弋阳县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的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对象是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含高新园区、龟峰景区等)、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行业部门。
第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安委会办公室向警示提示对象发出《弋阳县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函》(以下简称警示提示函):
(一)本地区或本部门负责监管的行业领域,一年内发生1起一般亡人事故的(道路运输行业,3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死亡人数1人事故的);
(二)发生的一般事故,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为恶劣的;
(三)年度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上升的;
(四)连续两年应急管理综合考核排名末位的;
(五)重大安全风险和问题隐患突出,被上级通报的;
(六)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的或逾期未整改完成的;
(七)事故责任追究或整改措施不落实的;
(八)其他需要警示提示的情形。
第四条 安全生产警示提示程序:
(一)警示提示事项确定。县安委会办公室针对可以预见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提出列入警示提示的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事项,经县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审核批准后,提前向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发出《警示提示函》。
(二)警示提示下达程序。警示提示经批准后,由县安委会办公室向警示提示对象下达《警示提示函》。《警示提示函》(样式见附件)主要包括:警示提示对象、警示提示原因、整改要求等内容。
(三)警示提示工作办理。《警示提示函》送达后,警示提示对象应呈报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阅批。《警示提示函》中列明办理具体程序和措施的,警示提示对象应严格执行。
(四)警示提示办结反馈。警示提示对象须在十五日内向县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整改方案,按期完成整改任务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县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整改情况,并将《警示提示函》领导阅批件、有关工作佐证资料复印件等作为附件一并上报。
第五条 警示提示情况作为年度应急管理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同时将警示提示工作事项完成情况作为安全防范警示日及安全生产督查检查、考核巡查的重要内容,进行跟踪问效。
第六条 本制度的实施不代替对生产安全事故或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制度。
第八条 本制度由弋阳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