标代理机构“2019年1月1日以来从事过本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业绩优良”规定,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三款关于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属于第四项将经营者在本地区的业绩作为投标条件,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投标招标活动的情形。三是该部门要求参加遴选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地有固定经营场所”规定,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三款关于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属于第五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要求经营者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投标招标活动的情形。

○整改情况

在该地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的督促指导下,政策制定机关迅速对该公告违反审查标准条款进行修改,并重新在政府网站公布。

○案例评析

该地协调机制办公室抽查发现涉嫌违反审查标准文件后,经与相关部门查找相关依据发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代理机构在其注册地省级行政区划以外从业的,应当向从业地财政部门申请开通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相关操作权限,从业地财政部门不得要求其重复提交登记材料,不得强制要求其在从业地设立分支机构”。政策制定机关将“申请开展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相关操作权限”变为“在本地财政厅备案”的做法,人为变相设置了准入障碍。

由于政策制定机关未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同时没有深入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导致《遴选公告》出现上述违反审查标准内容条款。该地联席办指出其存在问题后,政策制定机关迅速对《遴选公告》履行审查程序,重新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没有对本次参加遴选的代理机构权利产生实质性损失。


案例3:某地部门文件对本地市属企业变相限定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

○案例内容

经查,2021年5月10日,某地部门印发《关于印发〈市属企业资金信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章“账户及资金存放管理”第九条规定“除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客户指定开户银行外,企业应优先在市属国有企业选定的战略合作金融机构内开户。确需在战略合作金融机构以外开户的,应逐级履行企业内部决策流程后报市属国有企业批准”;第十一条规定“竞争性存放应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询价等方式选择金融机构。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战略合作金融机构。其他存放可通过简易程序、内部论证等方式确定资金存放金融机构。市属国有企业应统一其他存放方式的标准和要求,实施清单化管理”。上述内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

2022年10月20日,上级公平竞争审查和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向该地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做好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其抓紧纠正相关行政垄断行为,督促相关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及时废止、修改相关政策文件、政策措施,举一反三,督促相关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将落实整改情况报送省公平竞争审查和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

○违反标准

该文件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三款关于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规定。

○整改情况

政策制定机关主动积极整改,修订文件,在网站进行公布,恢复了相关市场竞争,向上级公平竞争审查和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了整改报告,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

○案例评析

本案症结在于政策制定机关发文要求该地市属企业优先在市属国有企业选定的战略合作金融机构内开户,竞争性存放优先考虑战略合作金融机构,排除、限制了其他具有合格资质和服务能力的金融机构的竞争,政策制定机关的上述行为属于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变相限定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的情形。政策制定机关在收到《关于做好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整改工作的通知》文件后及时对文件进行了修订并本部门网站公示,恢复了该地相关市场的公平竞争。此次整改进一步落实了公平竞争审查主体责任,健全工作机制,有利于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从源头上打破行政性垄断,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二、违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案例

案例1:某地文件区别对待本地与外地企业

○案例内容

某地印发的《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规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取得实际节能效益后,按300元/吨标煤的标准确定项目奖励金额,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万元。项目奖励金额按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企业和服务公司的投资比例实行分配,其中对非本地注册的服务公司不进行奖励”。

○违反标准

该文件给予本地与外地企业不同待遇,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的规定。

○整改情况

该地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组织交叉抽查发现此文件,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确认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后,下发公平竞争审查建议函,对文件进行指导纠正。目前文件已整改。

○案例评析

政策制定机关为扶持本地企业,对在本地经营服务、不在本地注册的公司不予奖励,制定含有地方保护内容的政策措施,设置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的市场壁垒,造成本地与外地企业的不公平竞争。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是实现资源配置效益最大化、效率最优化的基础。各地政府帮助企业做大做强,应当为经营主体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通过要素自由流动,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企业充分竞争,不断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


案例2:某地部门将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参与本地招标投标等的必要条件,限制外地建筑企业进入本地小额建设工程市场

