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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弋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弋阳县贯彻落实《上饶市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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弋府字〔2021〕212号

弋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弋阳县贯彻落实《上饶市农村居民住房建设

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直有关单位:

《弋阳县贯彻落实〈上饶市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第十六届县政府第六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弋阳县人民政府

2021年03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弋阳县贯彻落实《上饶市农村居民住房建设

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统筹城乡规划发展,加强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推进秀美乡村建设,保护耕地资源,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实现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上饶市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农村居民建房的管理监督,适用本实施办法(县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除外)。

第三条 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村民只有使用权,农村居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标准控制、节约集约”的原则,实施村庄规划或城乡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服从。农村居民易地新建住房时,必须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原有宅基地使用权退回协议,住房竣工入住后及时拆除原有住房,将宅基地使用权退回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各乡镇(街道)须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宅基地安排使用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综合整治相结合,优先使用村庄内的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对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乡镇(街道)负责落实占补平衡;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不予批准。

第五条  县政府对农村居民住房建设实行全程监督。

建立村组查—乡镇把关—县有关部门审—县城规委会批的工作机制,全县形成上下一体、部门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新格局。乡镇(街道)应严把建房对象审核关,规范建筑风格和控制建筑体量,严格落实“五现场三公示”(村级现场审查,乡镇现场踏勘,现场放线,现场核实,现场验收;村级公示,网站公示,施工公示)制度,加强监管并建立竣工验收制度。

县住建局、城管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林业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分局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用地规划与计划

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应坚持优化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农村面貌、提高生活质量的原则,认真组织编制乡镇(街道)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引导农村居民建房相对集中,促进自然村落适度归并。村庄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改规划相结合,注重实用原则,要按照“好编、好懂、好用”的基本要求进行村庄规划编制,确保村庄规划的科学性、实效性,维护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予以公示。

第七条 农村居民建房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一户型”原则,选址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划,不得在地质灾害隐患点、行洪和泄洪通道、堤防和护堤地、公路和铁路建筑限界范围内、文物保护范围内、消防通道、地下电缆、光缆保护范围内、变电设施、输电线路走廊以及其他应当避让的区域内选址建房,不得破坏生态环境、损毁古树名木、损毁历史文化遗存建筑。

第八条 农村居民建房实行用地计划管理,未安排用地计划的不予批准。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条件

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常住户口的居民,户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常住户口且享有法定权利、履行相应义务、享受集体资产和收益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

本集体经济组织男性成员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可立为一户、女性成员已结婚属于入赘的可立为一户;父母原则上与一子合并一户,确需分户的,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村村民的新出生子女且户口未迁出的;

(二)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三)由本村村民依法收养的子女,且其户口已迁入本村的;

(四)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的;

(五)复员、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将户口迁回本村的;

(六)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村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第十一条 农村居民申请建房应符合《上饶市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

第十二条 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建房:

(一)选址不符合乡镇(街道)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划的;

(二)现有宅基地面积能够满足分户需要的;

(三)申请的建房用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原有住房被征收以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的;

(五)申请人将住房出卖、出租或者赠与他人的;

(六)申请人将现有住房改作非生活居住用房的;

(七)申请人有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未处理结案的;

(八)申请人属于政府集中供养照顾的孤寡老人、五保户的;

(九)不符合用地申请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农村居民住房建设应当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农村居民申请住房建设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建房申请人向所在地村(居)委会提交申请,村(居)委会负责到现场对建房申请人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是否存在出让房屋后再申请住房、是否是本村(居)民等情况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经村民小组、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征求四邻意见,然后进行张榜公示3天,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地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所,并填写《弋阳县乡镇(街道)农民住宅建设审批表》;

(二)乡镇(街道)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接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乡镇(街道)政府、自然资源所等有关部门联合现场踏勘后,在《弋阳县乡镇(街道)农民住宅建设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

(三)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进行批前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所负责报县自然资源局空间规划管理股(村镇规划股)审核,县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建房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县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水利局、公路分局共同联审联批,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建房报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办公会统一审定,无异议后报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统一审批,审批通过后在县政府相关网络平台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批准书》;

农村居民申请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建房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转用审批手续,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建房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农村居民住房建设审批的办事程序和制度,并定期公布建房审批结果。

第五章 建设和管理

第十六条坚持政府引导,集体经济组织主导的原则,各乡镇(街道)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建立以村民理事会为实施主体开展农村宅基地管理新举措,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和有偿退出机制。

第十七条 建房户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后,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在7个工作内组织现场放线。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所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农村居民建房公示牌。

  建房户应当按照规划、用地许可的要求进行住房建设。

第十八条 建房户占用耕地建房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占用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或者其他农用地建房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建房户住房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建房层数不得超过三层,房屋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1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50平方米。乡镇(街道)应严格落实“五现场三公示”制度,加强批后监管工作。

第十九条 提倡农村居民住房建筑风格为融入赣东北民居建筑特色的徽派建筑风格。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无偿提供建筑设计通用示范图集。

第二十条 建房户自用地批准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建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因不可抗力等不能按期建设的,可以申请延期建设。

第二十一条 农村居民住房建设完工后,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组织现场验收。

  第二十二条 建房户易地新建住房的,应当在新房竣工或者入住后及时拆除原有住房并将宅基地退回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施工企业或者个人承揽农村居民住房建设工程和提供劳务时,不得对未取得规划、用地许可或者违反规划、用地许可规定的农村居民住房建设提供施工服务。

  第二十四条 供电、供水单位不得为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农村居民住房建设提供供电、供水服务。

第二十五条 建房户和施工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共同做好施工现场安全防范工作,防止发生人员伤亡事故。鼓励建房户和施工企业或者个人为建筑施工人员购买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

第二十六条 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建筑施工人员的技能培训,引导农村居民将住房交由建筑资质施工企业、建筑劳务承包队伍或者经过技能培训的施工人员承建。

  第二十七条 各乡镇(街道)应当加强巡查,对本辖区内违反规划、用地管理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在本辖区内城市、乡镇(街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对未取得规划、用地许可或者违反规划、用地许可规定的农村居民住房建设行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查处。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的规划用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县公安机关不得为未取得规划、用地许可或者违反规划、用地许可规定建设的农村居民住房设置门牌号。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可以启动违法违规建筑查处联动工作机制,组织有关单位、机构和人员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进行联合查处。对监管不力的乡镇(街道)将按照《弋阳县违法违规建设防控工作问责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要求组织编制完善乡镇(街道)国土空间规划的;

  (二)对违反乡镇(街道)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宅基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或制止不力的,并未向上级报告的;

  (三)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放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许可证的,并未落实“五现场三公示”制度的;

  (四)未严格按照联审联批的规定批准用地的;

  (五)发生占用基本农田等违法用地案件一起以上(含一起)的;

  (六)对违反空间规划的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在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上饶市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农村居民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进行住房建设,严重影响国土空间规划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影响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超出批准规划用地范围,非法占用土地进行住房建设的,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符合规划的依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给予没收。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及时拆除原有住房、将宅基地退回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依法撤销新建住房已批准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许可证,并对新建住房按照非法占有土地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宅基地管理过程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 送:县委、人大、政协、纪委、人武部。

弋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21年03月12日印发





弋阳县贯彻落实《上饶市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文字解读: 关于《上饶市弋阳县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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