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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直达资金政策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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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达资金介绍

直达资金是指纳入直达机制管理实行特殊转移支付机制的资金。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工作的重要举措,资金按照“中央切块、省级细化、备案同意、快速直达”的原则直接下达市县基层,根据直达资金有关管理办法,严格落实资金直达市县基层、直接惠企利民的要求,确保政策和资金尽快形成实际支出、见到实际成效,同时实施直达资金全覆盖、全链条的常态化监控,促进资金有效发挥精准直达基层、聚焦保障民生、直接惠企利民的作用。

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

直达资金介绍:对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形成的财政收入,除由中央本级安排的替代性等支出外,其余全部由中央财政通过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分配给地方,保证地方政府在原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航道养护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和水路运输管理费(以下简称“六费”)等收费取消后,通过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资金分配获得相应资金来源,保障交通基础设施养护和建设等需要,逐步推进全国交通均衡发展。转移支付资金要严格实行专款专用,按照交通资金属性不变、资金用途不变、地方预算程序不变、地方事权不变的原则合理安排用于交通基础设施养护和建设以及原由“六费”安排的其他支出。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

直达资金介绍: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是为贯彻落实2011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扶持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有关政策要求,调动地方发展生猪产业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流通,引导产销有效衔接,保障猪肉市场供应安全。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规模化生猪养殖户(场)猪舍改造、良种引进、粪污处理的支出;生猪养殖大户购买种公猪、母猪、仔猪和饲料等的贷款贴息和保险保费补助支出;生猪流通和加工方面的贷款贴息支出;生猪防疫服务费用支出等发展生猪生产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部门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与生猪生产无关的支出。

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

直达资金介绍: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专项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城市棚户区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该资金根据各地上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户数、租赁补贴户数、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数分配和绩效考核情况、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分配。该资金使用的总体目标是进行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和棚户区改造,进一步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提高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实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完成市、县(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任务和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以及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

直达资金介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予以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主要拨付对象,补助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城乡居民提供政府统一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范围内的各项服务,其获得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经常性支出,可用于医疗卫生支出等,包括人员经费、耗材、维修费、其他公用经费等,并可以列入机构业务收支结余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设施建设、设备配备和人员培训等其他支出。

就业补助资金

直达资金介绍: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四)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五)“三公”经费支出。(六)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下同)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七)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直达资金介绍: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支持各地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届时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开展评估,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及评估结果再作调整。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具体用于支持以下建设内容:田块整治、土壤改良、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及其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自然损毁工程修复及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单位工作经费、兴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及其他与高标准农田建设无关的支出。

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直达资金介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原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更名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各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

小微企业留抵退税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直达资金介绍:小微企业留抵退税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是今年以来国家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实行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安排,为确保退税及时退付、“三保”足额保障,中央、省级财政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安排的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持基层落实退税减税降费和保障重点民生。小微企业留抵退税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市县财政因落实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造成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减收,缓解财政收支矛盾,促进财政平稳运行。作为一次性财力补助,资金应优先投向“三保”等刚性重点支出,不得用于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得用于建设各类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不得用于土地储备和棚户区改造新开工项目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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