○案例内容

2021年1月6日,某地部门依据《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通过平台发布《关于2021年度小额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建库公告》,公告确定参与本地小额建设工程市场,必须进入当地建筑企业库,同时明确要求外地建筑企业进入本地小额建设工程市场,必须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

○违反标准

上述内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四款关于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属于第三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直接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形。

○整改情况

该部门在调查前已积极进行整改。一是在补作公平竞争审查的基础上,请示废止《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二是召开局党组会,明确整改方案和步骤;三是撤回《公告》,撤销小额建设施工企业库等相关规定。

○案例评析

本案中政策制定机关通过平台发布《关于2021年度小额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建库公告》,要求参与本地小额建设工程市场必须进入当地建筑企业库,同时要求外地建筑企业进入本地小额建设工程市场,必须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违反“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但能够积极整改,废止相关文件并公示,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案例3:某地文件将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本地设立子公司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案例内容

2020年4月20日,某地印发《进一步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意见》,明确“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本地承接项目的,鼓励其在本地设立子公司,在本地全额纳税的,按新增地方财力的20%予以奖励”。

○违反标准

该文件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四款关于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属于第四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将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参与本地招标投标、享受补贴和优惠政策等的必要条件,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形。同时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主要指根据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者非税收入情况,采取列收列支或者违法违规采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形式,对特定经营者进行返还,或者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或补贴、减免土地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优惠政策的规定。

○整改情况

该地已废止该文件。

○案例评析

该政策措施鼓励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子公司,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同时对本地注册和全额纳税的企业按规定奖励,将安排财政奖补与本地注册的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挂钩,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


三、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案例

案例1:某地文件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给予商贸行业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和补贴

○案例内容

某地下发的《支持商贸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对当年新纳入的限上商贸企业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上级及本级财政支持比例为30%和70%,即上级财政支持3万元,分3年落实,每年1万元;本级财政支持7万元,第一年3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1万元。对已被认定为入统限上商贸企业的,且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一定资金支持。批发业当月完成营业额2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同比增幅达到15%—20%(含)的给予8000元资金支持,20%—25%(含)的给予10000元资金支持,25%-30%(含)的给予15000元资金支持,30%以上的给予20000元资金支持。批发业当月完成营业额1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企业,同比增幅达到20%—25%(含)的给予5000元资金支持,25%—30%(含)的给予8000元资金支持,30%—35%(含)的给予10000元资金支持,35%以上的给予15000元资金支持。”

○违反标准

该文件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关于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的规定,属于第一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和补贴的情形。

○整改情况

在上级组织的公平竞争审查市际交叉检查中发现,上述文件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上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向该地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函要求限期核实整改,经该地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确认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后,下发整改建议书,该地于2022年11月14日印发了废止公告,该文件已废止。

○案例评析

我国政府补贴,尤其是地方政府补贴,主要目的是行政干预性地促进企业、行业以及区域的经济发展。但是,实践中地方政府补贴根据经营者的经营规模、行业排名等设置奖补条件,财政资源向大企业过度倾斜,导致了市场自由公平竞争的扭曲。一是妨碍市场的公平竞争,获得优惠的经营主体相对于其他经营主体来说提高了竞争力,侵害了其他经营主体的公平竞争权,从而使竞争者之间的竞争变为一种不公平竞争。二是加剧中小企业劣势地位,压缩发展空间,使其陷于不公平竞争的状态。三是影响全国统一市场的建立。不同地方政府财力、优惠政策力度不同,容易形成政府富则企业富、政府穷则企业穷的现象,企业之间的竞争力差距和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都将进一步加大。

目前,各种奖补优惠政策大量存在,要将公平竞争审查融入具有产业政策属性的政府补贴之中,实现政府补贴政策的平衡,维护公平竞争秩序。这也需要各级政府和部门进一步强化公平竞争理念,不断提升公平竞争政策实施能力。


