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弋阳县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
第50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李卫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中共第五区旧址修复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五区区委会旧址”坐落于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清湖乡庙脚村委会余坞村小组村郊外,普通房屋,结构为四榀平房,周边无民居。该旧址房屋目前基本倒塌。
我局高度重视全县革命文物的维修保护工作,对建议中的五区区委会旧址,多次进行实地调查,2015年9月,曾专门邀请省文物保护中心专家来到现场查看,提出意见建议,专家当时给出的意见建议是:该旧址基本倒塌,可以作为遗址保护,没有维修的可能。此后多年,针对相关内容的提案、建议,我们继续深入实地进行调查,咨询文物专家意见,查阅相关政策法规,我们认为:鉴于该文物的具体实际及其保护等级等因素,您提出的“关于对中共第五区旧址修复的建议”不符合《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江西省革命文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难以实施修复重建,请您谅解,并建议此地作为“遗址保护”点。
特此回复
附:
(《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条文: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江西省革命文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不可移动革命文物主体不存,但基址或者代表性环境尚存,且价值较高的,应当作为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应当依法报请批准。)
弋阳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