案例2:某地文件违法给予新三板挂牌企业等特定经营者税费免收或全额返还等优惠政策

○案例内容

2021年,某地印发《促进企业挂牌上市暂行办法》,规定“三、减轻企业挂牌上市税费负担。对在主板、创业板、中小板、科创板上市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挂牌上市后三年内各种收费性项目,属于地方性收费部分,免收或全额返还,需上交部分,按最低标准执行;所得税留县部分,按一定比例奖励”。

○违反标准

上述内容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主要指根据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者非税收入情况,采取列收列支或者违法违规采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形式,对特定经营者进行返还,或者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或补贴、减免土地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优惠政策的规定。

○整改情况

发现问题文件后,上下两级联席会议办公室高度重视,督促该地进行整改。该地认识到该文件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影响了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成本,主动整改。2022年11月16日,政策制定机关在其官网发布《关于暂停实施〈促进企业挂牌上市暂行办法〉的通知》,该文件停止执行。

○案例评析

生产经营成本是影响经营者竞争能力的重要因素。生产经营成本的高低取决于经营者自身因素,也在很大程度上受相关政策的影响。政策制定机关通过直接补贴、减免税费、优惠地价、降低监管要求等方式,给予特定经营者特殊政策待遇,直接或者间接影响了其生产经营成本。

本案例中,当地政府在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前提下,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使其获得了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妨碍了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各级政策制定机关应当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制定、出台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不得给予相关市场内的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对各类经营主体一视同仁,破除妨碍公平竞争的体制机制,坚持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依法保护各类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四、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案例

案例1:某地部门文件对某集团给予优惠政策,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案例内容

某地部门印发的《关于印发建设区域金融发展中心三年行动计划(2021年—2023年)的通知》规定,“加大对某集团的资本金投入和政策扶持,支持该集团以参股、新设、并购等方式拓展业务架构,逐步健全银行、保险、信托、证券、基金、担保、租赁、保理等现代金融体系,提升市场竞争能力,打造成为东北地区有影响力的金融投资控股集团。发挥该集团的平台带动作用,通过股权参与的方式引导国内外优秀金融机构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优化本地金融资源布局,撬动社会资本更好地推进区域金融中心建设”。

○违反标准

该文件相关规定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主要指以行政命令、行政授权、行政指导等方式或者通过行业协会商会,强制、组织或者引导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实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行为的规定。

○整改情况

2022年9月,该地市场监管局向该部门发出《关于对〈关于印发建设区域金融发展中心三年行动计划(2021年—2023年)的通知>进行整改的函》,建议该部门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相关文件内容进行整改。该部门对该文件进行认真研究和对照自查,并对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发布,消除了影响。

○案例评析

损害消费者利益。为防止类似案件发生,应通过加大督查和信息公开力度促使政策制定机关转变思想观念和管理方式,提高自我审查质量,防止相关政策措施排除、限制竞争。


案例2:某地部门文件违规制定收费标准,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案例内容

2020年某地部门在关于印发《各类停车设施新能源汽车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中提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各类停车设施新能源汽车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此政府定价行为的定价范围与《定价目录》中规定的定价范围存在出入,如“农贸市场停车设施”不在《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范围内;“城镇住宅物业小区的配套停车设施”也不完全等同于《定价目录》规定的“未具备业主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

○违反标准

该文件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款关于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的规定,属于第二项对不属于本级政府定价目录范围内的商品、服务制定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情形。

○整改情况

2021年,上级市场监管局通过交叉抽查发现该部门印发的《各类停车设施新能源汽车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中涉嫌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经进一步核查,政策制定机关确认该文件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积极进行整改。目前该文件已修订。

○案例评析

根据《价格法》规定,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实行国家和省政府定价目录管理,目录之外的商品和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各级政府部门不得违法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控制,剥夺经营者自由定价权,进而排除或限制市场自由竞争。修订该文件有利于发挥经营者自主经营、自由定价权利,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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